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县司法局关于印发桐庐县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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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要求和《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规定,结合我县机构改革等情况,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重新编制的《桐庐县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和的《桐庐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规定》印发公布。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将根据法律法规的立改废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各类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行政执法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不得以本单位、本机构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 本《通知》自印发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1.桐庐县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2.2.桐庐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规定 桐庐县司法局 2019年 7月 31日 附件1 桐庐县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1.县政府 2.县政府办公室(县外事办公室) 3.分水镇人民政府 4.横村镇人民政府 5.富春江镇人民政府 6.江南镇人民政府 7.瑶琳镇人民政府 8.百江镇人民政府 9.新合乡人民政府 10.莪山畲族乡人民政府 11.钟山乡人民政府 12.合村乡人民政府 13.桐君街道办事处 14.城南街道办事处 15.凤川街道办事处 16.旧县街道办事处 17.县档案局 18.县公务员局 19.县新闻出版局 20.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1.县台湾事务办公室 22.县信访局 23.县密码管理局 24.县国家保密局 25.县发展和改革局(县金融工作办公室、县对口支援和区域合作局) 26.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27.县教育局 28.县科学技术局 29.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30.县公安局 31.县民政局 32.县司法局(县行政复议局) 33.县财政局(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34.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5.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36.市生态环境局桐庐分局 37.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防办公室、县民防局) 38.县交通运输局 39.县林业水利局 40.县农业农村局 41.县商务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42.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43.县卫生健康局 44.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45.县应急管理局 46.县审计局 47.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知识产权局) 48.县统计局 49.县医疗保障局 50.县数据资源管理局 51.县城市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52.县侨务办公室 附件2 桐庐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规定 一、统一编号的组成 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由三部分组成,即制定机关编码+登记年份+流水号。 二、制定机关编码 制定机关编码=行政区域代码+系统代码 (一)行政区域代码。根据《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省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和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规定的通知》(浙司〔2019〕69 号)的规定,桐庐县行政区域代码固定为大写的英文字母:ATLD。 (二)系统代码。每个系统代码由两位阿拉伯数字组成,以归口相应的县级部门为主线设置。具体如下:
三、登记年份 由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如在2019年登记的为“2019”。 四、流水号 由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每年从“0001”开始,如2019年第1号文件为“0001”,2019年第2号文件为“0002”。 五、编号书写形式 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的三部分通过短“-”联结。如桐庐县政府2019年第1号文件编号为ATLD00-2019-0001,桐庐县发改局2019年第1号文件编号为ATLD02-2019-0001,桐庐县城南街道办事处2019年第1号文件编号为ATLD99B-2019-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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