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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费的收支管理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费收支管理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12〕5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征地补偿费全额预缴制度
为确保征地补偿费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等问题,在全县范围内实行征地补偿费全额预缴制度。县国土资源局在受理用地申请后,要根据县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价测算征地补偿费用,并由申请用地单位将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足额缴入财政专户,缴费凭证作为建设项目用地报批的要件。
二、明确征地补偿费预缴主体
根据“谁用地、谁预缴”的原则,征地补偿费预缴主体分为以下几类:
1.工业项目、乡镇(街道)的储备项目,以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为预缴主体。
2.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项目、公用设施项目、交通能源水利等单独选址项目,以业主单位为预缴主体。
3.县城范围内的储备项目以及县土地储备中心收储的其他项目,以县土地储备中心为预缴主体。
三、建立征地补偿费专户管理制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要督促本辖区内各行政村都要建立征地补偿费专用账户,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备案;近期暂不涉及征地的行政村可在征地前设立。征地补偿费收支原始凭证要单独建账成册,接受监督。
四、完善征地补偿费收支程序
项目确定报批后,县征地事务所应及时落实征地事项,与被征地村草签征地协议,通知预缴主体缴纳征地补偿费用。
预缴主体应在接到缴费通知7个工作日内,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缴入财政专户,并将缴费凭证报县征地事务所备案。
项目用地经依法批准后,县征地事务所应按批准情况对预缴的征地补偿费进行据实核算。核算无误的,函告财政将补偿费用直接拨付至被征地村征地补偿费专户;核算后不足的,通知预缴主体补足后,函告国库拨付;核算后有余的,函告财政拨付所需金额和需退还金额。县征地事务所应及时告知被征地村、预缴主体征地补偿费拨付情况。
五、加强征地补偿费的监督管理
各行政村要将征地补偿费收支情况通过村务公开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等形式公开,接受全体成员的民主监督。
县国土资源局要严格执行土地征收公告和听证制度,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
县财政局要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的收支管理,确保征地补偿费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对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情况的监督和有关纠纷的处理。县监察、农办、财政、国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征地补偿费收支情况的专项检查,切实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