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宣传月|带你了解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十个要点!

  发布日期: 2025- 06- 0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桐庐县妇女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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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宣传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制定的专门保护未满18周岁的公民的合法权益的法律,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为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综合性法律,对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未成年人保护的责任主体等作出明确规定。

每年的六月是“未成年人保护宣传月”,为了更好的宣传安全教育相关知识和理念,小编带你了解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十个要点。

未成年人保护法十要点

01

孩子日记不能私自偷看

“现在的孩子越来越难管了。”一些家长以此为借口,私自截留孩子信件并进行阅读,或翻阅孩子的日记。这一行为不但伤了感情,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02

父母外出要找“代家长”

在偏远农村,很多家长外出打工,将孩子留在家里;情况好的,有年迈的外公外婆或婆婆爷爷照顾;情况差的,只有大一点的孩子照顾弟妹。为了防止父母对子女“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03

父母不得用“棍棒教育”

有的家长总是认为“棍棒”的教育才能帮助孩子成长,认为“自己的孩子,想打就打,别人管不着”。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04

父母不得让孩子辍学

为了让孩子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05

法院可剥夺父母监护权

针对当前一些父母抛弃、虐待孩子以及其他不履行监护义务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06

学校应当尊重学生受教育权

可能有些学生调皮、其品行上有缺点。或者有些学生学习困难,成绩不好。部分学校就会以这些理由去歧视这些学生,严重则开除。学校应当规避出现这些情况,如果一旦违法,将有可能成为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与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与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07

未成年人不得进入歌舞厅等娱乐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营业性的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合未成年人活动进入的活动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08

不得出售烟酒给未成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09

突发事件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案例:2009年4月中旬,吉林省白城市200多名学生随家长来京就诊。家长称,之前孩子根据学校安排为当地森林保护区的榆树上农药后,当天便出现轻微中毒症状,因当地医院未予及时规范治疗,他们将孩子带到北京治疗。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第四十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10

未成年人犯错处罚应注意方式

案例:两名不满12岁的双胞胎兄弟在书店偷拿了两张光盘。书店的保安发现后,将他们当众留置审问,造成二人精神极度恐惧。二人回家后害怕父母责骂,双双跳楼自杀。后其父母起诉到法院,要求书店赔偿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法院经审理,判决书店对孩子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原告近24万元;孩子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承担次要责任。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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