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精减、供养两类人员待遇再提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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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下发的文件规定,为保障精减退职人员、企业供养遗属人员两类人员基本生活,使其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有所提高,自2022年1月开始,我县将对上述两类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予以提高。 凡符合省委组织部、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455元调整为363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095元调整为3250元。上述人员的医疗保健费由每人每月440元调整为460元。凡符合省委办〔1981〕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84〕217号、〔84〕财行440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675元调整为1740元。 国有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285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000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240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52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压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218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290元。国有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24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300元。 本次调整,涉及我县精减退职和企业供养900余人,补发金额约75万元,相应补发待遇将于2023年3月发放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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