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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制定背景
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农田建设高质量发展成为重要议题。 为贯彻落实 “藏粮于地、 藏粮于技” 战略,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桐庐县积极响应国家号召,结合农田建设实际,全面压实项目设计、施工、 监理等参建单位的责任,进一步规范项目管理,强化工程质量监管,提升项目建设绩效。
二 、制定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 50号)
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 的通知》(中办发〔2025〕 13号)
3.《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财农〔2023〕 12号)
4.《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 的通知》(农建发〔2025〕 3号) 、《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 30600-2022)
5.《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制图规范》(NY/T 4602-2025)
6.《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的通知》 (浙农田发〔2019〕 11号)
7.《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办法》(浙农田发〔2021〕 15号)
8.《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 的通知》(浙农田发〔2021〕 18号)
9.《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标准农田建设 推进农田建设高质量发展〉 的通知》(浙农田发〔2023〕 8号)
三 、制定过程
细则的制定经历了深入的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桐庐县农业农村局于2026年4月起草了实施细则初稿,经过局内和县财政局讨论对初稿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2026年6月10日挂桐庐县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6年6月15日挂党政网征求乡镇(街道)、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 2026年6月17日浙江华茂律师事务所出具了该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法律意见书。
四 、关键词解读
1.补助对象:实施高标准农田新建、 高标准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 改造提升、田间小型水利修缮、农田基础设施整县域改造提升、农田灾毁应急修缮等项目建设的主体,具体包括乡镇(街道)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2.补助资金支出范围: 工程建设投资、 项目管理费和其他中介服务费以及经批准的其他支出,审定投资额中不包括政策处理费。
五 、主要内容
(一)管理机制: 统一体制与 “ 四制”并行
细则明确农田建设实行 “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建设标准、统一组织实施、统一验收评价、统一上图入库” 的集中统一管理体制。所有项目须严格执行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项目法人对质量负总责,禁止以会议纪要等形式规避招标,从源头堵住管理漏洞。
(二)项目全流程: 从选址到验收严把关
前期工作: 项目选址优先安排在粮食生产功能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和灌区,禁止在严格管控类耕地、生态红线内建设。勘测设计须由具备水利丙级及以上或市政、土地勘测乙级及以上资质的机构承担,设计深度需达施工图标准。
变更管理: 变更金额不超过总投资10%的, 由乡镇(街道)审批后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超过10%的,须按省级规定逐级报批,严禁擅自调整。
验收流程: 实行施工单位自检、完工验收、县级初验、市级竣工验收 “ 四步走”,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并须限期整改。
(三)资金管理: 明确上限与拨付节点
补助标准: 原则上最高不超过4000元/亩,审定投资额不含政策处理费。亩均投资超出部分不予补助,补助面积以验收发文的实际面积为准。
支出范围: 工程建设费须占项目总概算的90%以上,管理费(评审、审计、检测等)从严据实列支,单个项目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列支。
拨付进度: 项目开工后按中标价30%拨付首笔资金; 完工前累计拨付不超过80%; 县级验收后拨付剩余款项(含质保金留存) ,确保资金跟着进度走、不滞留。
(四)质量监管与责任追究
细化了设计、施工、监理三方责任: 因设计缺陷导致频繁变更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追责; 监理履职不力或施工单位偷工减料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可终止合同。同时,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建立信用惩戒机制。
(五)建后管护与耕地保护
严格落实 “谁受益、谁管护”原则,明确村集体和经营主体的管护责任,管护资金专项用于设施修缮。 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严禁抛荒、坚决遏制 “非农化”、防止新增 “非粮化”。
六 、注意事项
1. 申请流程需规范: 补贴申请需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未办理申请手续或申请材料不全的不予补贴。
2.作业面积需真实: 作业主体需安装北斗终端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以实时监测作业面积, 防止虚报面积套取资金。
3.资金监管需严格: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补贴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
七 、施行时间
本细则自2026年8月22日起施行,原《桐庐县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建设与资金 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桐农〔2020〕 70号) 、《桐庐县农田基础设施整县域改造提升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 〔2023〕 34号) 、《桐庐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版) 》(桐农〔2022〕97号) 同时废止,原已立项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八 、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 桐庐县农业农村局 桐庐县财政局
解读人: 桐庐县农业农村局农田建设管理科(土肥站) 赵燕昊
咨询方式: 0571-895456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