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M001/2010-96046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5-07-04 10:20:02
统一编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效力有效
文件编号桐政发〔2010〕100号 关联文件
桐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桐庐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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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桐庐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

桐庐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2009〕81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意见》(卫办农卫发〔2010〕48号)等精神,优化乡村卫生资源配置,巩固和完善村卫生室的基本功能和基础地位,发挥乡村卫生组织的整体功能,规范村卫生室建设、运行和管理,更好地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推进乡镇(街道)卫生院(包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同)和村卫生室(包含社区卫生服务站,下同)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以下简称乡村一体化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人民群众健康利益为中心,以乡村卫生事业科学持续发展为导向,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通过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合理规划和配置乡村卫生资源,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能力,满足广大居民的医疗卫生需求。

二、工作目标

2010年底,新建成的村卫生室全部启用,建立网络健全、功能完善、运转协调并适应农村卫生需求的新型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体系,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实行“六统一”管理:即统一机构设置、统一人员管理、统一药械管理、统一业务管理、统一财务管理、统一制度管理。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率力争达到100%,规范化率达到90%以上。

三、实施内容

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是指在县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实施下,以乡镇(街道)为范围,对乡镇(街道)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行政业务、药械、财务和绩效考核制度等方面予以规范的管理体制。纳入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对象必须是由政府、村(社区)集体提供业务用房。原由乡村医生及个体从业者设立的村卫生室,可根据自愿并经所在村(社区)同意后纳入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并在村集体提供的业务用房中开展有关业务;符合条件的也可以申请转为个体诊所。

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统一机构设置

1.统一机构名称。纳入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根据《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07〕188号)要求进行命名。根据卫生部的规定统一进行形象标识,具体由县卫生局负责制定。

2.统一设施设备。按照“政府集中采购一批、原村卫生室回购一批、公立卫生单位调剂一批”的原则,根据省、市创建规范化村卫生室的标准由卫生局统一配置村卫生室的设施、设备,具体标准由卫生局、财政局负责制定。纳入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以后的原村卫生室可利用的设施、设备,根据需要进行合理估算,协商后予以回购;在原创建规范化村卫生室过程中投入的房屋装修给予一定的补偿,具体标准及操作办法由县卫生局、县财政局另行制定方案,并报县政府同意后实施。

(二)统一人员管理

1.纳入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为乡镇卫生院的派出机构,人员实行核定岗位、统一管理。目前,按照每个村卫生室平均1.5人标准配备,逐步达到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

2.进入村卫生室的工作人员由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和辖区卫生院共同负责聘用管理,实行聘任制,被聘用的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其他职务或职业。

3.聘用的村卫生室工作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树立卫生事业为民服务思想,自觉接受乡镇卫生院的管理。

(2)具有注册乡村医生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医药卫生大中专毕业生除外)。

(3)新聘用人员要求男性在45周岁以下、女性在35周岁以下,现仍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人员原则上年龄可以放宽到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

(4)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4.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工作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与所在乡镇(街道)卫生院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实行岗位工资和绩效考核制度。县财政按照人员配备标准核拨工资总额,由县卫生局按照“优劳优得、按绩计酬、兼顾公平、保障发展”的原则制定指导性分配意见,各乡镇卫生院负责制定具体的分配办法。

5.乡村医生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按照省、市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县劳动保障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局等部门另行制订,并报县政府同意后实施。

6.村卫生室其它工作人员(乡村医生除外)的社会保障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三)统一药械管理

1.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

2.村卫生室使用的药品、卫生材料、医疗器械由乡镇卫生院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禁止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从其它非法渠道采购。

3.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应严格遵守国家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卫生服务机构用药要求,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

(四)统一业务管理

1.乡镇卫生院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在乡镇(街道)政府领导下,负责履行本辖区内卫生管理职责,在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等综合服务的同时,承担对村卫生室的管理和指导职能;村卫生室在乡镇卫生院的统一管理下,承担行政村或社区的公共卫生服务及一般疾病的初级诊治等工作。

2.乡镇卫生院负责村卫生室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技术支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指导,并受县卫生局委托对村卫生室人员开展执业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村卫生室人员继续执业的依据。

3.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实行目标责任制考核。县卫生局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制订以服务质量和服务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和工作绩效为基础的考核体系和激励机制,每季度对乡镇卫生院进行考核。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业务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考核。

4.村卫生室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各项医疗规章制度开展工作,出现医疗纠纷由村卫生室会同当地政府(街道)、所在行政村(社区)、卫生院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村卫生室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诊疗规范及村卫生室管理制度导致的任何纠纷或法律后果,由其个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统一财务管理 

1.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标准收费。

2.村卫生室按照承担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工作任务核定其运行经费,由财政核拨至乡镇卫生院,由所在乡镇卫生院制订具体分配方案,并对纳入乡村一体化管理的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统一制度管理

由县卫生局统一制订人员聘用、经费管理、绩效考核、信息管理等制度,并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不断健全完善相关的规定制度,确保乡村一体化管理的卫生机构有章可循,运行顺畅,充分发挥作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的协调、指导、督查等工作。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及时解决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的难点问题。

(二)明确职责分工

县卫生局:负责牵头乡村一体化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制定村卫生室设备配备、人员聘用、收入分配、绩效考核等指导性意见;开展调查研究,提出乡村医生养老保险等乡村一体化管理实施中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的建议意见;确保实现乡村一体化管理目标任务。

县劳动保障局:负责牵头制订乡村医生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负责医保定点单位准入审批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配合卫生、劳动保障等部门制订相关政策,并保障兑现实施所需经费。

县人事局:负责落实乡村医生用工形式备案工作。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乡镇、村卫生机构药品的检查、指导工作。

各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乡村一体化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督促乡镇卫生院做好村卫生室的统一管理工作。

(三)营造工作氛围

县新闻单位要广泛宣传乡村一体化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政策,引导社会各界支持、配合乡村一体化管理工作。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创设载体,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是要积极鼓励乡村医生主动加入乡村一体化管理,为全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有序推进奠定良好的工作基础。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以前有关文件的内容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