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M015/2014-96236 发布机构县住建局 发布日期2025-06-09 09:31:08
统一编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效力有效
文件编号桐住建通〔2014〕143号 关联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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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经营单位:

为保障我县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气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定》和《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气瓶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

(1)严格执行固定充装制度。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充装本单位自有并且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充装完毕验收合格的气瓶上牢固粘贴充装产品合格标签,标签上至少注明充装单位名称和电话、气瓶名称、充装日期和充装人员代号。无标签的气瓶不准出充装单位。

严禁充装超期未检气瓶、改装气瓶、翻新气瓶和报废气瓶。

(2)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气瓶充装单位对气瓶的充装安全负责。气瓶充装单位作为气瓶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申报自有或者托管气瓶的定期检验,并且负责对瓶装气体经销单位或者气体消费者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和指导。禁止使用没有检验检测标识、超过定期检验周期、检验不合格和超过安全使用年限的气瓶充装、销售气体。气瓶档案应当保存到气瓶报废为止。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特别是泄漏事故)应急预案和救援措施,并且定期演练。

(3)加强充装前后的检查和记录保存。在气瓶充装前后,由取得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证书的人员对气瓶逐只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和充装记录,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12个月。气瓶发生事故后,充装单位不能提供检查记录和充装记录或者记录与实际不符的,将依法被追究责任。

(4)严格执行气瓶检验周期。原则上液化石油气钢瓶每4年检验1次。焊接绝热气瓶(含车用焊接绝热气瓶)每3年检验1次。对设计使用年限为8年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允许在进行安全评定后延长使用期,使用期只能延长一次,且延长使用期不得超过气瓶的一个检验周期(即:设计使用年限为8年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最高使用年限为12年)。对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年限达到15年的应当予以报废并且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处理。

二、进一步加强执法监察力度。

加大对民用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和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的执法检查频次和力度,巩固历年来整治成果,决定于2014年12月中

下旬开始对县域瓶装燃气经营市场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联合执法行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充装或经营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视情节予以没收全部不合格气瓶、责令限期整改、罚款、按程序吊销《浙江省燃气经营许可证》。

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进一步加强对全县各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各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经营单位要高度重视气瓶安全管理工作,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切实承担起气瓶安全主体责任,确保我县液化石油气市场安全、稳定。

桐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桐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