索引号M001/2012-104008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5-07-04 10:34:44
统一编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效力有效
文件编号桐政办〔2012〕50号 关联文件
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费收支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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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费的收支管理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费收支管理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12〕5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征地补偿费全额预缴制度

为确保征地补偿费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等问题,在全县范围内实行征地补偿费全额预缴制度。县国土资源局在受理用地申请后,要根据县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价测算征地补偿费用,并由申请用地单位将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足额缴入财政专户,缴费凭证作为建设项目用地报批的要件。

二、明确征地补偿费预缴主体

根据“谁用地、谁预缴”的原则,征地补偿费预缴主体分为以下几类:

1.工业项目、乡镇(街道)的储备项目,以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为预缴主体。

2.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项目、公用设施项目、交通能源水利等单独选址项目,以业主单位为预缴主体。

3.县城范围内的储备项目以及县土地储备中心收储的其他项目,以县土地储备中心为预缴主体。

三、建立征地补偿费专户管理制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要督促本辖区内各行政村都要建立征地补偿费专用账户,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备案;近期暂不涉及征地的行政村可在征地前设立。征地补偿费收支原始凭证要单独建账成册,接受监督。

四、完善征地补偿费收支程序

项目确定报批后,县征地事务所应及时落实征地事项,与被征地村草签征地协议,通知预缴主体缴纳征地补偿费用。

预缴主体应在接到缴费通知7个工作日内,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缴入财政专户,并将缴费凭证报县征地事务所备案。

项目用地经依法批准后,县征地事务所应按批准情况对预缴的征地补偿费进行据实核算。核算无误的,函告财政将补偿费用直接拨付至被征地村征地补偿费专户;核算后不足的,通知预缴主体补足后,函告国库拨付;核算后有余的,函告财政拨付所需金额和需退还金额。县征地事务所应及时告知被征地村、预缴主体征地补偿费拨付情况。

五、加强征地补偿费的监督管理

各行政村要将征地补偿费收支情况通过村务公开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等形式公开,接受全体成员的民主监督。

县国土资源局要严格执行土地征收公告和听证制度,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

县财政局要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的收支管理,确保征地补偿费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对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情况的监督和有关纠纷的处理。县监察、农办、财政、国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征地补偿费收支情况的专项检查,切实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