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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浙江省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一条、《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等规定,我局起草了《桐庐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6年度中高考等特殊时期噪声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告》),《通告》中涉及的具体日期为暂定,以下发文件明确的日期为准。
本文件从2026年4月24日至5月7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6年5月7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yun102529@163.com。
联系人:濮程赟,联系电话:58567709
通讯地址:桐庐县城南街道琴溪路1392号
意见征集地址:http://minyi.zjzwfw.gov.cn/dczjnewls/dczj/idea/topic_27661.html
桐庐县教育局
2026年4月23日
桐庐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6年度中高考等特殊时期噪声管理的通告(意见征求稿)
为确保桐庐县考生在中高考等特殊时期享有安静的学习、考试和休息环境,根据噪声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县政府决定,在2026年度中高考等特殊时期加强噪声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除抢修抢险工程外,桐庐县区域内所有建筑工程,禁止在考试期间夜间施工作业。禁止夜间施工作业时间:2026年6月1日22时至6月10日6时、2026年6月14日22时至6月21日6时、2026年12月31日22时至2027年1月8日6时。请相关施工单位提前做好准备,合理安排施工作业。
二、在2026年度高考(含选考)日(6月7日至10日)、中考日(6月20日、21日)、学考日(7月4日、5日),2027年选考(含学考)日(2027年1月6日至8日)考前半小时至考试完毕,禁止在各考点周边实施下列行为:
1. 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包括拆房施工作业)和建筑物内装修作业;
2. 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音响器材;
3. 机动车船鸣喇叭;
4. 燃放烟花爆竹;
5. 其他产生噪声污染的活动。
三、在中高考等特殊时期,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照噪声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要求,积极配合有关管理部门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严禁违法产生噪声干扰考生复习、考试和休息。
各有关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噪声污染的执法监督管理,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噪声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四、公开受理电话:110(公安部门)、12345(其他部门)。
本通告自2026年5月20日起施行。如2026年度中高考等时间发生变化,上述噪声管理措施实施时间自动作相应调整。
特此通告。
附件:1.噪声分类及公开受理电话
2.2026年高考、中考科目与时间安排
桐庐县人民政府
2026年x月x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噪声分类及公开受理电话
编号 | 噪声分类 | 公开电话 |
1 | 道路交通噪声 | 110 |
2 | 公共场所高音喇叭或其他高噪声音响器材噪声 | |
3 | 商业活动中高音喇叭噪声 | |
4 | 居民住宅建筑物内装修噪声 | |
5 | 燃放烟花爆竹噪声 | |
6 | 其他噪声 | 12345 |
附件2
2026年高考、中考科目与时间安排
2026年高考及选考科目与时间安排
日期 | 考试科目 | 考试时间 | |
6 月 7 日(周日) | 上午 | 语文 | 09:00–11:30 |
下午 | 数学 | 15:00–17:00 | |
6 月 8 日(周一) | 上午 | 技术 | 09:00–10:30 |
下午 | 外语 | 15:00–17:00 | |
6 月 9 日(周二) | 上午 | 物理 | 08:00–09:30 |
思想政治 | 10:30–12:00 | ||
下午 | 化学 | 15:00–16:30 | |
6 月 10 日(周三) | 上午 | 历史 | 08:00–09:30 |
生物学 | 10:30–12:00 | ||
下午 | 地理 | 15:00–16:30 | |
2026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与时间安排
考试日期 | 考试科目 | 考试形式 | 考试时间 | 满分分值 | |
6月20日 (周六) | 上午 | 语 文 | 闭 卷 | 9:00—11:00 | 120分 |
下午 | 科 学 | 闭 卷 | 13:30—15:30 | 160分 | |
6月21日 (周日) | 上午 | 数 学 | 闭 卷 | 9:00—11:00 | 120分 |
下午 | 社 会 | 闭 卷 | 13:30—15:10 | 100分 | |
英语 (含听力) | 闭 卷 | 16:10—17:50 | 120分(笔试100分、听力20分) | ||
满分分值合计 | 620分 | ||||
《桐庐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6年度中高考等特殊时期噪声管理的通告》
制定说明
一、制定背景
(一)目的。为加强2026年度中高考期间噪声管理,保证考生有一个安静的复习、考试和休息环境,根据噪声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县往年惯例,拟制定实施《桐庐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6年度中高考等特殊时期噪声管理的通告》,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持续改善声环境质量。
(二)必要性。安静的复习、考试和休息环境对中高考学生至关重要。根据噪声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多年来我县坚持开展“绿色护考”工作,每年发布实施中高考等特殊时期噪声管理的措施,禁止县域内所有建筑工程在中高考期间夜间施工作业,禁止考前半小时至考试完毕前在各考点周边实施产生噪声污染的作业,回应广大群众的期盼和诉求,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可行性。中高考期间,广大考生对安静的复习、考试和休息环境有着越来越高的要求。县政府发布《桐庐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6年度中高考等特殊时期噪声管理的通告》,各有关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噪声污染的执法监督管理,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是目前打击噪声污染违法行为的有效手段。
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及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具体条文
禁止县域内所有建筑工程在中高考期间夜间施工作业,禁止考前半小时至考试完毕前在各考点周边实施产生噪声污染的作业。
(一)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包括拆房施工作业)和建筑物内装修作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在举行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可以对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依据《浙江省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一条,“在举行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或者指定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对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建筑施工、室内装修、生产经营、机动车船行驶等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方面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7日向社会公告”。
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在中考、高考等特殊期间,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时间和区域作出限制性规定,并提前七日内向社会公告”。
(二)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音响器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在举行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可以对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第六十四条“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但紧急情况以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依据《浙江省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十八条,“除下列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一)各类学校、幼儿园举办运动会、开展升旗仪式,播放广播体操、眼保健操等教育教学活动;(二)抢险、救灾等处置突发事件;(三)公路、道路封道作业等紧急情况;(四)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和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音响器材”。
(三)机动车船鸣喇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在举行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可以对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第四十九条“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根据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划定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向社会公告,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设置相关标志、标线”。
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市、县(市)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城市市区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辆通行和禁止机动车辆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予公告”;第二十一条“进入城市市区通航水域的船舶,禁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四)燃放烟花爆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在举行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可以对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依据《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第三条“本市下列区域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一)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行政区域;(二)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确定的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第四条:禁止在本规定第三条规定区域外的下列地点及其五十米距离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