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产业服务相关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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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县城商务区建设的
实施意见
县委〔2009〕26号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级机关、企事业各单位:
加快县城商务区建设,对高标准、高品位推进迎春南路生活品质示范街建设,并将之打造成为我县最重要的景观、交通轴线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加快县城商务区建设,提升现代服务业发展水平,优化我县产业结构,切实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和辐射带动功能。根据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发展目标
通过5年左右时间努力,建成一批楼宇、集聚一批企业总部、发展一批服务设施和中介机构,把县城商务区建设成为融传统人文景观与现代化建筑、集商务与服务功能为一体的新兴商贸服务街区,形成“高增值、具活力、强辐射”的城市经济新增长点。
二、扶持范围
符合商务区业态规划的企业总部、金融保险证券业、信息与通讯服务、科技服务、商务服务、文化创意产业等信息和知识密集型服务业,以及高档连锁餐饮酒店、休闲旅游、咨询与培训服务、各类中介服务等一批新型业态服务业。县城商务区核心区块内的中艺大厦、立山国际中心、明星大厦、浙富大厦、汇丰大厦、华光大厦、桦桐大厦、海陆世贸中心10号楼、桐庐好的大酒店、新天地双子楼及萧商大厦、建业大厦、金融大厦(暂名)。
三、扶持政策
总体原则:按照县城商务区建设整体计划,中艺大厦、立山国际中心、明星大厦、浙富大厦、汇丰大厦、华光大厦、桦桐大厦、海陆世贸中心10号楼、桐庐好的大酒店、新天地双子楼于2009年底前主体完工,萧商大厦、建业大厦、金融大厦2010年底前主体完工。对如期完成建设进度要求的商务区项目,自竣工之日起三年内(以竣工验收报告为依据),其入驻企业享受“三年减免两年减半”的留县部分税收返还奖励政策;同时,对装修、租金等方面给予一定的财政贴补政策,以吸引县内外规模企业入驻县城商务区,使县城商务区成为我县最具活力的商务中心。
(一)税收返还奖励措施
1、新设企业。在县城商务区内新设注册资金100万元人民币或外资20万美元以上,并在商务区投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或外资20万美元以上(含房产)的企业。其中经商务区领导小组认定,属中介服务、文化创意、知识密集型产业的,注册资金可不受上述限制。
新设企业自其入驻的商务区项目竣工之日起三年内实际入库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不含不动产销售和出租所缴纳的税收)留县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第四、第五年度则减半奖励给企业。若属我县新引进的工业项目,并将企业总部入驻商务区的,经商务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报县政府研究,按“一企一策”办法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县外企业将企业总部迁至县城商务区并在我县缴纳税收的,比照新设企业享受优惠政策。
2、搬迁企业。县内企业将总部或营销中心迁至县城商务区的,在其入驻的商务区项目竣工之日起三年内将该企业在商务区所在的房产及土地所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留县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第四、第五年度则减半奖励给企业。
3、项目建设业主企业。参与商务区开发的业主企业(仅指项目组建时的原始股东),其与原企业或关联企业实际入库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不含不动产销售和出租所缴纳的税收)以按规定的项目竣工年实际入库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合计数为基数,五年内(含)比上年增长15%以上(环比)的留县部分全额奖励给业主企业。
4、投资优惠。在商务区项目竣工后三年内入驻的新设企业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其实际投资额2%的奖励,在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其实际投资额3%的奖励。
以上各项奖励资金由该企业自身在前五年所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的留县部分为限,不包括不动产销售和出租的税金。
(二)财政贴补措施
1、装修贴补。在2011年底前入驻商务区的新设企业、搬迁企业、租用企业及项目建设业主(指税收优惠措施中明确的对象),其经营及办公房屋(地下室除外,下同)的第一次装修,按其面积一次性给予入驻企业每平方米50元的补助。另外,如其经营及办公场所为商务区项目裙房部分并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再给予每平方米50元的补助。
2、房产租金贴补。商务区项目业主在2011年底前成功招入租用其县城商务区房产作为企业总部或营销中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商务区项目业主每平方米50元的补助。
金融大厦、萧商大厦、建业大厦项目的装修补贴、房产租用金补贴优惠政策延长至2012年底。
(三)其它措施
1、商务区项目产权分割政策。商务区项目(中艺大厦、华光大厦、立山国际中心、明星大厦、浙富大厦、汇丰大厦、桦桐大厦)需改变土地出让时约定的“项目竣工验收3年后土地使用权允许分层分割登记和分层分割转让”条件,由项目建设业主在2009年底前提出申请,按评估价经政府确认、公示无异议、并补交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后,再办理房产、土地使用权分割和转让登记(裙房部分除外)。其裙房部分入驻企业经营及办公房屋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经县政府审核同意后才允许该房产、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和转让。
如扶持范围内的商务区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规划设计(含外墙面用材、颜色)等没有严格按照商务区建设的整体要求进行开发建设的,以及达不到原约定税收条件的,则不得享受上述各项优惠政策,并取消原先已享受的商务区各项优惠政策。同时,根据项目建设合同及补充合同进行相应处理。
2、“一企一策”优惠政策。拥有省级以上名牌、著名商标、知名商号的企业,国内外著名企业分支机构及服务机构(包括银行),符合商务区业态规划、实际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将总部或其合作的国际公司总部搬迁至商务区并在桐庐注册完税、产生较好社会效益的企业,在享受本意见各项优惠政策以外,县政府按“一企一策”办法另行给予其它优惠政策。
四、工作要求
1、要加强组织领导。县城商务区建设领导小组要进一步加强对商务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商务区建设的稳步有序推进。各责任单位也要建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明确工作重点与具体责任人,落实具体工作举措。
2、要加快项目推进。继续推行县领导联系商务区重点项目制度,加强政企沟通协调,及时了解企业需求,帮助企业解决建设、招商发展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要指导业主制订计划,倒排时间,强化督查,加快推进,确保县城商务区的早日建成。
3、要细化扶持措施。县财政、建设、国土、经贸、工商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要求,对进驻商务区项目要高看一眼、厚爱一分、扶持一把,并结合自身职能,根据各项扶持政策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同时,要进一步强化政策宣传,创新宣传方式,拓展宣传渠道,营造全县上下共同关心关注县城商务区建设的良好氛围。
4、要完善招商机制。要加强政府、项目业主双方合作,推进楼宇招商。落实重点项目的专职招商人员,加强招商队伍培训。推进项目建设和招商工作,创新招商方式。探索建立业主、中介机构合力招商的联动机制,强化敲门招商与大型洽谈会相结合、专题招商与综合招商相结合的招商模式,推动网络招商、项目招商。充分调动开发商和业主的积极性,主动引入一批精于商务楼宇推介的知名中介组织,实现以商招商、以外招外。
5、要打造特色楼宇。积极引导和鼓励项目业主实施选商引资,促进楼宇内优势产业集聚,培育和发展一批中介服务楼、文化创意楼、总部经济楼、软件外包楼、设计专业楼、国际商务楼等特色楼宇、专业楼宇。积极引导完善物业配套管理,提高楼宇服务品质。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开始执行,由县城商务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享受本意见奖励扶持政策的企业,在同时可享受政府其它优惠扶持政策时,同类政策以享受最优的奖励扶持政策为限,不得重复享受。
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县委〔2009〕41号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级机关、企事业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现代服务业发展环境,促进现代服务业快速发展,依据国家、省和杭州市的有关服务业政策,结合桐庐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杭州实施“服务业优先发展”战略、建设“服务业强市”为契机,以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为方向,创新发展思路,改革体制机制,优化发展环境,提升服务业整体水平,着力打造“中国知名休闲旅游目的地、长三角生态宜居城市、杭州西郊商贸物流中心、杭州文化创意产业拓展基地”,努力实现我县服务业的跨越式发展。
二、发展目标
围绕“业态转型、产业提升、品牌打响、服务做优”,进一步夯实服务业发展基础,完善各项扶持政策,营造有利环境,重点发展旅游、商贸流通、房地产和文化创意四大产业,积极培育金融、信息软件、现代物流、中介、科技、社区服务等新兴服务业;到2012年,服务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力争达到36%。到2015年,服务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力争达到40%。
三、扶持重点
按照服务业发展实行分类指导的原则,我县将重点发展以下十大服务产业:
(一)旅游业:加快开发分水江运动拓展基地、大奇山旅游休闲基地、富春江水上游乐基地、红灯笼乡村风情基地、阆苑温泉理疗基地和瑶琳森林养吧基地等“六大休闲度假基地”。扶持按照三星级以上标准设计新建的宾馆、酒店项目;具备国家AAA级以上等级开发建设的景区和市级以上旅游示范点、旅游综合体及乡村旅游项目。
(二)商贸服务业:建设大型主题商场,扶持现有限额以上服务企业发展,改造提升农贸市场,促进传统商贸流通与服务业提档升级。大力发展节能降耗型商贸流通业态。加强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和特色商业街区建设。在完成农村连锁超市行政村全覆盖的同时向自然村延伸,优化农村消费环境;推进特色潜力行业发展,打造特色商业街(区)。
(三)房地产业: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战略,遵循总量与项目相结合,住房建设与产业发展、城市建设相协调的原则,对县城的商品住宅进行合理布局。将城西区块、滨江区块、大奇山区块、中心商务区块作为住房建设发展重点。大力发展生态、景观和精品房产,着力发展旅游房产和楼宇经济。加强商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规范市场秩序;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逐步扩大保障范围。
(四)文化创意产业:围绕“一新城三综合体”总体发展布局,文化创意产业重点发展以富春江及两岸观光区块为中心的工艺品业和演艺业;以分水江库区和剪湖区块为依托的体育休闲业;以制笔文化园区和针织服装园区为中心的设计服务业;以深澳古村落保护开发和芦茨、阳山畈风情特色村为主体的文化旅游业;以叶浅予、胡家芝、王伯敏等名人名家为代表的创作基地。
(五)金融服务业:以打造“信用桐庐”为契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大力引进股份制金融机构,充分发挥金融在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核心作用。扶持新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新引进的国内外金融机构等。
(六)信息与软件服务业:大力发展软件开发、互联网、电子商务服务等与各产业相关的信息技术服务和电子信息制造企业,不断提升我县信息与软件服务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技术水平。
(七)现代物流业:加大对现代物流业的政策扶持,推进物流业现代化进程,加快功能调整和业态创新,完善物流配送体系,主动融入大杭州、长三角物流圈,积极争取区域重大物流项目的布点,打造成杭州西郊商贸物流中心。
(八)中介服务业:大力引进中介服务企业,以国际中介服务先进理念、手段和技术,提升我县中介服务业的水平。培育发展咨询服务、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市场调查、评估服务等知识型、科技型中介服务企业(机构),重点扶持一批有实力、有品牌、有信誉的中介机构向综合型、规模化发展,引导一般性中介服务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
(九)科技服务业:鼓励服务业领域技术创新、业态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大力发展以商业模式创新为代表的新经济业态。增加科技投入,鼓励发展研发、设计、创意、科技培训、技术推广等知识含量较高的服务业。
(十)社区服务业:完善政府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社区服务发展机制,逐步建立管理效益优良、群众踊跃参与、服务手段先进、覆盖范围广泛和服务门类齐全的社区服务业网络。
四、政策措施
(一)放宽市场准入
1、坚持“非禁即入”。除国家、省、市有特殊规定的以外,所有投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进入,并享受同等待遇。工商、教育、文广新闻出版、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体育、建设等部门,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放宽市场准入。
2、放宽企业登记注册条件。对从事产业政策鼓励类的服务业行业,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首次出资额最低可为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可在2年内分期到位;对一般性服务业企业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低到3万元;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注册条件。适当放宽企业登记冠名。除有特殊规定外,服务业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杭州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3、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从事设计、咨询、中介等服务业的经营者,利用其合法产权的住宅,经社区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同意其从事经营的证明,可作为经营场所办理登记手续(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4、放宽非货币资产出资比例。对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以知识产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的最高比例放宽至注册资本的70%。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各类金融企业来桐设立分支机构,鼓励金融企业开发和推广适应服务业发展需要的个性化金融产品,推进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开展,逐步扩大收费权、股权质押贷款范围。将服务业贷款比例纳入金融机构年度评价依据,引导金融机构逐步增加服务业贷款规模,加大对符合条件的重点服务企业的授信额度。
(三)加强用地保障。年度用地计划要根据服务业发展需要,逐步提高服务业用地比例;编制年度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对列入计划的项目所需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向服务业倾斜,服务业用地指标不低于上年额度。积极支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商贸等现代服务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
(四)调整服务业用水、用电价格及收费政策。服务业企业用水(除洗浴、洗车等高耗水行业外)实现与一般工业同价;改革销售电价分类结构,实现商业用电与一般工业用电价格并轨。供电、供水等相关部门抓紧对服务企业行政性收费进行清理,根据不同情况实施缓交、暂停、免收、取消等措施,监察、财政、物价等部门对各部门行政性收费清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落实到位。
(五)鼓励主辅业分离。鼓励工业企业改造现有业务流程,加快从加工制造环节向研发设计和品牌营销等环节拓展延伸,大力发展面向生产的服务业,促进工业企业由单一生产制造业向服务业并举转型。引导工业企业剥离非核心业务,组建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或鼓励其让渡给专业的第三方服务企业,或内部设立服务业专业公司。分离后的税负如高于原税额,高出部分由政府予以扶持补助。对新分离的服务业企业,其自用的生产经营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经地税部门批准,三年内给予减征。
(六)税费减免优惠。在切实抓好现行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扶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鼓励发展的服务行业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1、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产品研发,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优惠。
2、对符合条件的现代服务业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3、对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在一定时期内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4、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税法及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5、对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软件生产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6、对试点物流企业和从事货运、拆迁、保险、知识产权、广告、会展等代理企业取得的代理业务收入,实行差额征收营业税。
7、对创意产业及其集聚区、新办高新技术服务业企业和连锁超市、市级现代物流龙头企业和农产品流通企业,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酌情减征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8、对物流、连锁超市等企业在省内设立跨区域分支机构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所得税可由总部统一缴纳。
(七)奖励扶持。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支持和鼓励服务业加快发展,并根据县财力许可每年适度增长。专项资金分别用于各重点服务业的专项补助和奖励,各重点服务业资金安排由县发展现代服务业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县政府审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八)加强人才培养。针对不同服务领域领军人才的特点,各领域要制定实施分类人才开发计划,努力在现代服务业领域引进、培养、造就一批文化创意精英、学科带头人、金融家、营销大师等。实施服务业高级人才培养工程,从2010年开始,用3年左右的时间,对服务业人员和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实施专门培训,并从中选派部分人员赴国内服务业发达地区培训。培训考察所需经费采取政府资助和派员单位自筹相结合的方式解决。引导社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等增设现代服务业紧缺专业,扩大招生规模,发展各个层次、各种类型的服务业专业教育;鼓励学校、企业合作开办人才实习实训基地,加强岗位技能培训,全面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职业培训市场化,提高在职人员的业务水平。
(九)扩大对外开放。大力吸引国内外知名现代服务业集团、公司进驻桐庐;对引进企业自建、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的,予以必要的政策和资金上的资助;对新引进企业集团总部,经地税部门批准,给予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鼓励“走出去”,加快融入长三角一体化进程,尤其在现代物流、金融保险、商务会展、信息服务、旅游服务等领域要加强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行业资质、技术标准互相承认,交通设施无缝对接。
(十) 建设服务业集聚区。从“合理布局、完善功能、提升能级”出发,鼓励服务业企业集聚。加快旅游休闲功能区、文化创意功能区、城市综合功能区、物流功能区、生产性服务功能区、金融服务功能区等现代服务业功能集聚区的建设,努力把各类服务业集聚区打造成特色鲜明、功能完备、错位发展的产业集群。 (十一)推进重点项目建设。按照“规划储备一批、推进建设一批、竣工投产一批”的滚动发展原则,建立现代服务业大项目储备库,实行跟踪专项服务管理。健全服务业重点项目协调推进机制,建立健全重点项目责任制考核办法。开辟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完善投融资体制,依托资源、政策、交通、区位、环境等优势,以产权换资金,以存量换增量,以资源换技术,以市场换项目,拓宽融资渠道,为服务业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十二)实施标准化建设。根据《杭州市服务标准化工作实施意见》,在旅游、商贸、餐饮等领域开展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服务业企业积极采用国际先进标准,对试点企业给予资金支持。制定并推行行业标准,对暂不具备制定标准的服务行业,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和龙头企业牵头制定协会联盟标准,积极开展服务承诺、服务规范和服务公约等行业自律制度建设。
(十三) 培育服务品牌。对新确认为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省市著名商标、浙江名牌产品的企业按、新命名的中华老字号、新认定的五星、四星级酒店、新认定的4A、5A级景区(点),4A和5A级商业特色街区给予奖励。对举办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大型会议、展览、文化节庆活动,给予奖励。对被评为行业先进单位的现代服务业企业进行奖励。鼓励流通企业与生产企业合作,实现服务品牌带动产品品牌推广、产品品牌带动服务品牌提升的良性互动发展。
(十四)特别扶持。对符合产业导向的重、特大现代服务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重点扶持。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县服务业发展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合力推进。县发展现代服务业领导小组组长由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县领导担任,主要职责是加强对全县服务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定期研究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政策措施。全县现代服务业发展日常管理工作由县发展现代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办公室设在县发展和改革局,设立专门科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加强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协调和指导。对十大服务业重点领域,建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协调推进机制。各重点产业牵头部门要落实工作职责,制定发展规划,明确目标任务,落实政策措施,加快各产业发展。
(二)加强考核督查。把现代服务业发展作为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根据《桐庐县现代服务业考核实施办法》,每年对服务业发展进行评价考核,促进服务阶段性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健全统计体系。完善现代服务业的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制度,及时、准确反映行业发展情况。十大服务业重点产业要建立健全服务业信息发布制度,每个季度向县发展现代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县统计局每个季度公布各重点领域及各乡镇(街道)的服务业数据。同时,要加强服务业发展的形势分析和监测,为政府决策、宏观管理和企业经营提供准确信息 (四)制定实施细则。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对已明确的政策抓好落实,对需要制定的专项政策措施和实施细则抓紧研究制定。实施细则报经县政府批准后,由相关部门具体落实。
附件:制订完善“若干意见”相关配套政策任务分解
1、服务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2文化创意产业扶持意见(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文广新局);
3、旅游业发展扶持意见(责任单位:县旅游局);
4、商贸服务业发展扶持意见(责任单位:县经贸局);
5、推进企业主辅分离工作实施意见(责任单位:县经贸局);
7、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加快桐庐旅游业发展的意见
桐政〔2010〕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旅游业在我县现代服务业中的龙头带动作用,提升“潇洒桐庐•富春江山水”品牌知名度,不断增强旅游综合竞争力,根据桐庐旅游业发展目标和创建省级旅游强县的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扶持发展旅游重点项目
1、县旅游重点项目建设优先安排用地指标,绿化、园地、林地等用地在不改变土地性质、不破坏山水环境的前提下,可采取一次性或分期补偿方式取得管理权。
2、项目建设所涉招投标服务费、白蚁防治费、气象服务费、工程放样费、房屋测绘费等技术服务性费用优惠收取。
3、对新开发旅游项目(不包括宾馆饭店、产权式酒店),实际投资额外资在800万美元以上、内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前三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留县部分全额予以奖励,后三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留县部分的50%予以奖励。
4、总投资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旅游项目(包括四星级以上的酒店、度假村等项目)或被列入市级以上旅游综合体、县级以上重点旅游建设项目的,可“一事一议”,确定扶持政策。
二、扶持发展高星级酒店
5、高星级酒店(四星级以上,下同)预备期内,当年缴纳的营业税留县部分全额予以奖励。(以每一纳税年度按实际交纳计算后先兑现50%,其余待正式评星后兑现。)
高星级酒店预备期的确定:新建酒店自项目建设(投资)协议书确定的建成营业时间起,两年内可确定为星级评定预备期;现有酒店改(扩)建为高星级酒店,自改(扩)建确定的建成营业时间起,一年内可确定为星级评定预备期。政府与项目单位没有约定建成营业时间的,由县旅游业发展领导小组初定星级评定预备期,报县政府确认。
高星级酒店预备期等级的认定:由县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会同省、市专家评审后,报县旅游业发展领导小组认定。
6、高星级酒店正式评定后三年内,五星级及以上标准酒店当年缴纳营业税留县部分全额予以奖励;四星级标准酒店当年缴纳营业税留县部分80%予以奖励。(以每一纳税年度按实际交纳计算后予以兑现。)
7、高星级酒店涉及营业税的奖励与其实际投资额挂钩。五星级及以上标准酒店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投资额在7000元以上,四星级及以上标准酒店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投资额在5000元以上,按上述规定享受奖励,不足的按比例兑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投资额每增加2000元,享受营业税奖励的政策顺延增加一年,顺延增加期最长为两年。
8、高星级酒店预备期和正式评星后奖励期限内,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留县部分全额予以奖励。
三、扶持景区(点)提升改造
9、现有旅游景区(点),为完善功能、扩大规模、提升档次进行改造建设,当年实际投入额在100万元(不包括土地、交通运输工具等投入)以上,按工程结算财务实际支付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景区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扶持旅游企业做大做强
10、新评定为3A、4A、5A级的景区(点),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2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新评定为三星、四星、五星、白金五星级的酒店,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20万元、50万元、80万元的奖励;新评定为二星、三星、四星、五星级的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2万元、4万元、8万元的奖励;新评定为二星、三星、四星、五星级旅游厕所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0.5万、1万元、2万元、3万元的奖励。
11、被评为浙江省绿色饭店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被评为年度杭州市十佳饭店和杭州市优秀饭店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1万元的奖励;被评为年度全国百强、省百强的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8万元、3万元的奖励。
12、对本县旅行社年引进县外来桐过夜游客五千至一万人•天的(含五千人•天),每人•天奖励1元;超过一万人•天以上部分,每人•天奖励2.5元;吸引境外过夜游客超过一千人•天的,每人•天奖励3元。
13、对引进知名酒店品牌、著名集团及其旗下品牌或知名酒店管理公司参与管理的高星级酒店,管理期限在3年(含3年)以上,期满时根据酒店品牌在省内、国内或国际知名度及经营管理业绩,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1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14、对年纳税首次突破20万、50万元以上的旅游企业,当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留县部分比历年最高实绩递增15%以上的增量部分,分别给予85%和100%的奖励。
五、扶持市场拓展和品牌宣传
15、对旅游企业以“潇洒桐庐•富春江山水”品牌为主题,在央视媒体宣传,经审核给予实际宣传费用30%的补助(年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在上海、南京、杭州等较大城市(地级市以上)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或省级以上主流报刊、电视媒体宣传,经审核给予实际宣传费用20%的补助(年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16、旅游企业广告促销费税前列支比例按上限执行。旅游企业参加县政府或旅游部门统一组织的参展促销活动,其摊位费给予30%的补助(单个摊位最高不超过0.5万元)。
17、旅游企业引进或承办国际性、全国性会议(或展会、活动),视规模给予实际举办开支10%-30%的奖励(单个最高不超过5万元)。
六、扶持发展乡村旅游
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扶持乡村旅游发展,用于乡村旅游规划编制、产品促销、品牌建设和乡村特色旅游资源挖掘等。
18、获得国家、省级旅游强乡镇(街道)称号的乡镇(街道),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的奖励;获得国家、省级特色旅游村称号的村,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的奖励。
19、乡镇(街道)、村开展乡村旅游环境整治,对旅游厕所、旅游标识进行投入建设及通往旅游景区(点)道路进行改造整治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5万元)。
七、扶持培育特色潜力行业
20、培育发展美食、茶楼、疗养保健、演艺、运动休闲、工艺美术等特色潜力行业。获得市级以上表彰的特色潜力行业单位,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奖励;新组建特色潜力行业协会,且运作规范、成绩突出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奖励。
21、鼓励开发旅游商品。在国家、省、市级旅游部门组织的旅游纪念品评比中,获得国家级金、银、铜质奖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6万元、4万元、2万元的奖励;获得省级金、银、铜质奖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获得市级金、银、铜质奖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2万元、1万元、0.5万元的奖励。
八、扶持旅游设施和队伍建设
22、旅游景区(点)与客运企业联合开通主城区至景区旅游客运专线,运营正常的,每年每条线路给予1万元补助。
23、旅游企业在320国道和05、16、20省道等主要道路以及县城区,按要求设置标准旅游交通指示牌的,一次性给予实际投入30%的补助,所涉相关规费留县部分减免。
24、对新建并加入杭州市旅游信息咨询服务体系的企业化运作的中心店、形象店、标准店和咨询亭,分别给予一次性8万元、5万元、3万元和1万元的补助。按照《杭州市旅游信息咨询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每年考核合格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和0.5万元的运作经费补助(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25、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教育培训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对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旅游企业经营者参加省、市以上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的,给予培训费30%的补助。
九、其他相关政策
26、各单位对旅游企业进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规定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收取。对星级宾馆饭店、景区(点)实行与工业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对新建高星级酒店优惠收取电信和有线电视服务、维护费。
27、县政府每年开展旅游行业评优活动,对行业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十、有关事项
28、县政府从2010年起每年安排500万元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政策奖励、宣传促销、旅游规划、资源开发、企业提升、行业管理、人员培训等,其中市场宣传促销资金不少于300万元。具体资金使用安排由县风景旅游局制定方案,经县财政局审核,报县政府审定后实施。
29、本意见中旅游企业是指旅游景区(点)、旅行社、星级宾馆饭店、旅游推荐饭店和经县风景旅游局审核、县发改局立项的旅游及休闲度假项目单位。
30、旅游项目实际投资额认定等工作,由县风景旅游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发改、经贸、统计等部门共同实施。
31、旅游企业享受本意见规定的奖励,需先向县风景旅游局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县旅游业发展领导小组初审后,报县政府审核批准。同一项目升级实行差额奖励,扶持奖励政策与本级相关政策不重复享受。
32、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而受到有关部门查处和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一律取消当年度享受扶持政策的资格。
本意见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期限暂定三年,桐政〔2007〕1号文件同时废止。实施中有关具体问题由县风景旅游局负责解释。
关于鼓励和扶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意见
桐政发〔2010〕1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财税政策扶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意见》(杭政办函〔2008〕12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扶持范围
以《杭州市非公有资本投资文化创意产业指导目录》为指导,鼓励和扶持符合我县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从事信息服务业、动漫游戏业、设计服务业、现代传媒业、教育培训业、文化休闲旅游业、艺术品业、文化会展业等八大门类的文化创意企业和创意产业园区。
二、扶持条件
1.依法在本县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文化创意企业或其他依法设立的文化创意单位和组织;
2.在本县国、地税部门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认真履行劳动保障和社会责任;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杭州市文化创意产业导向要求;
4.无非法生产经营行为,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死亡事故,未发生违反环保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事件或环境污染事件。
三、扶持资金
县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以资助、贴息、奖励等方式扶持重点文化创意产业项目、活动、企业、单位和组织。
四、扶持政策
1.培育发展产业园区。鼓励文化创意产业的集聚和发展,对新引进县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企业,自设立之日起三年按当年租价的100%、50%和30%给予补贴,享受租金补贴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每年补助资金不超过5万元。三年内企业实际入库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不含不动产销售和出租所缴纳的税收)留县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第四、第五年度减半奖励给企业。
2.大力扶持重点项目。县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每年从公开申报的文化创意项目中确定若干个项目进行重点扶持。单个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总额不超过20万元。
3.加大重大活动扶持。由民间投资举办,在杭州市、浙江省乃至全国有重大影响、市场潜力较大、能产生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节庆、表演、会展等重大文化创意活动,经公开申报,由县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进行综合评定给予资助。每年资助的活动不超过10个,总额不超过100万,单一活动资助额度不超过直接投资的20%,总额不超过10万元。
4.积极引进成长型企业。对新引进并经认定需培育的文化创意企业,自设立之日起前两年产生税收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50%给予资助,后三年按照新增对县财政贡献的50%给予资助。
5.鼓励融资担保服务。支持和引导担保机构为我县中小文化创意企业的融资提供担保,对年日均担保额达到一定规模以上的,参照桐政〔2007〕3号文件第41条给予风险补助。
6.对原创影视、动画、出版作品给予奖励。在中央电视台首次播出的动画片按每分钟1000元给予奖励,总额不超过60万元,地方电视台(5个地市级以上电视台)首次播出的动画片按每分钟500元给予奖励,总额不超过30万元。在中央台、省市级电视台首次播出的电视连续剧(每部二十集以上、每集40分钟以上),给予每集3万元和1万元奖励总额分别不超过90万和30万元。电影作品(单部90分钟及以上)在国内影院首播,按每一部30万元给予奖励。对在省级以上出版机构出版发行的原创影视、动漫、文学作品(转让作品不在此列),发行量在5万册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7.鼓励企业创建品牌。打造具有竞争力的品牌产品和品牌文创企业。对获得国家、省、杭州市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知名商号(老字号)的文化创意企业参照县有关商标、品牌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8.鼓励文化创意企业加大技术开发投入。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发费用,按1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
9.对文化创意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一个纳税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0.重视文化创意产业人才培养和引进。每年在县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开展文化创意人才的学习、培训和交流等活动。
11.由政府部门组织的有关文化创意产业的重大宣传活动、招商引资、展示展销、课题研究、评选奖励、项目评审论证等相关管理费用,经县文化创意产业办公室批准,县财政局审核后,从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附则
1.对我县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新注册企业,其鼓励和扶持标准实行一事一议。
2.企业获得县其它同类财政资助(奖励)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资助(奖励),各项奖励总额原则上与企业对县财政的贡献相挂钩。
3.凡经年度审计发现有不符合资助或奖励条件的,予以追回资金。
4.本文所涉及的有关税收的优惠规定,如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税收政策执行。
5.本意见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期限暂定三年。意见实施过程中的有关具体问题由县文化创意产业办公室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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