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桐庐分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人员、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4- 09- 2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桐庐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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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省政府令第34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20号)文件要求,现将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桐庐分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的公告如下:

一、执法主体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二、执法人员

序号

证件编号

姓名

性别

工作单位

1

11011115036

董婷婷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桐庐分局

2

11011115030

姚林飞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桐庐分局

3

11011115023

徐江宏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桐庐分局

4

11011115014

郑敏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桐庐分局

5

11011115011

姜建军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桐庐分局

6

11011115017

罗伟国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桐庐分局

7

11011115035

孙起亮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桐庐分局

8

11011115045

徐芳斐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桐庐分局

9

11011115043

蔡婧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桐庐分局

10

11011115050

姜玉洁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桐庐分局

11

11011115042

曹桂林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桐庐分局

12

11011115019

胡琳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桐庐分局

13

11011115049

季璐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桐庐分局

14

11011115031

尤文雨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桐庐分局

15

11011115015

陈学军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桐庐分局

16

11011115005

姚建良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桐庐分局

17

11011115018

许灵珊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桐庐分局

18

11011115051

翟琪溍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桐庐分局

19

11011115002

胡敏华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桐庐分局

20

11011115038

祝若璐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桐庐分局

21

11011115034

童展梁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桐庐分局

22

11011115039

裴东阳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桐庐分局

23

11011115037

陈书韵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桐庐分局

24

11011115016

陈伟荣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桐庐分局

25

11011115046

徐婷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桐庐分局

26

11011115041

张武杰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桐庐分局

27

11011115052

吴涵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桐庐分局

28

11011115022

邹霞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桐庐分局

29

11011115040

毛虹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桐庐分局

30

11011115048

周正英琦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桐庐分局

31

11011115047

蓝春燕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桐庐分局

32

11011115007

麻红娟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桐庐分局

33

11011115026

陆满青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桐庐分局

34

11011115044

盛佳黎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桐庐分局

35

11011115029

李小飞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桐庐分局

36

11011115009

方旭蓓

桐庐县环境监察大队

37

11011115010

钟长峰

桐庐县环境监察大队

38

11011115001

林杰

桐庐县环境监察大队

39

11011115004

程建华

桐庐县环境监察大队

40

11011115033

米晓文

桐庐县环境监察大队

41

11011115027

陈明达

桐庐县环境监察大队

42

11011115024

葛丹

桐庐县环境监察大队

43

11011115032

邵晓红

桐庐县环境监察大队

44

11011115012

陈辰

桐庐县环境监察大队

45

11011115020

施银燕

桐庐县环境监察大队

三、行政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杭州市机动车辆排气污染物管理条例》

《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四、程序

违法案件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主要包括:1、受理立案;2、调查取证;3、会审并决定处理意见;4、告知、陈述申辩与听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6、送达和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7、结案。

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主要包括:1.受理申请;2.审查申请材料;3.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救济渠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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