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20第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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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浙江省人民政府于 2020年 12月23日作出浙土字(330122)A[2020]-0007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项目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新合乡XH2020-4号项目,土地用途为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新合乡新四村集体土地面积为0.1868公顷(计2.802亩),其中林地0.1868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标准按照杭政函〔2020〕70号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按桐政发〔2016〕44号规定执行。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浙江省人民政府浙土字(330122)A[2020]-0007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由桐庐县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64217036 监督电话:64217037
桐庐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