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M001/2016-102000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5-07-04 10:32:14
统一编号 ATLD01-2016-008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效力有效
文件编号桐政办〔2016〕60号 关联文件
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桐庐县地质灾害治理和搬迁工程管理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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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地质灾害治理和搬迁工程管理,保证工程建设的安全、质量、进度和效益,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防治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因自然因素或历史原因造成,确需由政府出面进行工程治理或搬迁避让的地质灾害隐患点,主要包括以下:

(一)2004年3月1日以前发生的,经专业排查认为需要纳入地质灾害防治的隐患点;

(二)2004年3月1日以后发生的,因自然因素引发,列入《桐庐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地质灾害隐患点。

2004年3月1日《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施行之日起,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点,不适用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应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引发责任人(包括自然人)承担治理责任和治理费。

地质灾害隐患治理责任单位的认定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会同地质灾害调查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

二、防治组织体系

(一)监管主体。在县政府组织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及乡镇(街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系统或本辖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1.县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全县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以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对工程项目实施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和会同项目责任单位组织交工、竣工验收等。

2.县道及以上公路用地及影响范围内涉及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由县交运局实施和监管。

3.涉及水域、山塘水库、水利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由管辖权限责任单位作为业主单位实施和监管。

4.涉及景区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由县旅委实施和监管。

5.乡道、村道中涉及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及其它地质灾害治理或搬迁项目按属地原则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实施。

6.县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立项、审批、审计、监管等工作。

(二)治理主体。

除交运、水利、旅游等部门有专项项目资金实施的治理和搬迁工程外,按照属地原则,各乡镇(街道)作为地质灾害的治理主体,做好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搬迁工作。

三、实施计划。

以预防为主、综合防治为导向,按照“政府主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全民动员、主动防灾”的工作要求,对地质灾害隐患较大、威胁人员财产较多的隐患点优先开展治理(搬迁),实施2016-2018年三年地质灾害治理(搬迁)计划,原则上三年内全面完成现有需治理(搬迁)地质灾害隐患点治理(搬迁)工作。其中2016年完成现有50%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治理(搬迁)工作,2017年完成现有30%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治理(搬迁)工作,2018年完成现有剩余20%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治理(搬迁)工作。当年发生的地质灾害隐患当年实施治理(搬迁)工作。

四、资金管理

(一)资金来源与用途。

县级(乡镇、街道)财政设立地质灾害治理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治理方案编制、应急排险(应急治理)、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勘查设计(初步设计)、工程治理、监理、招标代理、审计、土地补偿和地面附属物处理等费用和地质灾害搬迁避让补助等。但不适用于交运、水利、旅游等部门有专项项目资金实施的治理和搬迁工程。

(二)资金管理。

1.工程直接费根据工程进度和质量情况由所在乡镇或街道提出申请,监理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核定,由县财政局拨付给相关部门或乡镇(街道)。

2.交工验收后,应将工程合同价20%的资金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期内施工单位确实履行了保修责任的,保修期满并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施工合同(若有变更的同时附上变更相关资料)、工程竣工审计报告等资料后,按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拨付余款和质量保修金。

3.各相关部门和所在乡镇(街道)必须对地质灾害治理项目资金单独核算,严格把关工程资金的拨付。

(三)资金分配。

1.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所需资金(含勘查设计费、施工费、监理费、招标代理费和审计费、土地补偿和地面附属物处理等费用)根据工程竣工审计结果由县财政和乡镇(街道)按9:1比例分担,对工程设计变更超过中标价5%以上的部分由县财政及乡镇(街道)按5:5比例分担;治理方案编制、应急排险(应急治理)、地质灾害搬迁避让补助费用由县财政全额承担。根据地质灾害的诱因以及其它实际情况,经县政府批准,地质灾害防治所需资金比例可适当调整,具体比例以县政府核定为准。涉及县交运、水利、旅游部门管辖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资金由上述部门负责。

2.搬迁避让补助。

搬迁避让补助主要用于乡镇(街道)为搬迁避让投入的公共设施建设和受威胁住户搬迁。搬迁避让补助遵循就高原则。拆后无法实施土地综合整治的,按每户5万元标准补助;拆后可实施土地综合整治的,土地综合整治补助高于5万元的,享受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补助但不再享受地质灾害搬迁避让补助,土地综合整治补助低于5万元的,进行补差,补足5万元。补助不应平均分配,具体由项目所在乡镇(街道)根据农户原有住房的房屋结构、面积、成新和住户经济状况等综合统筹安排。

五、其他

(一)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及资金拨付程序作为本实施意见的附件,各有关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要求组织实施,相关精神应当写入工程项目招投标文件和工程建设相关协议。

(二)本实施意见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本意见实施之日前已经在实施中或实施完毕的项目按原有政策执行。

(三)本实施意见由县国土资源局和县财政局牵头组织实施。

附件:桐庐县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及资金拨付程序

附件

桐庐县地质灾害工程治理(搬迁)

及资金拨付程序

一、工程治理(搬迁)项目程序

(一)工程治理项目

1.工程治理的立项。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按照“先立项审批、后招标治理”的程序实施。原则上各乡镇(街道)每年10月底前应将下一年度拟治理项目书面上报县国土资源局。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县发改、财政等部门实施立项工作。

突发性地质灾害隐患点,可根据县地质灾害排查专业单位的调查报告,经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和县发改局联合踏勘认可后,报请县政府单独审批立项。为简化程序,5万元及以下的地质灾害应急排险项目不再进行立项。

2.治理工程招投标。

实施工程治理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根据地质复杂程度及工程费用分为A、B两类治理工程,其中A类治理项目指工程直接费用在超过20万元或工程直接费用在20万元及以下但地质条件较为复杂的项目,B类治理项目指工程直接费用在20万元及以下(含5万元及以下应急排险项目)或工程直接费用超过20万元但地质条件简单的项目。

对于A类项目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桐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桐庐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桐政发〔2011〕66号)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程序选择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经县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属于紧急状态下的属A类治理项目突发性地质灾害点,可报经县政府批准后简化相关程序。

对工程费用在5万元及以下的B类项目(应急排险项目),乡镇可选择委托具备地质灾害施工资质的单位直接实施,实施完成后由乡镇(街道)进行验收并核定工程量,经审计后,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后,由县财政直接拨付资金。

对工程费用超过5万元的B类项目,可在通过招标方式选定若干家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作为项目实施入围单位中邀请招标,具体程序由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县招管办指导实施。

3.治理工程实施。

(1)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或经认定的新发生地质灾害隐患点,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地质勘查,编制地质勘查报告并提出治理建议;

根据批准的地质灾害勘查报告,编制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文件;

根据批准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涉及重大治理项目的,应对项目进行预算审计;

根据项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和地质灾害治理计划,组织项目招标投标;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编制项目开工报告;

根据批准的项目开工报告,组织项目实施;

项目完工后,编制竣工图表和工程决算,办理项目验收;

竣工验收合格后,组织项目后评价。

(2)项目勘查与设计。

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和设计资质的单位对项目进行勘查和(或)设计。勘查报告和(或)设计方案按规范分别进行编制。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勘查、设计单位的资质审查,组织专家开展对勘察报告和(或)设计方案的评审工作。

(3)项目施工。

项目责任单位与中标单位必须签订国家统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必须按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要求,严格按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组织施工,治理工程不得擅自转包或分包,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

(4)项目监理。

承担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并全权负责工程的质量。

(5)工程交工、竣工验收。

工程治理完毕,根据施工单位提交的交工验收资料,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项目责任单位组织交工验收,交工验收组由3-5名专家及相关部门组成,对重大及以上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参与,形成交工验收纪要和专家组验收意见。施工单位根据验收资料及专家验收意见提交交工验收报告,交工验收合格的转入为期不少于一个水文年的质量保修期,保修期由施工单位负责监测和养护。保修期满后由项目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县国土资源局进行协助,竣工验收组由3-5名专家及县国土资源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等部门组成,形成竣工意见,竣工验收后的项目由责任单位负责后续管理和维护工作。

验收不合格的,由验收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项目责任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重新组织验收。

(6)治理工程设计变更。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原设计(图纸)范围内的工程,施工工艺或方法没有变更的,工程量的增减不纳入变更范围,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因地质构造和原设计不符或施工条件变化等原因,确需修改设计的,由业主、监理单位或施工单位提出,设计变更金额增加(减少)在20万元(含20万)或中标价5%以内的,由设计单位修改工程设计或者认可施工单位的变更意见,经监理单位审查,业主审核和县国土资源局批准,由监理单位签发给施工单位执行。监理单位应对工程变更申报进行审查,设计变更的提出、审查和批准,受工程合同约束。对设计变更超过(减少)原工程5%或变更累计金额达到20万元(含)以上的较大或者重大工程变更的,参照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相关程序报批实施。

(二)搬迁避让项目

搬迁避让项目按下述程序实施:

1.实施搬迁避让的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应当编制搬迁安置方案,明确搬迁范围、安置地点、搬迁安置补助标准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接受村民的监督。

2.公示无异议后,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应当与搬迁避让村民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就搬迁安置的补助金额、安置用房面积、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村民原有宅基地的处置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3.乡镇(街道)应当对搬迁安置用地予以保障,搬迁安置用地应当符合地质灾害防治要求,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充分利用荒地。

4.对拟定的搬迁避让项目,报县政府批准同意后,由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组织实施。

5.搬迁避让项目实施完成后,由所在地乡镇(街道)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县国土资源局和县财政局将会同县有关部门和所在乡镇(街道)共同进行项目验收,并形成验收纪要。

二、资金拨付程序

(一)应急排险(应急治理)费拨付程序:项目验收后,所在地乡镇(街道)核定工程量,经审计后,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后,由县财政直接拨付资金。

(二)工程治理经费拨付程序:

勘查设计费分三次拨付:勘查设计报告通过专家评审拨付价款的50%;工程交工验收通过后30天内,支付到价款的80%;其余20%作为保证金,待竣工验收通过后拨付。

工程费用、监理费、按工程进度分三期拨付:施工合同签订后,可以拨付首期工程款20%;工程交工验收通过后30天内,支付到工程款80%;其余20%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竣工验收通过后拨付。

招标代理费和审计费根据合同约定支付。

如果保修期内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由项目责任单位督促施工方限期整改和负责修缮,整改结束后重新进行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