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M007/2023-03431 发布机构县公安局 发布日期2023-06-08 15:51:44
统一编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效力
文件编号 关联文件
杭州市公安局桐庐县局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卢昕)
访问次数:

卢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告知如下:

2022年11月3日19时许,你、陈某某、陆某某等人驾驶一辆黑色本田奥德赛商务车,在桐庐县富春江镇里董村村道处遇见董某某,并叫董某某带路去赌博场地,在被董某某拒绝后,卢昕、陈某某、陆某某等人用拳头对董某某进行殴打。2023年1月30日,经桐庐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董某某的伤势未达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你、陆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彭某某等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董某某的陈述;证人胡某某、胡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视听资料;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七条之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你的行为已构成结伙殴打他人,公安机关将据此对你处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被告知人放弃依法享有的权利的,公安机关将根据调查的证据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

办案单位联系人:胡晨杨            联系电话:13123929956


联系地址:桐庐县富春江镇七里泷大街139号富春江派出所

邮编:311504


桐庐县公安局

2023年6月8日

卢昕1.pdf卢昕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