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M014/2010-96041 发布机构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5-06-06 16:51:41
统一编号桐土资〔2010〕125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效力有效
文件编号桐土资〔2010〕125号 关联文件
关于印发《桐庐县村庄地籍调查权属调(核)查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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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库管委: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173号)等文件精神,本着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了《桐庐县村庄地籍调查权属调(核)查实施意见》,并将实施情况纳入年度考核,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桐庐县村庄地籍调查权属调(核)查实施意见

一、村庄地籍调查的目的和意义

村庄地籍调查是指对村庄范围以内的土地开展1:500大比例尺调查,依据地籍调查技术规程,充分利用已有宅基地审批和登记成果,查实以宅基地为主的宗地的权属、位置、界址及土地利用状况,并纳入到地籍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统一管理,推进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积极服务新农村建设。

二、地籍调查权属调(核)查和登记发证的具体政策

(一)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并严格执行每户可享受的宅基地面积标准。根据《关于切实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的通知》(桐土资〔2006〕100号)等相关规定,享受标准为3人以下(包括3人)户不超过80平方米、4至5人户不超过100平方米、6人以上户(包括6人)不超过120平方米,特殊情况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

(二)宅基地登记面积不得超过依法审批面积,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根据建造时间在权调(核)查和办理宅基地登记时予以分类处理:

1.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关于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2〕29号)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照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1982年2月13日至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只能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对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部分,可以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但如果超过面积部分原来已经过政府罚款等处理的,可凭相关证明材料按实际使用面积登记。

3.1987年1月1日至2009年5月11日《关于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173号)下发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其超过规定的面积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的面积。

4.自2009年5月11日《关于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173号)下发以后审批的宅基地,必须严格按照农房审批要求建造。

5.1982年2月13日至本实施意见下发之前,未经批准建造的农房,符合建房条件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按相关程序补办好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手续后,按照批准面积进行登记。

(三)其他规定

1.通过合法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按相关规定予以登记,并在土地证书记事栏和土地登记卡中注明“属继承取得”和继承人的户口性质。

2.为经批准回乡落户定居的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职工、军人等安排的宅基地,按宅基地批准文件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对超出批准文件规定的部分不予登记。

3.原已办理土地登记的宅基地,其住宅房屋至今尚未迁建、扩建、翻建,或者已领取的《集体土地使用证》遗失,或者原土地使用证中的镇乡、街道及行政村的名称已改变的,但能有效证明其住宅房屋至今尚未迁建、扩建、翻建的,按照原登记发证面积换发或补发土地证。

4.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一律不予登记。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发证:

1.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2.地上住宅房屋权属不清的;

3.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4.农村村民已批准取得新宅基地,原宅基地应退而未退的;

5.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情形。

三、村庄地籍调查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程序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程序包括:地籍调查(地籍测绘和权属调查)、申请、受理、审核、公告、注册登记和核发证书。

(一)地籍调查

地籍测绘和调查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开展,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和村委会配合完成,地籍测绘工作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测绘单位进行。测绘单位的选择通过公开招投标来确定,有关技术标准按照地籍调查要求执行。

宅基地使用权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不得因户籍分立或房屋分割等原因分宗,涉及分家析产的可按共用宗处理。按照土地测绘管理的要求,做好地籍数据和地籍编号的统一管理工作。

(二)申请

1.符合下列条件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或户主指定委托人提出书面申请登记:

(1)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使用人;

(2)符合继承房屋条件的宅基地使用人;

(3)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调剂和交换房屋的宅基地使用人;

(4)其他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宅基地使用人。

2.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如实提交以下资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土地登记申请表;

(2)户主身份证和户口簿,委托他人代理申请,应有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3)宅基地土地登记权属审核意见表;

(4)宅基地用地批准文件或乡镇(街道)及村出具的宅基地使用权属证明。

(5)宗地测绘资料和地籍调查表;

(6)门牌证或地名办证明;

(7)涉及继承、析产的,还需提供公证书或司法文书;

(8)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三)受理

土地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规定的,由行政村(或社区)填写宅基地登记权属审核意见表。由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进行权属调查和核实,并在宅基地登记权属审核意见表上填明审核意见。并由宅基地所在地的国土所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出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收件单。

(四)审核

根据土地登记申请、权属来源资料和地籍调查结果,对符合确权条件的宅基地进行土地登记审核,由各国土所和乡镇(街道、管委会)进行审核,在宅基地登记权属审核意见表上填明审核意见,并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

(五)公告

经审核,宅基地符合土地登记要求的,在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指定的场所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15日。公告一式两份,一份用于张贴,另一份盖章后与土地登记审批书一同归档。公告内容包括宅基地使用权人、土地坐落、宗地面积、准予登记面积、相关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部门。县国土资源局对公告期间群众提出的异议组织复查,复查时间不计入土地登记期限。

(六)注册登记和核发证书

公告期满无异议,或经复查异议不成立的,并由国土所将登记资料提交到县国土资源局检查后报请政府批准,批准后进行注册登记、核发证书。申请人凭收件单到所在地国土所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

土地登记卡和《集体土地使用证》上的使用权面积栏应填写准予登记的面积,在土地登记卡的登记续表上注明实际使用面积,在《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备注栏注明宗地面积和准予登记面积。填写土地登记卡和《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人栏目按户主姓名加“户”填写(×××户)。

四、特别说明

对超过享受面积的违法占地及建筑,今后政府在新农村改造和项目推进中涉及拆迁的,违法占地及建筑部分一律不予补偿。

五、本实施意见自下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