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M001/2010-96045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5-07-04 10:13:08
统一编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效力有效
文件编号桐政发〔2010〕134号 关联文件
桐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桐庐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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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桐庐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

桐庐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困难群体的后顾之忧,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社会保障机制,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促进人口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桐庐县贯彻实施<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桐庐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计划生育公益金的日常管理工作,接受县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定期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汇报相关情况。

第三条  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

(二)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基本生活;

(三)政府保障和社会救助相结合。

第二章 公益金来源和使用

第四条  公益金来源:

1.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2.社会捐赠的资金;

3.上级财政和有关部门补助的资金;

4.利息收入;

5.其他资金。

第五条  公益金补助对象:

1.独生子女(该独生子女未婚或已婚未育的)意外伤残并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指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一至二级标准》)或意外死亡的家庭;

2.农村和城镇失业职工计划生育家庭,因计划生育手术导致确定为手术后遗症,且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独生子女当年患有重大疾病的家庭;

4.独生子女父母当年双方或一方,发生意外严重伤残或死亡的家庭; 

5.其它计划生育特殊情况需补助的。

第六条  公益金补助标准:

1.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1款规定条件的家庭,给予每年5000元的补助;

2.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2款规定条件的家庭,一般给予每年1000元的补助;符合本办法第3—5款规定条件的家庭,具体补助标准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3.公益金补助收入不计入低保家庭收入。

第三章  公益金审批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家庭,可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或单位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桐庐县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申请表》,经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或单位初审、乡镇(街道)审核并公示7天后,报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组织机构(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批同意后,择时上门发放或委托各乡镇(街道)上门发放。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1、2、3、4款规定条件的家庭,在填报《桐庐县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申请表》时,需附有关部门或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九条  计划生育公益金一般于每年年底集中批办一次。

第四章  公益金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计划生育公益金纳入县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公益金财政专户帐号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捐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设立公益金支出账户,核算由县财政专户核拨的公益金支出,做到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十一条  县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严肃财政纪律。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建立计生公益金会计核算制度,实行集体研究审批制度,财会人员对各项支付、汇拨和报销的凭证必须齐全,对不符合规定的支出,财会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支付和报销手续,并自觉接受县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办法,截留、挪用、贪污、虚报冒领补贴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其补助的公益金外,还将视情节轻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桐政发〔2006〕25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