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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制定背景
1.坚持保存量促增量,政策突出“稳”。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出台的最新科技创新政策,聚焦我县中心任务,借鉴周边区县做法经验,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突出全方位、全要素、全链条配优配强创新资源,稳定基本盘,深挖增长潜能,始终坚持保存量促增量。
2.坚持政策精准有力,支持突出“准”。聚焦技术创新、主体培育、平台建设、创新生态、知识产权等五方面的短板弱项,通过政策支持着力破解全县科技创新的难点、堵点、痛点。政策更聚焦、执行更刚性、流程更便捷、程序更严谨、企业更有感。
3.坚持安全可控高效,绩效突出“高”。上轮科技政策执行绩效总体较好,本轮政策在此基础上修订完善,严格按要求开展法律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等相关程序并吸纳相关意见,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整优化,筑牢政策执行风险屏障。
二、政策依据
1.《进一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24〕4号)
2.《浙江省知识产权奖励办法》(浙政办发〔2022〕63号)
3.《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杭政〔2023〕5号)
4.《关于印发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加快科技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杭政办函〔2023〕78号)
三、主要内容
(一)激励企业技术创新
1.鼓励加大研发投入。开展企业研发后补助,对研发强度靠前的企业,按新增研发费用的最高15%给予补助。
2.鼓励科技进步。对荣获国家科技进步奖、省科技进步奖的,给予奖励。
3.鼓励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补助牵头承担重大科技项目及与高校院所合作开展产学研技术开发的企业。
(二)突出创新主体培育
1.强化科技企业梯度培育。实施新一轮全生命周期梯度培育计划,突出“规上化”“高新化”双向培育,对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领军企业、省科技小巨人企业、新雏鹰企业给予奖励。
2.鼓励创新主体研发能力建设。对认定为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发中心、市级企业研发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省技术创新中心给予奖励,对新型研发机构给予绩效奖励。
3.推动科技JMRH。对首次取得JMRH相关证书和资质的企业(单位)给予奖励。
(三)加大创新平台建设
1.支持创新孵化平台建设。对认定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给予奖励。
2.支持创新载体发展。鼓励链主企业组建科技创新联合体,对于通过省、市级备案的牵头单位给予奖励。给予县飞地研发中心认定与绩效奖励。支持建设中试基地、概念验证中心等科创平台。
(四)优化创新生态营造
1.深化科技与金融融合。重组扩容科技风险池基金,对通过科技风险池基金贷款的企业给予担保费和利息补助。
2.激发创新主体做强。每年在规上工业企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评选科技创新十强企业。
(五)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1.鼓励发明专利创造。对获得中国专利奖、省知识产权大奖的,给予奖励。支持知识产权服务业,对当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50件的代理机构,给予奖励。
2.鼓励知识产权运用。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市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的,给予奖励。对贯彻实施“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并获得能力评价证书的,给予补助。对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给予奖励。鼓励行业协会或企业组织开展专利导航项目并给予补助。
3.支持知识产权金融。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予以贴息;当年度办理知识产权质押总额靠前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投保的,给予保险费用补助。
4.推进质量品牌战略。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品字标”、绿色产品认证、新注册地理标志商标或者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新注册集体商标、省、市、县政府质量奖、创新奖的企业,给予奖励。对入选省、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单位给予奖励。对规范运行的省级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品牌指导服务站、一站式质量基础服务平台,每年给予奖励。
5.鼓励标准创新。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地方标准、县域公共品牌类团体标准的企业给予奖励。对牵头完成国家、省、市级标准化项目给予奖励。对获得高级、中级标准创新型企业给予奖励。对获得标准领跑者企业、被认定为“浙江标准”的企业给予奖励。
四、新旧政策对比
与原政策相比,主要做了四篇文章。
1.做好上调文章。第9条科技金融,科技风险池基金融资贴息比例由原来的20%上调为50%,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比例一致,旨在解决科技企业特别是初创轻资产科技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2.做好调减文章。严格控制财政预算,坚持把有限资金用在刀刃上,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主要下调以下政策:第1条加大研发投入,每年研发后补助从3000万元下调至2500万元,并根据企业研发投入增量排序,设立补助门槛,取消存量基础补助。第4条企业梯度培育,根据《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加快科技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杭政办函〔2023〕78号),下调国高企认定奖励标准。第12条知识产权运用,下调专利示范企业、产业化项目奖励标准。第13条知识产权金融,下调质押融资贴息补助上限,对金融机构补助调整为排位奖励,下调保险补贴上限。第14条质量品牌战略,下调中国驰名商标、品字标项目、绿色产品认证、政府质量奖奖励标准。第15条鼓励标准创新,下调国际标准奖励标准。
3.做好新增文章。一是落实省市要求。第4条企业梯度培育,根据《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加快科技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杭政办函〔2023〕78号),新增首次认定新雏鹰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第12条鼓励知识产权运用,根据《浙江省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实施国家试点工作方案》(浙市监知运〔2023〕13号),新增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获证书的企业给予20万元补助。第14条品牌战略,根据《浙江省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实施国家试点工作方案》(浙市监知保〔2024〕6号)和市里要求,新增入选省、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奖励10万元、5万元,新增省级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品牌指导服务站、一站式质量基础服务平台每年奖励5万元。第15条鼓励标准创新,根据《浙江省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新增对获得高、中级标准创新型企业奖励10万元、7万元,对获得标准领跑者企业奖励3万元,对“浙江标准”企业奖励5万元。二是弥补创新短板。第3条鼓励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增对牵头承担国家、省、市级重大科技项目的,按省市要求给予支持。第8条支持创新载体发展,新增支持中试基地、概念验证中心等科创平台政策路径(办法另行制定),预算700万元。
4.做好删减文章。上轮政策共17条,本轮控制在15条,删减内容为:原政策第4条创新主体研发能力建设,取消新型研发机构研发费用补助;第6条重大创新载体建设,取消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省级高新技术特色小镇奖励;第7条创新孵化平台建设,取消高新技术孵化成果转化园政策;第9条产学研合作,取消创新券补助;第11条借力平台双招双引,取消整条;第12条激发创新主体做强,取消科技创新十强企业奖励;第13条发明专利创造,取消市创新创意大赛奖励;第17条标准创新,取消团体标准参与奖励。
五、关键词解释
概念验证中心:是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企业,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原理或技术可行性研究、原型制造、性能测试、市场竞争分析、二次开发、中试熟化等验证服务,加速创新链与产业链融合的新型载体。
中试基地:是指具备固定场地、科研设备、中试服务能力,围绕新产品开发、创新成果概念验证、产学研联合攻关等中试需求,对科技成果熟化、二次开发、工程化、工艺化等提供中试服务的开放型科研载体。
六、注意事项
1.本政策计算时间从2024年1月1日开始。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推动科技创新。同一主体,同一事项,享受省、市、县政策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实行提档补差。“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为D类的企业原则上不享受本政策。
2.本政策自2024年9月15日起施行。《桐庐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驱动强产兴县的若干意见》(桐政发〔2022〕20号)文件同时废止。
3.本政策第1至10条由县科学技术局负责执行,第11至15条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执行。
七六、解读机构及解读人
解读机构:桐庐县科学技术局(第1至10条)
解读人:赵 芬 联系方式:0571-89545767
解读机构:桐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第11至15条)
解读人:皇甫良峰 联系方式:0571-6422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