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M004/2019-80776 发布机构桐庐县教育局 发布日期2019-11-05 13:42:55
统一编号ATLD04-2018-0001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效力有效
文件编号桐教普〔2018〕34号 关联文件
关于印发《桐庐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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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民办幼儿园,各乡镇(街道):

现将《桐庐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桐庐县教育局     桐庐县财政局     桐庐县物价局  

2018年10月29日

桐庐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政府发展学前教育责任,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促进我县学前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杭州市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杭教基〔2017〕8号)《桐庐县学前教育第二轮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等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在学前教育第一轮三年行动计划有效实施的基础上,坚持学前教育公益性、普惠性原则,进一步改善幼儿园办园条件、促进幼儿园内涵发展、提升教师队伍素质,推进我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体系构建,推进全县学前教育健康、优质、均衡发展,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协调发展”的学前教育发展格局,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学前教育资源的需求。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办法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概念界定

本办法所称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由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非营利的,面向大众提供服务,享受公共财政资助并与当地同等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接近的民办幼儿园。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条件

1. 依法安全办学。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取得《浙江省幼儿园办学许可证》,按教育行政部门核定规模招生、办园行为规范,上年度年检合格,达到省三级幼儿园标准及以上,并在申报日前1年内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无县级通报批评或处罚。

2. 收费合理规范。收费项目符合规定,保教费按当地同等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2倍以内收费,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应当于上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向社会公示后执行,不得在公示的统一收费项目外收取其它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摊派费用或者强行捐资助学。

3. 坚持科学保教。按照教育部颁布的《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试行)》等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幼儿生活作息时间,科学开展保育教育活动,无“小学化”倾向。

4.依法聘用教职工。各类人员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幼儿园园长持有资格证和上岗证。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待遇,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5. 规范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法人产权明晰,所有资产由幼儿园依法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财务独立核算制度,依法依规进行年度财务审计。保教费收入存入单位基本账户,委托银行代发教职工薪酬。

(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程序

1. 自愿申报。实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自愿申报认定制度。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幼儿园,可于每年3月底前向县教育局提出认定申请,县教育局对申报对象进行资格初审,初审后符合条件的进行复核。

2. 认定公示。县教育局根据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在每年4月15日前完成普惠园的审核认定。经过初审认定的普惠园名单4月中旬在教育行政部门网站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公示有异议的,县教育局应进行复查。公示复核后,县教育局发文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

3. 签订协议。县教育行政部门与经认定的普惠性幼儿园签订《桐庐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学协议书》一式三份,分别由幼儿园、县教育局和幼儿园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备存。

4. 授匾挂牌。县教育局统一制作“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牌匾并授予经认定的幼儿园,幼儿园要在园门口醒目位置悬挂。

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一)认定管理。县教育局每年组织一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有效期为3年。县教育局需及时将认定名单报相关部门备案,3年后根据有关规定重新审核认定。

(二)经费管理。县教育局每年度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综合考评,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享受公共财政补助的重要依据(具体补助办法按桐庐县民办幼儿园经费补助相关文件执行)。财政补助经费用于改善办园条件、提高教师待遇、弥补公用经费不足,不得用于清偿债务、回报举办者、支付捐款、赞助投资、罚款等其他用途。

(三)安全管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要落实安全管理职责,确保园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符合国家和省、市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建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并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四)财务管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建立健全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制度,建立健全保教费、政府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的内控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和安全有效使用。

(五)督导评估。由县教育局督导室牵头,会同教育局相关科室,每年11月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年度工作进行考核评估,评估结果做为财政经费奖补的主要依据。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年度评估不合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普惠性幼儿园认定结果,并取消当年度财政经费补助。

(六)师资扶持。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人员和师资队伍的培训力度,加强保教业务指导。组织园长、骨干教师等从业人员培训,可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优先安排。通过公办等级幼儿园结对帮扶、双向派遣、集团化运作等形式,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骨干教师队伍的帮扶,进一步提高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管理水平和保教质量。

(七)违规处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教育局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缓拨、停拨或追回补助经费、撤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结果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 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未按普惠性幼儿园相关规定收费或违规使用补助经费的;

2. 保育教育的内容、方法违背儿童成长规律,严重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有体罚或变相体罚现象的;

3. 组织在园儿童参加商业性活动的;

4. 园所环境和设施设备陈旧,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5. 未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存在乱收费、克扣幼儿伙食费等行为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6. 管理疏漏,家长投诉较多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7. 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八)退出机制。幼儿园举办者自愿退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须在每年12月份向县教育局提交书面申请,经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撤销其认定结果,并向社会公布。退出后,民办幼儿园新学期的保教费收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妥善做好后续工作。

本办法解释权归县教育局,自2018年1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本认定办法与对普惠性幼儿园的公共财政补助办法如有调整,从其规定。

附件:1.桐庐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估表

2.桐庐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材料清单

3.桐庐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请表

附件1桐庐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估表.docx附件2桐庐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材料清单.docx附件3桐庐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请表.docx

桐教普〔2018〕34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