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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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民政行政管理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制定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2、组织协调全县救灾工作,调查核实、申报灾情,发放救灾款物,组织接收、分配各类救灾捐赠,检查、监督救灾款物的发放、使用情况;指导灾区灾民互助互济和开展生产自救;负责农村救灾合作保险工作。
3、负责城乡社会救济;指导、监督落实农村五保户和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负责县帮扶救助服务中心工作,落实各项社会帮扶救助政策;负责农村贫困户的扶持工作和革命老区老党员、老交通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负责精简下放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
4、主管全县的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负责落实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标准,负责伤残等级和烈士称号的申报工作;负责在乡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和义务兵家属的优待;负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参战民兵、民工伤亡抚恤和现役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抚恤工作;负责协调、宣传以及做好“双拥”工作。
5、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和军队离退休干部、特等、一等伤残军人及服役期间患精神病的义务兵、无军籍退休退职人员的接收安置工作。
6、负责全县社会团体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7、组织实施社会福利发展规划;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负责县社会福利中心工作。
8、主管全县的福利生产;负责实施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对城乡社会福利企业进行宏观管理。
9、负责福利彩票发行和福利资金的管理工作。
10、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工作;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进社区建设。
11、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适时提出行政区划调整的意见;负责乡、镇、村的设置、撤销、更名和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研究和修订行政区域规划;负责行政区域边界勘定和维护管理工作;承办县(市)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
12、主管地名管理工作,贯彻地名管理法规、规章,承办全县行政区域内地名命名审批和更名事项,审核本辖区各类地名的命名和更名的申报、核发,公布标准地名。
13、主管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婚姻登记处工作。
14、负责收养登记工作。
15、主管殡葬管理工作;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推进殡葬改革。
16、主管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负责县救助管理站工作。
17、负责民政事业财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
18、主管全县的慈善事业,负责县慈善总会工作。
19、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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