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M026/2025-113437 发布机构县文广旅体局 发布日期2025-04-01 15:03:23
统一编号ATLD-66-2025-01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效力有效
文件编号桐文广旅体〔2025〕6号 关联文件
桐庐县文广旅体局 中共桐庐县委宣传部 桐庐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桐庐县文旅体高质量发展的专项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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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充分挖掘文旅体产业潜力和形成合力,进一步激发市场消费活力,推动文旅体产业和事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发展文旅产业提振消费

1.鼓励客源市场开拓。引导市场主体在重点客源市场通过广告投放的形式对桐庐旅游进行宣传推广,经认定批准后,给予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鼓励旅行社招徕旅游团队来我县旅游,经认定批准后,给予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分档资金支持。

2.撬动全行业新媒体矩阵式营销。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及其他组织,在各类社交媒体平台开通账号,经认定后,给予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一次性10万元资金支持。

3.助力全民文旅营销宣传。鼓励引导全民开展文旅营销宣传,在各类社交媒体平台开通账号,当年发布推介桐庐文旅短视频或推文的,经认定后,给予符合条件的个人一次性1万元资金支持。

4.鼓励打造文旅爆款。鼓励各企业培育并打造具有明显桐庐文旅IP辨识度的新业态场景爆款。经认定后,给予符合条件的企业一次性30万元的资金支持。

5.引进会议会展活动。对于引进入驻住宿企业的会议会展活动的市场主体给予资金支持。经认定,单次会议(无政府性资金支出的)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不超过8万元的一次性分档资金支持。鼓励各类民办非企、社会团体来桐开展会议培训活动,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给予参会人员发放100元/人的桐庐味道大礼包。

6.促进住宿业显著增长。对经认定的住宿单位,当年营业额增幅达15%以上的给予不高于10万元的资金支持;增幅每增加5个百分点的,增加5万元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7.支持举办演唱会音乐节。对主办单位引进大型演唱会、音乐节,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给予分档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每年累计不超过50万元。

二、发展赛事经济打响品牌

8.鼓励引进高规格体育赛事活动。经认定,由企业、协会、俱乐部等社会力量全额出资首次引进承办的高规格体育赛事、体育竞赛表演、体育会展等项目,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分档次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80万元。

9.鼓励举办多日文体赛事活动。经认定批准的赛事活动,符合条件的,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元/人/天。

10.鼓励体育赛事做强做大。经认定,由企业、协会、俱乐部等社会力量全额出资承办的体育赛事、体育竞赛表演、体育会展等项目,对于符合条件的,每增加20%赛事规模,给予2万元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发展非遗文创培育载体

11.加大非遗名录项目建设。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责任保护单位给予分档次一次性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万元;经认定,对履行保护传承职责且当年通过复核评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责任保护单位给予1万元的资金支持。

12.加大非遗传承人补助力度。经认定,对履行传承义务,常态化开展非遗展演、资料整理、学术交流、带徒授艺等传承活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给予每人每年1000元资金支持。

13.促进非遗保护载体和产业载体的培育建设。经认定,对新入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基地等非遗保护载体,给予分档次一次性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履行保护传承职责且当年通过复核评估的各类保护载体给予1万元的资金支持;经认定,对符合条件的非遗保护载体,独立承办各类非遗赛事及研培活动的,给予分档次资金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4.加大非遗人才培养。经认定,由专业出版社正式出版个人非遗作品集、理论专著,发行量达到要求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资金支持;经认定,对非遗传承人参加非遗类展示展演及研培的,符合条件的给予 0.2 万元的资金支持;经认定,在非遗专业机构举办的大赛中获奖的,分档次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0.5万元。

15.支持文创及相关产业发展。每年根据项目属性、投资情况、成熟度、实施效益和创新示范等维度邀请专家组成员对项目路演评分,按百分制评分标准评选出A类、B类项目,其中A类项目得分须在90分以上,B类项目得分须在75分以上,分别给予A类30万元、B类10万元的资金支持。

16.支持文创园区、街区创建。对首次被认定的省、市、县级文化创意园区分别给予 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首次被认定的省、市、县级文化创意街区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资金支持。

四、发展民宿产业激发动能

17.推进民宿项目招引。推进民宿项目招引。对投资500万元(含)以上(包含规划设计、立面改造、室内装修、设备采购、庭院美化等)的民宿招商引资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专项资金奖励。

18.鼓励民宿丰富活动内容。对民宿(民宿经营主体、民宿集聚村、民宿行业协会、民宿发展促进中心等)举办特色乡村活动(经过备案认定的),丰富游客体验内容,给予活动经费30%补助,每个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附则

1.本政策适用对象为合法实施文旅体相关项目的市场主体个人及其他组织。

2.同一主体、同一项目,与省、市、县各级其他同类政策存在重叠、交叉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如遇国家、省、市、县相关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

3.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欠薪欠资等责任事件受县级以上职能部门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市场主体、个人及其他组织,不享受本政策。

4.本政策按涉企财政奖补政策兑现管理意见执行,对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市场主体、个人及其他组织,按规定取消政策补助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5.本政策自2025年4月27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试行一年,政策计算时间自2025年1月1日起计算,如上级政策未出现重大调整,则依照现行规定继续施行。

6.本政策兑现的操作细则由桐庐县文广旅体局、桐庐县农业农村局、中共桐庐县委宣传部各自制定。

关于加快桐庐县文旅体高质量发展的专项政策.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