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县气象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人员、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的公告(2024年度)

  发布日期: 2024- 09- 2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桐庐县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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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省政府令第34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20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桐庐县气象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主体

桐庐县气象局

二、执法人员

执法人员公示清单

行政执法人员

序号

证件编号

姓名

性别

工作单位

01

11011145004

詹平华

桐庐县气象局

02

11011145001

孟永军

桐庐县气象局

03

11011145005

沈桑

桐庐县气象局

04

11011145007

徐乐

桐庐县气象局

05

11011145008

陆美静

桐庐县气象局

06

11011145009

张圳

桐庐县气象局

07

11011145010

洪冉

桐庐县气象局

三、行政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第五条第一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2.《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第九条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第一款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3.《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第三十三条  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1号)附件第376、378项。

5.《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号)第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6.《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省政府令第126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施放热气球、氢气球等低空漂浮物的管理。

7.《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省政府令第363号)第五条第一款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8.《气象行政处罚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9号)第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气象行政处罚。 

9.《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四条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资料共享工作的管理。

10.《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四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

11.《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7号)第四条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1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四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13.《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四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飞行管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和协调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升放气球活动。

14.《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职责范围内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区),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15.《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4号)第三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行业管理工作。

四、程序

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主要包括:1.受理申请;2.审查申请材料;3.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救济渠道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可在接到行政执法决定书(含处罚决定书、许可决定书等)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桐庐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桐庐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桐庐县气象局    

2024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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