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桐庐县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复核评标及重新评标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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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规范评标活动,推动全县交易项目“一盘棋”管理,维护交易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评委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入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桐庐分中心管理,需由招标(采购)人组织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和询价小组(以下统称“评委会”)开展交易项目复核评标及重新评标工作的,适用本工作指引。 第三条【名词定义】复核评标(以下简称“复评”)是指在交易过程中评标报告签署并公示后,由原评委会对复核范围内的原评审意见进行复核检查的行为;重新评标(以下简称“重评”)是指在交易过程中评标报告签署并公示后,重新组建评委会对项目进行重新评审的行为。 第四条【复(重)评原则】复(重)评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复评仅对复核范围内容进行检查复核,复核结论对后续评标内容(指标)有直接影响,应按招标文件规定对后续评标内容(指标)予以纠正,但不得改变其他已形成的评审意见。重新评标应通过专家抽取系统重新抽取评标专家,并回避原评委会成员。 第五条【政府采购复评】政府采购项目在交易过程中评标结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组织复评: 1.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3.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4.出现评分畸高、畸低的; 5.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的。 第六条【工程项目复评】工程项目在交易过程中评标结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组织复评: 1.评委会对分值计算等客观评审因素评审有误的; 2.评标专家漏签名或评标报告内容有缺漏的; 3.中标候选人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且原评审结果具备其他中标候选人的; 4.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予否决的; 5.评委会在评标时存在明显客观错误和疏漏,且该错误和疏漏对评标结果产生影响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政府采购重评】政府采购项目在交易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重新组建评委会重新评审: 1.评委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2.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至五项情形的; 3.评委会及其成员独立评标受到非法干预的; 4.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第八条【工程项目重评】工程项目在交易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重新组建评委会重新评审: 1.评委会组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3.评委会成员存在私自接触投标人、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应当回避不回避等违反评标纪律行为的; 4.评标专家有其他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5.属于复评情形但原评委会成员名单已泄密或已公开,导致原评委会成员可能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 第九条【复(重)评流程】复(重)评标流程如下: 1.招标人发现评标结果存在复(重)评标情形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行业监管部门递交复(重)评备案材料(见附件1),行业监管部门应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经认定属于公共资源交易重大事项联合复审负面清单范围的提交联合复审。 2.备案完成后,招标人应在的3个工作日内组织复(重)评。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组织的,应报行业监管部门申请延期。复(重)评前,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告知投标人复(重)评的依据、范围和时间。 3.评委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独立复(重)评标,根据评审情况形成书面复(重)评标报告(见附件2)。 4.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原媒体渠道上公示复(重)评标结果。如已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或中标结果公告的,复(重)评改变原评标结果的,还应重新发布中标候选人或中标结果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 第十条【重新招标】经复(重)评标改变原评标结果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照要求重新组织招标,工程项目应视情形重新推荐中标候选人或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一条【保密原则】招标人组织复(重)评标工作前,须确保评委会成员信息未对外泄露,确保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未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场所要求】复(重)评标活动应在县级及以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行业监管部门应派员到场监管。任何人不得有向评委会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行为。 第十三条【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复(重)评标报告应当由评委会全体成员签字认可。评委会成员对复(重)评报告有异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评委会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报告。 第十四条【责任追究】凡变更评标结果、重新招标的,行业监管部门一律应视情节给予原评委会成员或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予以警告、信用扣分、暂停资格等处分,投标人或供应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一并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归档整理】复(重)评标项目的档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整理、分类、归档及保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桐庐分中心应完善交易系统,确保复(重)评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参照范围】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未制定复(重)评规则的,参照本指引执行。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规则解释】本指引由行业监管部门商县招管办负责解释。本指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桐庐县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复(重)评备案表 附件2: 项目复(重)评报告(参考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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