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桐庐县招标代理机构综合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庐县公共资源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桐 庐 县 监 察 局 桐 庐 县 建 设 局
桐 庐 县 水 利 局 桐 庐 县 交 通 局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
桐庐县招标代理机构综合考评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桐庐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交易市场管理,规范招标代理的市场行为,完善市场监管体制,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提升招标代理机构综合素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桐庐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在桐庐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活动的中介机构。
招标代理活动,是指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以招标人的名义,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行为。
第三条 在桐庐县承接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的外地招标代理机构,只考核其在桐庐行政区域内的日常管理和经营状况。
第四条 成立桐庐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综合考评领导小组,由桐庐县公共资源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招管办)、县监察局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成,负责对招标代理机构在桐庐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交易市场的综合考评工作,并在桐庐县公共资源招投标网上公布综合考评结果。
第五条 考评内容包括:招标代理机构经营状况、履行职责情况、人员和内部管理情况、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等。
(一)招标代理机构经营状况:包括代理工程招标业绩、开展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业务能力等。
(二)履行职责情况: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过程中各项业务的办理情况。
(三)人员和内部管理情况:包括机构技术负责人、工程类专职技术人员、财务人员是否符合法定数量,招标代理专业人员数量是否达到要求,本单位专职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招标代理业务、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的制定实施情况。
(四)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包括是否存在签订“阴阳合同”,代理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假招标、串通招标和逃避招投标监督执法机构监管,代理机构是否存在超资质代理业务,以其他单位名义投标或承接业务,与所代理工程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等情况;
(五)其他需要考评的内容。
第六条 综合考评方式分为日常业务考评和定期业务检查考评。
(一)日常业务考评: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在本行业内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项目代理过程中的代理情况进行考评,记录扣分情况,并每月将考评结果情况报招管办核准,每个季度在桐庐县公共资源招投标网上公布。
(二)定期业务检查考评:综合考评领导小组对各代理机构的内部规章制度、办公场所、设施、档案归档、获奖情况等进行检查考评。
第七条 代理机构综合考评基本分为100分,日常业务考评占60分,定期考评占40分,具体内容详见附表。其中日常考评为扣分项目,在60分的基础上扣除平时累计扣分分值后的最终得分。综合考评得分为日常考评得分加定期业务检查考评分。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综合考评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考评结果在90分(含)以上的为A级、65分(含)-90分的为B级、65分以下的为C级。招投标管理部门对考核等级为A的企业进行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C级的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并限制其参加下一年度桐庐县招标代理机构的选定。
第九条 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直接判定为C级:
(一)超越资格等级或业务范围承接业务的;
(二)出让、出借资格证书或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接业务;
(三)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招标投标备案的;
(四)代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因代理机构原因存在假招标、串通招标、肢解发包、明招暗定及其他违法违规现象的;
(五)与第三者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或资料。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考评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对本单位综合考评结果有异议的,自考评结果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考评领导小组书面提出,详细说明理由或提供相关证据,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县招管办可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办法作出修订和补充。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招管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招标代理机构日常考评表
附件2:招标代理机构定期考评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