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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桐庐分局新媒体建设,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规范新媒体运营流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桐庐分局新媒体平台(包括但不限于“桐庐生态环境”、“桐庐治水”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信息均需遵循本办法规定。
第二章 信息发布
第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新媒体运营和管理(其中“桐庐治水”微信公众号由县美丽办负责),明确。各科室遵循“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提供信息内容的权威、准确、及时。
第四条 新媒体平台发布的信息主要包括生态环境政策法规、重点工作进展、环境质量报告、科普知识等内容。
第五条 不得发布和转载违法、违规、违纪、泄密、虚假、 未经证实的信息。原则上只转载党委和政府网站及有关主管部门和宣传、网信部门确定的稿源单位,以及官方媒体等发布的信息。不得发布代表个人观点、意见及情绪的言论,不得刊登商业广告或链接商业广告页面。
第三章 管理机制
第六条 各科室如需通过新媒体发布信息的,除紧急信息外,应在选题征集时及时报送。如涉及政策解读、海报等设计的,需提前提供内容素材,并为设计工作预留足够时间。
第七条 突发事件和热点问题发生时,相关责任科室要第一时间与局办对接,及时发布信息。发布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工作内容的,要提前做好沟通协调,确保相关信息正确、客观。
第四章 审核制度
第八条 建立严格的内容发布审核制度,实行“三审三校”,即初审、复审和终审,以及三次校对。对于可能引起较大争议的敏感信息(涉及国家安全、商业信息、个人隐私等)需经办公室主任、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共同审核同意后才能发布或转载。
第九条 所有拟发布的信息,在提交前都应由供稿科室完成内部审核,确保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超过特定时间点的信息发布申请将延至次日处理。
第十条 已发布的信息若需修改或删除,应及时向局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在获得批准后执行。每次修改限于正文20个字符、标题3个字符及3张图片,且只有一次修改机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开设政务新媒体账号需按规定申请,经批准后,再向新媒体平台运营方申请账号。各科室和个人不得作为政务新媒体账号主体或认证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