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企业上市和促进地方金融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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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桐庐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企业上市和促进地方金融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桐庐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桐庐县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4日 桐庐县加快企业上市和促进地方金融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加快企业上市步伐,促进地方金融健康有序发展,实现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鼓励企业对接资本市场 1.对与券商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上市服务协议的企业,按其实际支付中介服务费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50%于实际发生后兑付,50%于企业经浙江证监局辅导备案受理或经境外交易所受理后兑付。 2.对上市培育企业股改中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本溢价以外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按转增股本金额的6%给予奖励;对上市培育企业在股改中以上市为目的而进行的内部资产重组,按企业资产重组实际金额的5%给予奖励。奖励资金50%于企业完成股改后兑付,50%于企业经浙江证监局辅导备案受理或经境外交易所受理后兑付。 3.对经浙江证监局辅导备案受理的企业,以受理辅导备案上一年审计年报利润为基数,对年利润增长部分,按4%给予奖励,最多奖励3年,且企业成功上市或中止上市工作后不再享受本条政策。 4.对企业境内上市分阶段给予400万元奖励。其中,企业完成股改,给予100万元奖励;企业辅导备案材料经浙江证监局受理,给予100万元奖励;企业完成浙江证监局辅导验收,给予100万元奖励;企业上市申请材料取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给予100万元奖励。 5.对企业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主板、纽约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市场、东京证券交易所、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且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20%以上(含)投资于我县境内的,一次性给予300万奖励。 6.对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实际投资于我县境内部分,按5‰给予奖励,最高300万元;对上市(挂牌)企业通过增发、配股、发债等方式实现融资,募集资金实际投资于我县境内部分,按5‰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每年最高300万元;对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按交易实际发生额的5‰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每年最高500万元。 7.对上市公司的我县自然人股东、持股平台公司股东(合伙人),在其原始股在我县减持时,按不超过投资收益的6%给予奖励。 8.上市公司中对我县有贡献的高管人员,按年收入的4%给予奖励。上市公司年利润每1000万可以获得一个高管奖励名额。 9.对我县上市培育企业,按浙江省《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文件,在能源资源分配时给予保障。 二、支持股权投资类机构发展 10.对我县重点拟上市企业,我县政府基金和国有企业将优先考虑进行股权投资,具体执行办法另行制定细则。 11.对我县私募股权基金穿透后的个人合伙人,在其投资项目退出时,其个人合伙人对桐庐有贡献的,按不超过其投资收益的6%给予奖励。 12.对我县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按实际募集资金的2‰给予奖励,累计最高50万元;对我县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按其投资收益部分(以卖出股票后确定的收益金额计算)的4‰给予奖励。 三、促进地方金融业发展 13.对我县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日均贷款余额的4‰给予补助。 14.对我县融资担保机构实行风险阶梯补偿,以年日均担保余额为基准,当年放大倍数达到2、3、5倍以上的,分别给予0.4%、0.5%、0.75%的风险补助。 15.对我县民间融资服务中心公司,按年日均出借资金余额的1%给予风险补偿。经审计,发现未履行监管要求的,视情节扣减。 16.县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对本县合法经营的各类金融机构实施金融贡献奖考评,具体考评按桐庐县金融机构支持地方实体经济及社会发展评价执行。 四、其他事项 17.本政策适用企业为在本县合法经营的法人单位,同一主体、同一事项,享受国家、省、市、县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18.企业股改、上市过程中涉及的相关问题,各有关部门需及时给予解决,重大事项要积极协调处置。 19.享受本政策的企业和机构具体事项须提前报县金融办和县财政局确定。 20.本政策施行时,已启动上市工作的企业,之前完成的上市阶段和产生的财务成本,可依据“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本政策。 21.单家企业完成上市累计奖励最高1500万元。 本政策自2022年9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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