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M015/2014-96237 发布机构县住建局 发布日期2025-06-09 09:34:01
统一编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效力有效
文件编号桐住建通〔2014〕85号 关联文件
关于印发《桐庐县城区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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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县城区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设节约型社会,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依照《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是指桐庐县城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含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选用和建设节约用水设施(以下简称节水设施),降低水的消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下简称节水设施“三同时”)。

第四条 县住建局负责本县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的管理工作。县节水办具体负责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县城市管理局、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节水设施种类:

(一)制冷设备水循环系统;

(二)生产工艺水回用系统;

(三)中水回用系统;

(四)雨水利用系统;

(五)生活用水器具;

(六)自来水计量表具及管材。

第六条 节水设施标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CJ164)》、《节水型城市目标导则》和《节水型企业(单位)目标导则》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的审核程序如下:

(一)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应纳入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联审内容;

(二)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节水设施的设计进行施工,安装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节水设施和器具;

(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县节水办进行专项检查。县节水办需对节水设施签署检查意见书。检查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

建设单位应将节水设施相关的竣工资料报县节水办备案;

(四)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督促建设单位将节水设施“三同时”检查意见书列入工程竣工验收的内容。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未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县节水办在对用水计划(定额)考核时可按使用节水设施所节约的水量,扣减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

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进行处罚。

第十条 县节水办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县节水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