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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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2002)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
为维护国家监理制度,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设监理行业健康发展,现要求在本县实施监理的新开工建设工程项目使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已发布招标信息的除外),原《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2002)同时废止。
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桐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3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