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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小学、幼儿园:
为全面贯彻落实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切实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根据《关于实施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通知》(浙财教〔2011〕152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1—2014年学前教育资助省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教〔2014〕30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5年义务教育阶段扶困助学补助经费的通知》(浙财教〔2015〕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浙政发〔2016〕16号)、《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低收入群体增收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民发〔2019〕99号)、《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经济困难家庭子女接受中小学教育实施免费入学的通知》(浙教计〔2003〕164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补助经费的通知》(浙财科教〔2019〕64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1〕123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追加2015年普通高中扶困助学补助经费的通知》(浙财教〔2015〕9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浙财教〔2013〕1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追加2015年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经费的通知》(浙财教〔2015〕97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财教〔2018〕16号)等文件精神,完善我县学前教育阶段到高中教育阶段学生资助的有关政策,现就我县学生资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为在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类型:
(一)特殊群体。主要包括城市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持证残疾学生、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农村低保、低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等。(下文简称为“特殊困难学生”)
(二)其他群体
1. 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件、重大疾病等突发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 学校结合家庭经济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通过家访、个别访谈、信函索证、大数据分析、民主评议等方式,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下文简称为“其他困难学生”)
二、资助政策
(一)幼儿园幼儿资助政策
资助项目为保育费。在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就读的特殊困难学生给予全免保育费资助,其他困难学生给予减免50%保育费资助。民办幼儿园参照同类同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予以资助。
(二)义务段学生资助政策
1. 资助项目为营养餐。对特殊困难学生和其他困难学生提供爱心营养餐。实行“一日一餐”制,各校每周为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就餐学生免费提供5餐荤素搭配、营养合理的营养餐。
2. 资助项目为生活补助。对象为特殊困难学生,给予生活费补助。寄宿生补助标准为:小学每年1000元/生、初中每年1250元/生;非寄宿生补助标准为:小学每年500元/生、初中每年625元/生。学校应确保生活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将补助以银行存折(卡)形式足额发放给受助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抵顶收费或抵扣欠款等。
(三)普通高中学生资助政策
1. 免学费、代管费。对特殊困难学生免学费和代管费。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公办学校标准补助。
2.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特殊困难学生和其他困难学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3. 校内人民助学金。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的经费建立校内人民助学金,用于因受灾、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四)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
1. 免学费。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所有在校学生免除学费[非民族地区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不含戏剧表演)学生除外],民办学校按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职学校学费标准给予资助。
2. 国家助学金。对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的特殊困难学生和其他困难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3. 校内人民助学金。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5%的经费建立校内人民助学金,用于因受灾、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三、工作要求
(一)健全工作机制
各校要成立专门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配备专门的资助管理人员。校长任组长,是学生资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组长由学校分管资助工作的校级领导担任,成员由资助管理人员、学籍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班主任、学校德育线相关人员等组成。学校要明确各成员职责并做好协调工作。
(二)完善资助流程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学校开展资助工作的基础。积极与当地民政、残联、扶贫等部门协调沟通,实现信息共享,以民政、残联、扶贫等部门对困难家庭的认定为依据,落实精准认定。
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原则上在新学年开学60天内完成。每年9月开学时,符合条件的资助对象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有效证件或资料,所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集体认定,报桐庐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桐庐县教育局学生资助审核小组审核通过汇总,县教育局、财政局审核确认后,按财政部门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进行资助。第二学期应当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进行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具体程序如下:
(1)提前告知。学校通过书面通知、召开家长会、张贴公告、专题课、给毕业生的一封信等形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认定工作事项,发放《桐庐县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表1、附表2),并宣传相关资助政策。
(2)学生申请。学生或监护人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同时提供必要辅助说明材料,提出申请并由已成年的学生本人或监护人作出书面承诺,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3)学校认定。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学校可采用民政、残联、扶贫部门等提供的信息及村(社区)意见、系统数据、家访情况、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等进行资助对象的认定。
(4)结果公示。学校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5)审核落实。县教育局学生资助审核小组审核资助对象,并报县教育局、财政局审核确认后,按财政部门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进行资助。
(6)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以及学校的认定报告等按学期整理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及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三)加大宣传力度
各中小学(幼儿园)要高度重视学生资助宣传工作,抓住新生入学等重要时间节点,要加大学生资助工作的宣传力度,让学生资助政策宣传进村、进校、进班、进户,使社会和广大学生知晓受助的权利。各校(园)要因地制宜地利用网站、黑板报、学生社团、校务公开栏、晨会(周会)、班会课、家长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专题座谈会等形式进行广泛深入地宣传。
(四)建立绿色通道
在开学期间,各学校(幼儿园)要开通“绿色通道”,符合免学费政策的学前儿童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凭相关证件直接免收其保育费或学费,对符合相关政策享受营养餐的义务教育段困难学生凭相关证件直接免收学校食堂中餐膳食伙食费,不得采取“先收后退”方式。
(五)规范资助管理
各校(园)要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具体的学生资助制度和管理办法,加强对学生精准资助工作的管理,规范工作程序,严格把关,确保资助政策落实到位,做好学生资助档案资料的保存管理工作。
本通知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执行本通知,如遇上级文件调整,则按上级文件执行。
附件:1. 桐庐县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
2. 桐庐县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家庭贫困原因证明
桐庐县教育局 桐庐县财政局
2020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