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M026/2021-112810 发布机构县文广旅体局 发布日期2021-12-14 15:58:52
统一编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效力
文件编号 关联文件
桐庐县文广旅体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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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局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局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局政务公开工作, 信息的发布、更新与办理,以及信息与网络安全等日常工作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三条  机关各科室、各局属单位对制作或保存的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公开。

第四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和谁制作、谁更新、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依法、及时、准确、完整。

第六条  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七条  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制作信息的机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八条  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与文广旅体工作相关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三)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情况;

(四)其它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生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各科室、局属单位确定并制作、初审,经负责人审核后,予以发布。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根据需要,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报刊、新媒体,或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权利人不同意公开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等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一条  局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及系统所属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桐庐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1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