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1330122002504114N/2026-1010546921 发布机构桐庐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6-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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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桐庐县集体土地征迁安置房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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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一方面是实行实物安置与房票安置相结合,既能保障被补偿人就地就近实物安置的需求,也可缩减一定的安置周期,满足被补偿人多元化安置的需求。另一方面有利于加快房产库存去化,促进全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桐庐县集体土地征迁安置房票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的指导意见》(杭政办函〔2015〕57号)

2.《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庐县征收县城规划区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桐政办〔2023〕2号)

三、主要内容

(一)《房票管理办法》涵盖了安置房票的概念、适用、制作、签发、使用规则、流通、变更、销毁、结算和监管等方面内容,房票使用或者流通转让时需取得征收协议户内人员一致同意。房票用于“抵扣房款”使用,不可兑现。

(二)安置房票发放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期),用于购买桐庐县行政区域内取得预售许可的新建商品住宅。同时,使用房票购房且在办理产权证前,原则上不得办理购房合同解除、变更。房票逾期未使用的自动作废,后续引起的损失由被补偿人自行承担。

(三)安置房票的结算方式,购买期房的,签订《购房合同》后申请支付安置房票金额的30%,征收出资单位须在30日内将资金拨付至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楼盘竣工验收备案后的30日内再拨付40%至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剩余30%在房屋交付后30日内支付到房企账户。购现房的,签订《购房合同》且房屋交付后30日内,支付100%至房企账户。

(四)实施时间:自2026年5月22日起施行。

四、注意事项

1.房票所有人使用房票购房且需办理按揭贷款的,首付款需要符合金融监管政策后才可向银行机构或公积金机构申请按揭贷款。

2.房票所有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屋中介机构不得进行房票套现。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无故拒收房票,不得拒售房屋或恶意抬价。

3.每套房屋购买车位车库不得超过2个。房票不得购买法拍房。

五、关键词解释

1.安置房票:安置房票是在桐庐县域范围内集体土地征迁安置中,对选择房票安置的被补偿人定向发放,用于在特定时间和范围内购置新建商品住宅的结算凭证。

2.房票所有人:房票所有人是指在集体土地征迁补偿安置过程中,选择使用房票安置的被补偿人或者通过流通转让取得房票的人员。

3.房票面值金额:房票面值金额是被补偿人依使用需求或流通转让意向申请开具相应的房票面值。

4.房票流通转让:未使用的安置房票仅可流通转让一次,受让人不限。已使用的房票,当余额少于5万元(含),可再转让一次,转让后的房票有效期与转让前一致。

六、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桐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房地产管理科  何杰

电话:0571-64217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