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庐县城乡公交一体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 02- 0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4- 02- 0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桐庐县城乡公交一体化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1日

桐庐县城乡公交一体化改革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交通先行引领作用,加快推进城乡公交服务均等化,根据《浙江交通服务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5年)》《浙江省城乡公交一体化发展专项行动方案》《浙江省城乡公交一体化发展导则》《浙江省城乡公交运营服务规范》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城乡公交公益属性,以“政府主导、尊重历史、合理补偿、依法处置”为原则,实施城乡公交一体化改革,破解城乡公交体制性障碍,实现“五个一”目标:财政保障一个机制、线网规划一个网络、经营管理一体化、运营服务一个标准、安全监管一个平台,基本建成便捷高效、服务优质、智慧低碳、安全可靠的城乡公交普惠服务体系,构建政府可负担、百姓可承受、发展可持续的城乡公交运营模式。

二、实施范围和方式

本次改革范围为桐庐县万里公交有限公司、桐庐恒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桐庐鸿盛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桐庐富鑫达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桐庐宏泰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桐庐恒宏汽车客运有限公司6家民营企业班线班车(以下统称“城乡公交企业”)。

本次改革以资产收购的方式,按照“成熟一个、改革一个”的原则,明确改革政策、统一改革时间。同意改革的城乡公交企业原经营许可、原运营线路许可均予以注销,并退出客运市场;相应经营权、运营车辆由县交发集团新设子公司(以下简称“承接单位”)统一接收并开展运营。

对不愿参与改革选择继续经营的城乡公交企业,按照原有经营范围开展经营,现有县级财政补助政策不变,服从相关行业部门监管。同时,为保障本次改革成果能够惠及我县群众,引导未参与改革的城乡公交企业按照本次改革后的总体经营模式和要求开展后续经营。

三、改革相关政策

改革政策主要包括班线班车改革收购政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其他资产收购政策、人员处置政策及其他。城乡公交企业班线班车改革收购资金由车辆评估价值、改革配合奖、社会贡献奖、购车补助资金回收等四部分组成。

(一)车辆评估价值。

运营车辆按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价值补偿,评估基准日2024年2月25日。城乡公交企业自行处置运营车辆的,运营车辆评估价不再补偿,同时不享受改革配合奖并回收购车补助资金。

(二)改革配合奖。

1.签约奖。在承接单位限定时间内签订收购协议的城乡公交企业,给予签约奖3.36万元/辆,超过时间不予奖励并视为放弃改革选择继续经营。

2.平稳过渡奖。自收购协议签署起至约定交割日止,被改革的城乡公交企业应继续按照原有经营方式及服务质量要求经营原有公交客运业务。在此期间核实无服务质量投诉、未发生安全事故、妥善安置员工且平稳移交的,给予平稳过渡奖3万元/辆。

3.交车奖。城乡公交企业在收购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公交车辆过户、交付、验收且满足安全条件的,给予交车奖3万元/辆;对车辆数占比超过城乡公交企业总车辆数30%以上的城乡公交企业再给予交车奖30%奖励,超过协议约定交车时间不予奖励。

(三)社会贡献奖。

鉴于涉及改革的城乡公交企业在市场培育、承担社会责任等方面作出的历史贡献,城乡公交企业在规定时间签约并按约定交车的,给予社会贡献奖11万元/辆。

(四)购车补助资金回收。

本次改革对新能源公交车辆原购车补助资金,以车辆折旧八年期均等计算,不足八年剩余年限的购车补助资金予以收回,具体金额由第三方评估机构核算确定,计算到2024年2月。

(五)与生产经营相关资产收购政策。

城乡公交企业生产经营物资,由承接单位根据经营需求决定是否收购。

(六)人员处置政策。

本次改革涉及城乡公交企业现有员工,由城乡公交企业推荐,符合承接单位用工要求的,作为承接单位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录用并按照承接单位制定的薪酬体系执行。不符合承接单位用工要求的,由城乡公交企业根据实际用工自行依法处置。

(七)其他。

结合本次城乡公交一体化改革实际,涉及长途客运(含同一公司包车客运)班线班车可由其自愿申请,与县交发集团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收购协商谈判,人员处置政策可参照城乡公交企业相关政策视情处置。

四、接收工作部署

为稳妥推进城乡公交一体化改革接收工作,桐庐县城乡公交一体化改革领导小组在“一办五组”的框架下增设:

(一)政策解释专项组。责任单位为县交运局,成员单位为县交运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税务局、县人社局等部门。负责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咨询解释工作。

(二)人员安置专项组。责任单位为县人社局,成员单位为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交运局、县信访局、县交发集团等单位。负责人员处置涉及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把关,做好人员安置工作中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报工作。

(三)资产接收专项组。责任单位为县交发集团,成员单位为县交运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人社局、市民卡公司、相关乡镇(街道)。负责收购公交车辆的接收、查验及收购款项的支付;负责安置人员的接收;负责运力投入和营运方案的制定,以及应急运力准备等工作。

五、实施步骤

(一)全面启动阶段(2023年11月22日-2023年2月1日)。

1.成立工作机构。

2.组织社会风险评估、开展法律尽责调查、进行资产评估、启动新公司注册、拟定定岗定员定薪方案及一体化改革后线路车辆班次“一张网”营运方案编制。

3.起草《桐庐县城乡公交一体化改革实施方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查,专班和领导小组讨论,制定了《实施方案》审议稿,提交县政府决策。

(二)收购签约阶段(2024年2月1日-2024年3月1日)。

1.2024年2月中旬,组织召开动员会议,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宣传城乡公交一体化改革政策,营造有利的社会氛围。

2.2024年2月下旬,实施收购签约工作,按照“成熟一个、改革一个”的原则,对自愿申请改革的城乡公交企业,完成评估审核、洽谈签约等手续。

3.做好信访接待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各有关单位和属地乡镇(街道)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依法处置各类涉稳事件,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三)优化提升阶段(2024年3月-2024年6月)。

1.科学制定线网运营方案。构建层级分明的县、镇、村三级公交客运网络,按照“通往主要乡镇线路基本维持不变、支线进行优化调整”原则,通过新辟、延伸、优化调整城乡公交线路,根据客流情况和道路状况,优化公交车型车辆班次,实行“五定三统一”(定车辆、定线路、定时间、定票价、定班次,统一排班,统一调度,统一结算”)标准运营。坚持“路站运”一体化,规划建设港湾式停靠站、招呼站,规范站牌信息内容并加强日常维护。

2.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加快升级数字化桐庐公交管理系统,完善基础资料、强化统计分析及监控管理、补齐智能调度等功能。建立城乡公交成本规制、服务质量考核机制、绩效评价机制等长效管理机制。

3.完善城乡公交票价政策。改革完成后,具体票价调整方案视情由县发改局、县交运局、县财政局按照公共交通价格管理有关规定程序另行制定。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为切实加强对桐庐县城乡公交一体化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县政府成立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分管副县长任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相关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交运局,具体负责改革过程中政策解读、指导和协调工作;县委政法委、县委宣传部、县信访局、县公安局等部门依职责,分别制定宣传、维稳、信访、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等配套方案;县人社局负责人员处置涉及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把关;县审计局负责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县交发集团负责收购签约接收运营工作。各有关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工作,抽调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认真负责的同志承担有关工作,及时发现、化解和处置遇到的矛盾与问题,确保改革平稳有序。

(二)法治保障。城乡公交一体化改革事关百姓日常出行,事关和谐稳定大局,涉及改革的城乡公交企业、工作人员要相互配合支持,严格遵守道路旅客运输相关法律法规和服务质量承诺,共同维护城乡公交营运秩序,对聚众闹事、擅自停运、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单位要坚持依法推进,做到程序合法,认真研究落实各项工作举措,严肃工作纪律,落实行政执法,对推诿扯皮、延误改革工作的,将按照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舆论引导。城乡公交一体化改革最根本目的是为广大群众提供高质量的公交出行服务。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争取社会各界和从业人员的理解和支持。要向涉及改革的城乡公交企业与个人做好政策解释、疏导教育工作,要深入了解情况、倾听意见建议,切实维护经营者合法利益,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开展。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