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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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县现代服务业经济,大力促进信息服务业、金融业、旅游业、会议会展业、健康产业、文创(体育)产业、智慧物流(快递)业、现代商贸等行业发展,推动我县现代服务业发展提速、比重提高、贡献提升,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信息服务业政策
2. 加快推进智慧应用。政府投资的智慧应用项目,鼓励优先采用本地企业的产品和技术。支持企业开拓县外市场,对取得县级以上政府智慧应用示范项目的,按示范项目实施金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鼓励运用电子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当年投资额在30万元(含)至100万元、100万元(含)至500万元、500万元(含)以上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经认定后,按设备(含软件)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分别不超过10万元、30万元、50万元。 (第1-3条由县经信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金融服务业政策 4.推进融资担保机构发展。加强担保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对融资担保机构实行风险阶梯补偿,标准为以年日均担保余额为基准,当年达到2、3、5倍以上的,分别给予0.8%、1%、1.5%的风险补助。 5.实施金融机构考评奖励。对在桐庐县内设立的银行、小贷公司、融资性担保等各类金融机构实施金融贡献奖考评,县财政每年安排总额300万元的考评奖励,具体考评细则由县金融办另行制定。 6.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创新发展,在坚持支农支小基础上稳步扩大业务范围。对小额贷款公司投放的涉农贷款(指“三农”贷款)、困难群体的创业贷款、其他领域小额贷款(指单户不超100万元的贷款),由县财政按年末贷款余额给予最高不超过0.8%的风险补助。涉农贷款、困难群体的创业贷款、其他领域小额贷款不重复计算。 7. 鼓励保险改革创新。推进保险改革创新发展,对保险机构开展小微企业、“三农”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按年度贷款余额给予0.5%的风险补助。 (第4-7条由县金融办、县经信局、县农办负责组织实施) 三、旅游业政策 8.鼓励旅游企业改造提升。当年实际投资额200万元以上(不包括土地、交通运输工具等投入)给予5%补助,单个景区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智慧旅游的投入按实际投资额给予10%的补助,单个景区最高不超过10万元。 9.支持企业创强创牌创标。新评定为国家3A、4A、5A级的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3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新评定为三星、四星、五星级的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5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新评定为银叶、金叶绿色饭店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对获得国家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的旅游企业,奖励5万元。对新评定省级以上涉旅产业融合项目给予3万元的奖励。 10.鼓励旅行社向桐庐县输送团队。对旅行社组织县外团队来我县旅游(含民宿),人均消费达1500元以上,年总消费额达300万元以上,给予总消费额1%的补助,单个旅行社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鼓励旅行社开拓境外市场,引进境外过夜游客的,按照游客人数给予20元/人奖励。 11.提升村落景区品质。对新评定为4A、3A的村落景区,分别一次性给予8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成功创建浙江省旅游风情小镇、浙江省休闲旅游示范村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12.开展旅游品牌宣传。鼓励旅游企业开展桐庐城市品牌宣传,宣传费用达到20万元的,按实际投入额的5%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20万元。纳入中国休闲乡村旅游季活动的,按主题活动给予举办单位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子活动给予举办单位一次性1万元的奖励。 (第8-12条由县旅委负责组织实施,其中第10条由县旅委、县农办共同组织实施) 四、会议会展业政策 13.支持会议会展业发展。对在我县年组办会议会展营业收入超过30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围绕我县支柱产业和特色产业承办省级以上会议会展,对承办单位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引进省级会议会展的企业,单次营业额在50万元以上的,按营业额1%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对引进国家级会议会展的企业,单次营业额在50万元以上的,按营业额2%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企业引进会议会展代表境外人员占比超过60%、住宿2晚以上、直接活动消费达到20万元以上,按消费额2%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第13条由县旅委负责组织实施) 五、健康产业政策 14.鼓励健康产业项目建设。大力促进健康产业集聚,对入驻健康城的健康产业项目,亩均税收达到15万元(含15万元)、20万元、25万元、30万元、30万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50万元、60万元、7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15.鼓励支持智慧医疗(互联网+医疗)、生命科学、中医中药、生物工程等健康服务业,企业在本年度购置设备额度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8%补助,单个项目年度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16.支持开展健康管理服务。鼓励健康服务业企业单独或与国内外高校合作在健康城建立培训院校,支持健康服务业企业开设健康培训课目等,县财政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补助。 (第14-16条由县卫计局、发改局、健康城负责组织实施) 六、文创(体育)产业政策 17.支持文创(体育)产业重点项目、重大活动。经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重点项目,按一、二、三叁个等级,分别给予15%、12%、8%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经认定的当年实际投资额(不包括土地、交通工具等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运动休闲、体育健身项目给予投资额的10%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经认定的重大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给予投资额的50%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实行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赛事活动不再享受补助)。 18.支持文化创意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文化创意公共服务平台,根据投资额及运营管理费用给予50%、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连续补助不超过三年。 19.支持原创影视动漫(游戏)产业发展。 (1).电影作品(单部90分钟及以上)在国内影院首播和公映,给予每一部30万元的补助;对于在央视一套、央视其他频道及省级卫视首次播出的电视剧,给予最高不超过90万元的补助;对于在网络上发布的对我县城市品牌推广产生积极影响的微电影、纪录片分别给予5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对于在国内外重要权威的电影节、赛事中获奖的优秀影视、动漫作品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补助。 (2).对于入驻我县的动漫游戏企业,对其正式应用于互联网终端的原创动漫游戏作品,给予出品方10万元的奖励,按照发行量、下载量及专业排名再给予出品方最高30万元的补助。 (3).对于新建的电影院线,给予每个厅5万元的补助,总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0.推进非遗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引导县级以上的非遗项目入驻美丽乡村景区的,每年分别给予补助8万元(国家级)、5万元(省级)、3万元(市级)。引进国家级、省级、市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工美大师),入驻美丽乡村景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8万元、5万元、3万元补助。美丽乡村景区开展传统戏曲表演的每年在30场以上的每场补助1000元;美丽乡村举办非遗展览展示展演民俗活动的每场次补助5000元。 (第17-20条由县文创办、县文广新局负责组织实施) 七、智慧物流(快递)业政策 21.支持现代物流中心做大做强。引导物流企业入驻现代物流中心,对入驻现代物流中心的物流企业,自主开拓全国各地物流专线且连续运行三年及以上的,每条补助5万元。 22.支持快递企业回桐投资。对快递企业回桐投资的产业链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8%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其中快递企业来桐投资分拨中心投资额需在5000万元以上且设备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 23.支持快递企业采购本县产品。对快递企业采购县内企业生产的快递业配套产品的,给予采购额较上一年增量部分1%的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4.积极鼓励企业进行等级评定。按照国家《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标准》,对新评定为国家3A、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30万元、100万元,升级补差。 (第21-24条由县发改局、商务局、交运局负责组织实施) 八、现代商贸业政策 25.支持新建商贸项目。新建实际投资额在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重点商贸项目(含专业市场)、200万元(含)至800万元的农贸市场,经验收合格后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部分的专业市场和800万元以上部分的农贸市场按实际投资额的8%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80万元。 26.鼓励商贸项目提升改造。对以完善功能、提升档次、扩大规模为目的商贸项目(含专业市场)提升改造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按改造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按照浙江省《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标准对农贸市场实施标准化改造的,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按改造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27.积极创建星级市场。对专业市场(农贸市场)首次被评为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的奖励,升级补差。 28.发展连锁经营网点。连锁超市门店达10家以上,给予新增每家门店(面积100平方米以上)一次性奖励1万元。连锁早餐(60平方米以上)、餐饮(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经营企业,门店达5家以上的,给予新增每家门店一次性奖励1万元、3万元。 (第25-28条由县市场监管局、商务局负责组织实施) 九、中介服务业政策 29、鼓励知名中介服务业企业入驻。对总部型中介服务机构、国内知名或具有杭州市级(地级市)以上知名中介服务机构入驻我县,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0、支持中介服务业发展。对符合我县服务业发展鼓励类指导目录的中介服务机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100万元的,给予主营业务收入1%的补助。 (第29-30条由县市场监管局、科技局、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十、现代服务业集聚、集群发展政策 31. 支持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特色街区)建设。对首次列入省、市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特色小镇除外),分别给予3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被命名为国家、省、市级特色街区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被认定为服务业规(限)上企业的,且在两年内没被退库的,每家给予3万元的奖励。每年评定全县服务业企业十强,给予奖牌一块。 32.加大对服务业集聚区(特色街区)的建设和培育。对设立服务业集聚区(特色街区)市场化运营的企业,每年给予10万元的补助。 (第31-32条由县发改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文创办、文广新局、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 十一、附则 33.县财政每年安排3500万元支持现代服务业企业发展,当年度支持总额以预算安排数为限。同一事项就高不重复享受,历年奖励补助按差额补助政策执行。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较大群体性事件或列入各级失信黑名单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34、所有项目统一通过桐庐县财政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进行公开申报,补助类项目对单个企业的补助以实际纳税的留县部分为上限。 35.本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暂行3年。县委、县政府此前出台的相关文件所涉规定与本文件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具体条款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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