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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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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4年1月26日在浙江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审议通过,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十章,九十六条,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提升: 一、权益保护更坚实 一是强化诚信履约。要求政府部门作出的政策承诺和订立的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等为由违约毁约。二是保障企业生产经营。要求慎用普遍停产停业等措施,降低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三是治理民企内部腐败。针对民营企业内部涉嫌构成犯罪的腐败行为,明确司法、监察机关加大监督和惩处力度。四是设置政策适应调整期。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应当进行政策评估及公平竞争审查,设置适应调整期。 二、市场竞争更充分 一是破除市场准入“隐性壁垒"。要求依法招投标和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市场主体。二是畅通企业跨区域迁移。明确不得要求市场主体在指定地区登记注册,不得对市场主体跨区域经营或者迁移设置障碍。三是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明确不合法规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得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不得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建筑师负责制等。 三、增值服务更贴心 一是建立一站式“增值服务"。建设企业综合服务中心、线上企业综合服务专区,设立政务服务“兜底办”。二是便利“个转企〞。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可以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使用原字号。三是“政策找企业”。汇集涉企优惠政策,运用数字化手段精准匹配企业需求,推行优惠政策免予申报、直接兑现。四是数字赋能减负增效。推行企业报表和年度报告“多报合一”、税费合并申报等措施,提升服务效能。五是便利企业退出。强化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探索建立重整识别、预重整等破产拯救机制。 四、监管执法更规范 一是推行“综合查一次"。要求编制综合检查场景清单,推进跨部门、跨领域、跨层级多个执法主体的相关行政检查一次完成。二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三是加强非强制行政手段运用。行政执法应当加强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行政手段的运用。四是加强合规体系建设。加强重点产业预防性合规体系建设,编制重点产业和其他专项合规指引。 五、要素保障更充分 一是差异化用地供给。采用多种等供应方式,满足市场主体差异化的用地需求。二是保障水、电、气供给。要求供水、供电、供气等实现报装申请全流程一网通办。三是境外职业资格比照认定。按规定比照认定境内相应职称,并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依据。四是金融要素保障。鼓励设立绿色金融分支机构,要求建立上市挂牌融资服务直通制度。五是数据集合权益登记。按规定可以作为数据集合持有、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和权益保护的凭证。 六、创新支持更有力 一是促进创新成果应用。规定政府部门、国有企业应当加大对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的采购力度,健全应用奖励等激励保障机制。二是优化科技创新体系。支持企业与研发机构、高校等组建创新联合体。三是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依法落实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先试用后转化等制度。四是保护新经济新活力。明确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七、双向开放更通畅 一是助力高质量“引进来"。规定不得违法对外商投资设置准入限制或者歧视性条件,将内外资一致性审查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二是护航高水平“走出去”。加强跨国企业、涉外中介机构培育,引导企业合理布局境外经贸合作区,鼓励高质量跨国并购,并提供一站式服务。 八、政企关系更健康 一是建立政商交往正面、负面、倡导“三张清单”。明确政商交往规则,畅通政企沟通和联系渠道。二是大力弘扬浙商精神。加强对企业家、劳动者的正面宣传,让企业家在浙江更有归属感。三是社会治理助力营商。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条例》旨在明确各方共同推动营商环境优化提升的权利和责任,做到“有事必应、无事不扰”,着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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