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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桐政发〔2005〕72号文件已试行一年,根据浙政发〔2006〕5号精神,对《桐庐县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的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了充实完善,并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桐庐县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的实施办法
为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我县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缓解实行计划生育群众的后顾之忧,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利益导向、优质服务方向转变,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热情和积极性,稳定低生育水平,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奖励扶助对象及资格确认
1、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以上。
每年的奖励扶助对象为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和奖励扶助金的发放以个人为单位。
2、下列人员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
(1)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未婚单亲收养的;
(3)受到刑事处罚,尚在服刑期内的;
(4)2006年1月1日后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
(5)农业户口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含退休)及配偶。
3、发生下列情况的对象,在下一次发放奖励扶助金前退出发放范围
(1)死亡的;
(2)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
(3)与城镇居民结婚的;
(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或收养的;
(5)本人享受城镇职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
退出发放范围的,由其户籍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填写《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表》,并逐级上报。
4、资格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申请人应当在12月31日前达到60周岁及以上的当年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连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收养证明、子女死亡证明等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一并交村(居)民委员会;
(2)村(居)民委员会评议。村(居)民委员会依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本办法确定的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以及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议,经集体讨论后,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于5月10日前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3)乡镇(街道)初审并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人资格条件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并在乡镇(街道)的政务公开栏和申请人所在村及居住地同时张榜公示10天,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公示无异议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于5月20日前上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4)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复审确认。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要及时核对拟奖励扶助对象的证件和材料,并组织力量与公安部门的户籍资料进行核对,抽查核实,经复核无误后,将奖励扶助对象名册通过大众传媒向社会公布,并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于5月底前对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建立个人信息档案,同时将名册提交县财政局和资金委托发放机构。
奖励扶助对象资格一年一审。
三、奖励扶助标准及发放
1、奖励扶助标准
(1)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发放,直到亡故。
(2)年龄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办法开始执行年度的实际年龄为发放起点。
(3)在确定农村“低保户”时,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
(4)奖励扶助对象是 “五保户”的,不影响其原有待遇。
2、奖励扶助金的来源
奖励扶助资金除上级专项补助外,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
3、奖励扶助金的发放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每年8月底前负责落实奖励扶助资金的发放工作,每年发放一次。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成立县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财政局、民政局、公安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对奖励扶助工作的领导、协调和指导。
2、明确责任。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做好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资金发放和监管等工作。
各乡镇、街道负责做好奖励扶助对象的调查、审核和上报工作。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政策解释(根据浙人口计生委〔2006〕18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建立个人信息档案,做好数据汇总、信息变更、奖励扶助资金发放等工作。
县公安局协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做好奖励扶助对象的户籍资格确认工作。
县财政局和乡镇(街道)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确认的对象,安排和调度好资金,并对资金使用过程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要配合做好奖励扶助政策与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衔接。
资金委托发放机构负责建立奖励扶助对象的个人账户,将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人。
县监察局、审计局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3、健全机制。要建立资格确认、政策性解释、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等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要规范制度运行的标准和程序,加强动态管理。要建立检查监督和定期评估制度,对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重大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的责任。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加强宣传。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奖励扶助办法和政策的宣传力度,使广大群众充分了解扶助办法和具体操作程序,增强政策执行的透明度,确保扶助资金落实到人。
五、本办法自二OO六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附件:
1、《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表》;
2、《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