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013/2020-115276 | 发布机构 | 县人社局 | 发布日期 | 2025-02-14 10:24:19 |
统一编号 | ATLD13-2020-000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件效力 | 有效 |
文件编号 | 桐人社发〔2020〕49号 | 关联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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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人力社保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9〕57号)和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通知》(杭人社发〔2020〕76号),完善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建立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市、县党代会和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而逐步提高,确保参保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不断增强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待遇确定机制
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等组成,按月发放、支付终身。
县政府根据国家和省、市部署,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我县基础养老金标准,同时,对65岁及以上参保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从2020年1月1日起,对已年满65岁不满70周岁、满70岁不满75周岁、满75周岁及以上的我县参保老年居民,每月在基础养老金标准基础上分别加发10元、15元、20元。加发部分不纳入一次性丧葬补助费计发基数。
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照《桐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桐庐县实施细则的通知》(桐政发〔2013〕104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按省人力社保厅、财政厅公布的标准执行。
(二)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县人力社保局会同县财政局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结合国家和省、市基础养老金调整情况,适时提出我县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方案,报请县委、县政府确定,并报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三)建立个人缴费档次调整机制
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确定和调整缴费档次。从2020年1月1日起,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由13档调整为9档,分别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其中100元档次限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残疾人、低保边缘户等困难群体参保,由县财政全额代缴。
(四)建立缴费补贴调整机制
建立缴费补贴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和财力状况,合理调整缴费补贴水平。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提高缴费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加大资助。
2020年1月1日起,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政府补贴标准调整为:
缴费档次为1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50元;选择3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80元;选择500元、8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110元;选择1000元、15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200元;选择2000元、30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300元;选择50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500元。
(五)做好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
按照省市规定,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归集和委托投资,做好基金保值增值,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部署的重要任务,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广大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责任,切实把政策落实到位。
(二)强化部门协同。县人力社保部门、县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根据本通知精神逐项落实各项政策,共同做好基础养老金、个人缴费档次标准、政府补贴标准等测算和调整工作,并把相关标准和政策报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三)做好政策宣传。要采取通俗易懂的形式,全面准确解读政策,引导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参保续保,鼓励长缴多得、多缴多得,让参保居民形成合理的预期。
本通知自2020年11月20日起施行,未及事项按原规定执行。
桐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桐庐县财政局
202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