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014/2014-96234 | 发布机构 |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发布日期 | 2025-06-06 16:55:19 |
统一编号 | 桐土资〔2014〕150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件效力 | 有效 |
文件编号 | 桐土资〔2014〕150号 | 关联文件 |
![]() ![]() ![]() ![]() ![]() ![]() |
访问次数: |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切实加快“两权一房”工作步伐,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加快农村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工作的通知》(县委办〔2014〕43号)文件精神,经局党委研究,现就加快推进我县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确权发证的原则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号)、《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办〔2014〕9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桐庐实际,遵循“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一户一宅”的原则,予以确权发证。
二、确权发证的处置政策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按相关程序确权发证:
1.有合法土地使用证,且房屋没有拆建过的,经行政村审核,乡镇(街道)复核后,报住建部门直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2.已依法审批,未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实际占地面积不超过依法审批面积50%且总占地面积不超过160平方米、当地村委已收取有偿使用费),经行政村和乡镇(街道)审核后,由辖区国土所办理土地使用证,同时报住建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3.事实上已调剂,但土地使用证未变更的,按照“桐庐县农村宅基地调剂申请审批表”(“无违建”专用),由辖区国土所办理土地使用证,同时报住建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4.发生继承,但土地使用证未变更的,按照申请人提供的公证处公证或司法鉴证的继承材料,由辖区国土所办理土地使用证,同时报住建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5.符合“两规”及审批条件、实际占地面积不超过依法审批面积50%且总占地面积不超过160平方米、当地村委已收取有偿使用费的,在2014年11月30日前,由行政村统一申报,经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后,予以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及土地使用权证;逾期不办的,严格按照浙土资办〔2014〕93号文件精神,经处理(处罚)后,再予以补办用地手续。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确权发证:
1.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2.不符合建房审批条件的;
3.实际占地面积超过依法审批面积50%以上的;
4.总占地面积超过160平方米的;
5.“一户多宅”未依法处置的。
三、工作要求
(一)根据县“两权一房”办〔2014〕1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瑶琳镇作为全县的试点乡镇,确保在2014年10月底前,对符合确权发证条件的,确权发证率达到50%以上;11月10日前,全面完成所有符合条件的农房确权登记工作。其他乡镇(街道)的确权发证工作,确保年内发证率达到70%以上。
(二)在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国土所要及时汇总并上报地籍管理科胡群(电话号码:64217069),待局党委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后,再视情处理。
(三)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各科室所务必要加强与当地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县农办、县住建局等部门沟通与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全县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工作的圆满完成。
桐庐县国土资源局
2014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