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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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鼓励和引导我县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拓展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工作部署以及县委县政府“对接钱塘江金融港湾发展战略、集聚创新型金融企业、鼓励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等有关要求,现就推动我县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支持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 鼓励符合国家和我县产业政策导向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已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新三板、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或拟上市培育层挂牌服务协议,并被列入县上市、挂牌培育企业的,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1.完成股份改造并取得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属上市培育的,在完成上市辅导备案后补助50万元;属新三板、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或拟上市培育层挂牌培育的,在挂牌申报材料受理后补助50万元。 2.挂牌、上市培育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按规定历年积累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进行转增股本,按转增股本额5%的比例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二、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工作 3.对暂不具备上市条件的企业,鼓励其到新三板、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等场外交易市场挂牌,发挥场外交易市场的作用,推进企业多元化融资和规范发展。对在新三板、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或拟上市培育层等场外交易市场挂牌成功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已挂牌企业成功转板上市的,按上市奖励标准补足差额。 三、支持企业上市融资 4.企业递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申请材料并获受理,或以直接上市方式向境外交易所递交上市申请材料并获受理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此项补助每家企业仅限享受一次。上市成功的再给予110万元奖励。 5.企业以红筹等方式在境外交易所间接上市并将募集资金50%以上投资我县的,按1‰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6.县内企业通过借壳、买壳、并购县外上市企业等方式实现间接上市并将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我县,给予一次性奖励260万元。县外上市企业将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我县或者县外新三板挂牌企业将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我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60万元、130万元。 四、鼓励企业开展持续资本运作 7.鼓励和支持上市公司采取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公司债券等方式,扩大融资规模。上市公司再融资,其融资额50%以上投资桐庐的,按融资额的1‰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8.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并达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助。新三板挂牌企业实施重大并购重组并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标准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助;实现直接股权融资的,按实际到位资金5‰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被并购企业注册地迁入桐庐的,按并购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五、支持股权投资类新金融机构发展 9.加大县产业引导基金投入与引导,鼓励与社会资本、金融资本以及大中型企业合作,充分发挥产业引导基金的放大效应和导向作用,重点投向我县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领域。 10.鼓励股权投资机构投资于我县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对参与投资县内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的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单个项目给予1%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风险补偿,单个机构年度补偿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1.鼓励股权投资机构投资我县经认定的创新型企业,对因投资失败导致清算而形成项目投资损失的,按损失总额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股权投资机构申请补助金额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2.支持股权投资机构投资我县实体企业,股权投资机构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成立起2年内对在桐庐县企业直接股权投资额达到其实收资本30%(含)以上的,经认定后按投资额的1%给予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六、附则 (一)县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用于支持企业对接资本市场。本意见同一事项就高不重复享受,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较大群体性事件,或被列入各级失信黑名单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二)所有项目统一通过桐庐县财政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进行公开申报。 (三)本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暂行3年。原《桐庐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对接资本市场的实施意见》(桐政发〔2015〕14号)停止执行,原政策未执行完毕的企业,按本政策意见继续执行。 (四)享受本政策的企业5年内将注册地迁出桐庐县的须退还各类财政扶持资金。 (五)本意见具体条款由县金融办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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