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M001/2007-94533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5-06-24 15:28:50
统一编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效力有效
文件编号桐政办〔2007〕35号 关联文件
关于印发《桐庐县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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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桐庐县优待老年人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三月十五日

桐庐县优待老年人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老年人优待政策,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物质和精神文化生活水平,确保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关于印发〈杭州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杭政〔200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提供养老优待,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

1、巩固城镇“三无”对象和农村“五保”老人集中供养成果,对户院挂钩和分散供养的城镇“三无”对象和农村“五保”老人给予发放低保金;对有部分经济收入的低保老年人发放差额保障金,月人均不低于30元,其中城镇和农村低保家庭中70岁以上的老年人分别再给予每人每月20元、10元的特殊生活补助;对低保家庭中持《残疾证》的重度残疾老年人,给予每人每年1200元的特殊生活补助。对低保以外的实际生活困难老年人按照分层救助原则,实施社会救助。

2、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每月发放人均40元的生活补贴,每年发放4个月每人每月95元的清凉饮料费。对已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年发放110元的节日慰问费。

3、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和老交通员的生活补贴。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农村老党员的生活补贴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规定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农村老游击队员和老交通员的生活困难补助按照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和老交通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规定落实。

4、落实离退休劳动模范(先进)的荣誉津贴和低收入退休(职)劳模的生活补助。全国劳模、省部级劳模、省先进生产(工作)者、市劳模、市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分别享受荣誉津贴150元、120元、100元、80元、60元,其中,1989年底前评定的全国劳模、省部级劳模和1990年底前评定的市劳模,每月再分别增加50元、30元、20元;年满6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全国、省部级、市农业劳模,每月分别享受荣誉津贴300元、200元、150元。

5、老年人不承担各种社会集资,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一事一议”筹劳和筹资任务。鼓励和提倡村集体经济对老年人定期发放生活补贴。

6、本人及配偶均为本县农村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1973年至2001年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现存1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并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经县人口计生部门认定,每人每年可领取600元的奖励扶助金。

7、本县9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由县民政部门发放长寿保健补助。其中,90—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给100元;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给300元。

二、提供医疗保健优待,保障老年人基本医疗

8、政府投资主办的医疗机构应专设老年人挂号窗口,免收普通门诊、急诊、复诊挂号费。对老年人优先安排就诊、检查、收费、配药等;免费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担架、推车和助步器等服务。

9、建立老年人健康体检专项资金,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老年人每两年免费体检一次,并建立健康档案;为患有慢性病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门服务。

10、低保老年人和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已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免交重大疾病医疗补助统筹费,在惠民医院就诊按照《桐庐县惠民医院实施办法》规定享受“十三免十减半”的惠民政策,医疗费用按照《桐庐县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办法》规定享受医疗救助政策。

11、企业退休老年人医药费管理按照《桐庐县社险办直接发放养老金人员医药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门诊医疗费实行社会统筹。

12、农村“五保”、低保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个人缴费部分个人免缴,由县财政和乡镇(街道、库区管委会)财政各承担50%。

13、城镇市级以上退休劳模(先进)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药费,按照《桐庐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年满6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市级以上农业劳模(先进)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时,其个人缴纳部分由县财政和乡镇(街道、库区管委会)财政各承担50%,其个人承担部分的医药费由当地乡镇(街道、库区管委会)给予一定补助。

三、提供生活服务优待,方便老年人日常生活

14、老年人乘坐长途汽车等交通工具,可优先购票、进站、检票、上下车。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县城内公交车。

15、抓好城市道路、车站、商场、公交站点、住宅居民区等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为老年人居住和出行创造无障碍环境。已使用的老年人生活活动场所应增加无障碍设施。新建老年人生活活动场所,其无障碍设施设计建设要作为验收指标,确保达到国家标准。

16、纯老人户住房拆迁安置时,拆迁单位或拆迁人要给予优先安排拆迁过渡房,有条件的要优先给予现房安置;安置持有《残疾证》的老年人时,应予以优先照顾。对老年人系房主的住房,在办理产权转证、交易或房产过户等房产登记手续时,相关部门要积极做好老年人的办证服务工作。在实施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工作中,应优先安排老年人户的危房改造。

17、对低保老年人家庭免收遗体火化费和社区卫生保洁费,提倡相关职能部门减免一定的水、电、管道煤气、自来水一户一表改装等费用。

18、商业、水电、燃气、电信、通讯、邮政、银行等行业和社区服务单位应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优惠、优先服务。

19、由老年人抚养的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符合“三无”、“五保”条件的,由政府主办的福利机构收养;不符合条件但生活困难的,由政府给予补贴入院寄养。

四、提供文体休闲优待,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20、70周岁以上老年人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体育健身等公共场所及县内各旅游景点,一律免购门票;60-69周岁老年人享受半价优惠。

21、低保老年人家庭免收电话初装工料费,70周岁以上的低保老年人家庭免收有线电视初装费和有线电视视听维护费。

五、提供维权服务优待,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22、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法律援助机构要优先受理、优先审核和指派,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文书代拟、代理、辩护、公证等法律服务。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或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时,法律援助机构和司法部门要上门服务。

23、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缴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可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有关收费。

24、老年人因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等纠纷提起诉讼案件,要予以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应裁定先予执行。

25、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要积极为老年人提供优惠或免费法律咨询和有关法律服务。

六、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老年人优待规定落实

26、本规定涉及的财政支付渠道,在条款中已明确的按规定执行,未明确的按财政体制规定的办法落实。

27、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能和负责管理行业的特点,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要规范服务,加强管理,督促各优待服务场所、设施和窗口设置优待标识,公布优待内容,建立健全信息反馈和监督机制,真正把老年人社会优待工作落到实处。

28、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把老年人社会优待和服务工作落到实处。对不按本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县老龄工作委员会提请其所在单位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拒绝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由县老龄工作委员会提请其所在单位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对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9、享受本规定优惠待遇的对象为本县常住户口且年满60周岁持有《浙江省老年人优待证》的老年人。非本县常住户口的外地老年人,来桐观光旅游、探亲访友等,持当地政府或老龄工作机构发放的老年人优待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可享受本规定第14条、第20条优惠待遇。

30、本规定所涉及优待政策规定条款今后若有变动,以变动后的优待政策规定为准。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桐庐县老年人优待办法》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