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M063/2019-113918 发布机构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5-01-09 15:42:54
统一编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效力有效
文件编号桐市监〔2019〕69号 关联文件
关于印发桐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首违不罚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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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单位:

《桐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首违不罚实施办法》已经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桐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20日

桐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首违不罚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县委《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定》,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首违不罚”,是指经营者的首次违法行为满足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首违不罚违法行为适用条件,且该违法行为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社会不良影响,经营者积极主动改正或消除违法状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制度。

前款所指的首违不罚违法行为及其适用条件,由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所属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分局)、业务科室、直属机构是首违不罚制度的实施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承担首违不罚具体工作。

第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所属机构已书面通知经营者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经营者逾期未改正而被查处的,不属“首违不罚”。

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或群体性事件的违法行为,不得适用“首违不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责令改正作为行政处罚必要条件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经营者从事违法行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或其他酌定情形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第五条 实施“首违不罚”,应当制作收集相关证据,综合考量经营者纠正违法行为的主观意愿及改正效果,报所在单位负责人同意后,符合“首违不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不符“首违不罚”要求的,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所(分局)等实施机构,应当在每月5日前将本机构上一月份实施“首违不罚”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况,报法制机构备案。

法制机构发现“首违不罚”实施不当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并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所(分局)等实施机构,认为依照本办法作出“首违不罚”应当立案的,可以申请立案。

第八条 实施“首违不罚”过程中形成的材料,按照有关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立卷规范的要求规范整理,归档保管。

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局法制机构、稽查大队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首违不罚违法行为及其适用条件清单

首违不罚违法行为及其适用条件清单

根据《桐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首违不罚实施清单》,建立《首违不罚违法行为及其适用条件清单》,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违法行为种类

适用条件

相应处罚规定

1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

除市场准入相关禁止性规定以及依法由许可审批部门查处的情形以外,无照经营持续时间未满六个月的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四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3

非公司企业法人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

4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六十九条: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

经营者在网站上自行适用或变相使用“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的

不足以误导公众,经营者事后主动、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6

发布药品广告未标明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实际已取得批准文号的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八条第四款:违反本标准其他规定发布广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7

发布医疗器械广告未标明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

实际已取得批准文号的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标准其他规定发布广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8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但并未标明出处的

引证内容合法有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以下的罚款。

9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但具备合法有效专利证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不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1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库房地址

经营场所或库房地址基本符合要求的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2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使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进行进销存数据管理致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

使用电子或纸质台帐满足可追溯要求的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备注:本清单所列可适用“首违不罚”制度的违法行为种类,附有适用条件的,应当同时满足该适用条件,否则不适用。此外,当事人拒不配合调查或其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不适用于首违不罚。

关于印发桐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首违不罚实施办法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