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017/2024-126040 | 发布机构 | 县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 2024-11-18 16:27:38 |
统一编号 | ATLD65-2024-000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件效力 | 有效 |
文件编号 | 桐农〔2024〕163号 | 关联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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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屠宰环节病死(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工作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庐县农业农村局 桐庐县财政局
2024年11月13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屠宰环节病死(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工作的通知
为切实加强屠宰环节病死(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保障畜禽产品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农〔2021〕34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浙农牧发〔2020〕2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屠宰环节病死(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和补助范围
屠宰环节病死(害)猪损失补助和无害化处理补助对象为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由屠宰企业与无害化处理单位按委托处理协议结算。
二、补助标准
病死(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对象为屠宰企业,给予80元/头病死猪集中无害化处理补助和800元/头损失补助,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含生猪的甲状腺、肾上腺和病变的淋巴结等物质),按90公斤一头的标准折算成相应头数,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三、压实无害化处理责任
屠宰企业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按规定如实记录、报告屠宰环节病死(害)猪情况,并承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义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本行政区域内的屠宰环节病死(害)猪无害化处理的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专人负责,日常巡查及重大节日专项巡查,要推动形成网格化布局、全环节覆盖、多部门联动的工作格局,不断完善“政府监管、市场运作、财政补助、集中处理”的运行机制。
四、规范信息报送和资金拨付
为全面规范记录屠宰环节病死(害)猪收集、处理情况,要以屠宰企业为监管重点,不断完善相关无害化处理台账记录以及数据核实制度。各相关单位要落实专人,如实填写各类台账,杜绝弄虚作假,按时报送各类报表。各乡镇(街道)每月3日前将上月报表核查签字盖章后报送至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同时做好“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无害化处理模块数据报送。对定期统计评估发现病死畜禽处理数据异常等情况,要及时研究分析,督促整改。
屠宰环节病死(害)猪损失补助和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的拨付,原则上每年3-4月拨付一次,补助对象为县屠宰企业。
屠宰环节病死(害)猪无害化处理及损失补助除省级以上补助经费外,不足部分由县财政承担并列入部门财政预算。县农业农村局要按规定将屠宰环节病死(害)猪数量和补助资金等情况进行公示,并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杜绝违规违纪行为。
本文件自2024年12月14日起执行,上级部门发文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桐农〔2024〕163号 桐庐县农业农村局 桐庐县财政局关于浙江进一步完善屠宰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