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人员、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的公告(2024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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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省政府令第34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20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桐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行政执法主体 桐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二、执法人员
三、行政检查依据 (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二)《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三)《关于印发〈桐庐县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优抚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杭州市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五)《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六)《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 (七)《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清单的通知》 (八)《关于军队干部退休安置中几个问题的通知》 (九)《关于给移交政府安置的精神病退休军人发放护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十一)《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 (十二)《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 (十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 (十四)《关于印发〈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十五)《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 四、行政检查程序 行政检查的一般程序主要包括:1、受理举报或日常监督检查;2、调查取证;3、存在隐患,责令限期整改;4、有违法行为移交行政处罚部门进行行政处罚;5、归档。 五、救济渠道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可在接到责令限期整改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桐庐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桐庐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责令限期整改的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随机抽查工作清单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浙江省市场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级部门随机抽查事项负面清单的通知》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县退役军人工作实际,现明确《桐庐县退役军人监管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详见附件)。 附件 桐庐县退役军人监管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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