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13301220025042025/2026-1010618715 发布机构桐庐县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6-07-13
统一编号ATLD-10-2026-0003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效力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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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解读】《进一步加强特困供养人员财产规范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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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浙江省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服务协议(示范文本)》(浙民助〔2021〕196号),结合我县特困供养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财产范围

本办法所指特困供养人员财产包含本人名下全部动产、不动产:宅基地、房屋、承包土地、山林经营权、集体股权、现金、存款及其他各类资产。

三、主要内容

(一)资产登记管理

1.签订特困供养协议后,特困供养人员依然对自有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本人出具书面自愿委托前提下,可开展公益性代管,财产经营所得全部归特困供养人员本人。

2.申请特困供养后,乡镇(街道)将联合村(社区)入户核查家庭财产情况。与大数据经济状况进行比对,逐项核实家庭资产,建立书面台账。针对争议资产,由乡镇(街道)协调会商研判,确保资产台账真实准确。

3.根据要求,签订乡镇(街道)、特困对象、照料服务主体、村(社区)四方救助供养服务协议,录入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实行一户一档管理。

(二)资产变动管理

1.特困人员资产发生如房产买卖、拆迁安置、改扩建等情况,应第一时间主动向村(社区)、乡镇(街道)报备;乡镇(街道)7个工作日内更新台账,修订相关协议。

2.特困供养人员将宅基地、房屋赠与他人或订立遗嘱的,应主动报备并签订补充协议。继承人、受遗赠人需承担对应供养义务,并退还政府承担、超出低保标准的基本生活及医疗供养费用。

3.以买卖、置换、有偿划转方式处置宅基地、房屋,须事前报备;资产转移完成1个月内,将重新认定经济状况。资产受让相关方需退还超标供养费用。骗取救助资金的,依法追究责任。

4.因征地拆迁、危房改造、规划调整、建房审批等政策因素造成财产重大变化的,将重新核算经济状况。符合特困条件的更新台账及协议;不再符合标准的,将终止供养待遇。

(三)资产处置管理

1.死亡报送。集中供养对象死亡,由供养机构向乡镇(街道)、监护人(照料人)报备;分散供养对象死亡,由监护人、照料人及时上报村(社区)。

2.遗产清点。集中供养对象由村(社区)工作人员、供养机构人员、监护人三方联合清点;分散供养对象由村(社区)工作人员、监护人(照料人)联合清点。存在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通知到场见证;拒不到场的,书面注明情况。清点完成后填写《桐庐县特困供养人员遗产处置表》并签字确认。

3.遗产管护。现金、存折、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等动产由监护人保管;房屋等不动产由村(社区)安排专人看管;承包土地、山林、集体股权等资产,由属地村集体管护。

4.分类处置。有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提交死亡证明、身份材料、遗嘱、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村(社区)协助移交并填报《桐庐县特困供养人员遗产移交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需按规定退还超标供养费用。无继承人、无受遗赠人或相关权利人主动放弃权利的,个人动产归生前所属乡镇(街道),用于公益事业;宅基地使用权、房屋、土地及山林承包权益收归生前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

四、常见问题

1.村、乡镇可以代管特困人员资产吗?

答:可以。资产代管须以特困人员书面自愿委托为前提;未签订委托协议的,资产由本人自行管理,收益全部归本人。

2.特困老人想把房屋赠与亲属,需要走哪些流程?

答:赠与前应向属地村(社)、乡镇(街道)报备赠与意向;乡镇工作人员到场全程见证,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亲属需履行供养义务;资产完成赠与后,亲属须退还供养期间政府超出低保标准的供养、医疗支出;乡镇更新财产台账与供养协议。若亲属主动放弃房屋赠与,则无需退还相关费用。

3.特困人员卖掉名下住房后,会取消特困供养资格吗?

答:不一定。房屋有偿转让前必须主动向村、乡镇报备;转让完成1个月内乡镇会重新核查家庭经济、财产状况,符合特困认定条件的保留待遇;资产总额超标、收入达标线以上的,依规终止特困供养。

五、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1年。

解读机构:桐庐县民政局

解读人:洪丽

联系电话:0571—895457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