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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公(交)送字【2023】第0002号
机动车驾驶人陈洋,在2023年04月12日,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桐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陈洋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将对其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桐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桐庐县城南街道金东路399号,联系电话:0571-64211023)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公告清单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桐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0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清单
序号 | 姓名 | 居民身份证号 |
1 | 陈洋 | 3301821992XXXX0719 |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被告知人:陈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3年04月12日17时02分,你驾驶车号牌为浙A280**小型轿车行至桐庐县富春江镇XXX路段, 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的证据有:交通违法嫌疑人陈洋的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记录,查获经过、视听资料等。
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罚款贰佰元。
二、对上述告知事项,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或你的陈述和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桐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桐庐县城南街道金东路399号,联系电话:0571-64211023
桐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0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