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014/2017-104063 | 发布机构 |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发布日期 | 2025-06-06 17:05:32 |
统一编号 | 桐土资〔2017〕112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件效力 | 有效 |
文件编号 | 桐土资〔2017〕112号 | 关联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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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注销登记:
1、不动产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的;
3、依法收回与征收的;
4、正在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时需原有权利进行注销;
5、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办理程序
程序:用户申请→受理→核定→登簿→归档→出具注销证明(无法收回权利证书的,应当进行公告)
(三)提供资料
序号 | 材料类别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必 | 注销登记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权利人身份证、户口簿 | 复、必 | |
3 | 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 授权委托书 | 原、必 | |
受托人身份证 | 复、必 | |||
4 | 不动产注销依据 | 权利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证明材料(含照片) | 原、必 | 不动产权利灭失 |
权利人放弃权利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原件 | 原、必 | 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 | ||
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有权机关做出的收回决定书或宅基地收回审批表 | 复、必 | 收回不动产权利 | ||
纳入征地拆迁的,提供拆迁补偿协议和补偿费用结清证明 | 复、必 | 纳入征地拆迁 | ||
正在重新审批宅基地证明 | 原、必 | 重新审批宅基地原有不动产权利 | ||
5 | 原不动产权利证书 | 原土地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利证书 | 原、必 | |
6 | 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 | 原、必 | 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的 | |
7 | 实地查看记录表 (灭失的) | 不动产登记实地查看记录表 | 原、必 | 不动产灭失的,由乡镇街道国土所、城建办联合进行现场确认 |
8 | 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证明材料 | 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证明材料 | 原、必 | 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提供 |
在实施过程中,与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有冲突的,以法律法规等规定为准。若有不明之处,及时与县国土资源局联系。
附件: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不动产权证遗失声明;
3、不动产登记实地查看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