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M001/2008-104081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5-07-04 10:04:13
统一编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效力有效
文件编号桐政办〔2008〕189号 关联文件
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庐县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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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桐庐县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四日

桐庐县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47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2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特别扶助对象及资格确认

具有桐庐县户籍的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为特别扶助对象: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1个子女或合法收养1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特别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政策及相关程序由县人口和计生局另行制订并实施。

二、特别扶助标准

1.自2008年起,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特别扶助金,直至其亡故或伤、病残子女康复;

2.对于同时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对象,其扶助金就按高标准发放,不重复享受;

3.在核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收入时,特别扶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

4.享受特别扶助金的“五保户”,不影响其原有待遇。

三、特别扶助经费来源及发放

(一)特别扶助经费来源

特别扶助资金除上级财政专项补助外,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二)特别扶助金的发放

2008年,于12月底前完成特别扶助金的发放工作。2009年起,特别扶助金的发放工作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发放工作同步进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各乡镇、街道和各新闻单位要广泛宣传特别扶助制度的重要意义,尤其是要加大对特别扶助制度相关政策的宣传,让符合条件的特别扶助对象及时享受政府的关爱。同时,将实施特别扶助制度与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以及开展“生育关怀”等活动有效结合,充分发挥计划生育政策的利益导向作用。

(二)明确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实施特别扶助制度的各项工作。各乡镇(街道)负责做好特别扶助对象的调查、初审和上报工作。县人口和计生局负责做好特别扶助对象的确认、政策解释、数据汇总、建立相关数据库和信息监控等工作,负责督促委托发放机构将特别扶助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到人。县财政局负责建立特别扶助资金财政专户,并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和专款专用。县残联、卫生局要严格依据事实和标准做好伤、病残的等级鉴定工作。公安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等部门要配合做好特别扶助制度相关衔接工作。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对特别扶助对象确认、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督审查。

(三)加强监管。要建立对象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等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将实施特别扶助制度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建立村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通过多种形式对特别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对发现有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特别扶助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