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001/2016-101996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5-06-24 15:18:50 |
统一编号 | ATLD01-2016-01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件效力 | 有效 |
文件编号 | 桐政办〔2016〕116号 | 关联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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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桐庐县开展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纳入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7日
桐庐县开展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纳入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试点促进民办公益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4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促进民办公益服务机构健康发展,作为杭州市开展此项工作的试点县,特制定我县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纳入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纳入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建立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纳入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是国家的改革战略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决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以及省委十三届四次会议《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再创体制机制新优势的决定》等一系列重要文件都明确提出,建立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统一登记管理制度,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公益事业,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公平对待民办非营利性公益机构,构建公益服务新格局。同时,2015年省政府《工作报告》也将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列为重点改革任务,要求加快推进,取得实质性突破。
(二)建立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纳入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是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现实需要。建立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纳入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将符合条件的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赋予各类事业单位同等的法律地位和政策待遇,是优化完善社会事业发展体制机制,破解民办公益服务机构“引才难、留才难”等现实难题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激发公益事业发展活力,倒逼公办事业单位加快改革,优化公益服务资源配置,形成提供主体多元、提供方式多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益服务新格局,进而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
二、明确做好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纳入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试点工作的任务举措
建立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纳入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要按照“蹄疾步稳、积极稳慎”的试点原则,加强顶层设计,建立相应制度体系,提高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要坚持民意导向,顺应发展需要,夯实改革基础;要树立问题意识,找准关键问题,务求改革实效;要注重风险预防,控制改革风险,确保试点稳妥有序推进。
(一)明确试点单位对象。根据省政府文件精神,试点工作先在公益服务需求量大、条件相对成熟的教育和医疗卫生领域进行,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扩大到其他领域,我县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管理工作暂在教育、医疗卫生行业各选取1-3家单位开展试点(不含民办幼儿园)。
(二)明确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登记标准和条件。申请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教育、医疗卫生公益服务机构,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应具备公益性、国有资产、非营利性三大属性。凡具有国有资产成份、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教育和医疗卫生等公益活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可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
教育行业:有教育或人力社保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并具有一定规模;有与其教学活动相适应的合法办学场所。
医疗卫生行业:有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许可证或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实际开放床位数在50张以上(含50张)非营利性民营医院;有与其医疗救治活动相适应的合法办医场所。
(三)明确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纳入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原则和程序。按照“自愿选择、严格把关”的原则,由登记对象自愿提出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申请,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行业许可,明确其非营利性的单位性质,并对其国有资产情况、行业类别、等级、单位规模等出具书面形式审查结论。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统一登记管理,并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具体参见《中央编办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5〕132号)。
(四)明确登记后的政策保障。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后,除经费财政不保障、人员财政不供养外,享有同类事业单位同等待遇,并享受政府对民办社会事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同时,人社、财政部门要积极探索在社会保险、事业单位聘用制合同管理等方面与同类事业单位政策的衔接。
(五)明确试行民办公益服务机构报备员额制度。暂在民办教育、医疗卫生行业试行“民办事业单位报备员额(以下简称报备员额)”制度,按现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程序核定,一般不高于同类公办事业单位编制标准的50%。民办公益服务机构注销时,由机构编制部门收回报备员额。
(六)明确民办公益服务机构报备员额管理政策。报备员额人员人事管理参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执行,按省、市相关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同步建立职业年金和住房公积金。“五险二金”(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省相关规定执行。民办公益服务机构报备员额人员实行统一入口把关,由人社部门按用人单位需求向社会公开招聘,根据岗位需要设定相应的学历、专业、技能等条件,具体办法参照《杭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操作程序(试行)》(杭人社发〔2014〕380号)和《桐庐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桐政办〔2008〕60号)有关规定执行。符合事业单位人才引进政策的高层次、紧缺专业人才和同类公办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可由民办公益服务机构考核,择优报送行政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同意,直接聘用或经试用合格后聘用为民办公益服务机构报备员额人员。民办公益服务机构报备员额人员,可通过公开选聘的方式进入同类事业单位,符合相关人才政策的按现有政策办理。
(七)明确民办公益服务机构法人转换机制。为促进我县民办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从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属性转换为事业单位法人的,应事先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按照清算程序完成清算工作,然后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八)明确建立民办公益服务机构风险调控机制。为加强风险管理,建立民办公益服务机构事业风险金制度,旨在加强民办公益服务机构在终止(歇业)时处理退费、赔偿等事项的资金保障。具体标准如下:
教育行业:事业风险金按每年学费收入的1-3%可优先从政府对民办学校的公共财政扶持奖励专项资金中提取。办学规模在1000人(含)以下和1000人以上的民办学校(以校区为准),风险金累积金额分别达到50万元、100万元时可不再提取。
医疗卫生行业:以租赁用房形式的民营医院,事业风险金按当年总收入的2%提取,累计达到民营医院报备员额人员数人均12万元标准,可不再提取;自建用房的民营医院,事业风险金按当年总收入的2%提取,累计达到民营医院报备员额人员数人均10万元标准,可不再提取。
(九)明确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相关权益和责任。逐步完善以市场自主调节为主的民办公益服务机构收费机制。民办公益服务机构举办方拥有实际出资额(含存续期间追加投资额)的财产所有权,并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民办公益服务机构存续期间,不得将投入的资产以任何形式转移;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盈余收入不得分红,但可建立相应的投资奖励制度,给予举办者一定的奖励。具体标准为:
教育行业:民办学校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在办学有非财政性资金结余的前提下,经学校决策机构研究决定,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从非财政性资金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奖励出资人。年奖励总额不超过以举办者累积出资额为基数的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2倍利息额,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医疗卫生行业:民营医疗机构在扣除办医成本、预留医疗机构发展基金以及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如当年仍有收支结余并经审计符合规定的,可从收支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举办者,年奖励总额不超过以举办者累积出资额为基数的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2倍利息额,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参与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的,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公益服务机构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同级财政部门制定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执行。同时,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严格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十一)加强民办公益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民办公益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落实法人自主权,提高运行效率;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年度报告和重要事项应向社会公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益服务事项要进行社会公示和听证,接受社会监督;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要与相关职能部门及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联动协作,建立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建立健全信用记录、绩效评估等监管制度,实行实地核查、专案检查等监管方式创新,促进民办公益服务机构提升公益服务水平。
三、加强落实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纳入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试点工作的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纳入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试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县级层面建立由常务副县长为召集人,县政府办、县编委办、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审计局等单位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及时协调解决试点中的重大问题,稳妥有序地推进改革。
(二)有序开展登记。全县教育、医疗卫生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机构编制部门、财政、人社等相关部门在工作中应密切协作配合,本着依法、稳妥、规范的原则,有序开展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登记管理实施工作,不得擅自改变登记程序、降低审核标准、放宽登记条件。工作中如发现问题与矛盾,要及时向县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反映。
(三)强化协同监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要与教育、医疗卫生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将登记情况、年度报告和日常监管的结果及时抄告行政主管部门,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通报行业监管中发现和查处的问题,必要时可组织联合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