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133012200250427X0/2026-1010560622 发布机构桐庐县交运局 发布日期2026-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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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桐庐县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程》《桐庐县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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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切实加强对桐庐县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职责、健全机制、完善体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性文件及关于印发《杭州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程》《杭州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杭交发〔2021〕8号)精神,局安委会制定了《桐庐县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程》《桐庐县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经局党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桐庐县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监督权力、责任、任务清单

桐庐县交通运输局

2026年4月16日

桐庐县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桐庐县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职责、健全机制、完善体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性文件及《桐庐县交通运输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县委办〔2019〕56号),制定桐庐县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局安委会”)和桐庐县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安委办”)工作规程。

第二条 桐庐县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总方针,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总原则,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总要求,实行“统一领导、协调配合、分线负责”工作机制。

第三条 桐庐县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领导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做好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平安创建、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综合治理、维稳安保、反恐、消防)等相关工作,全力维护全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稳定大局。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局安委会由局党委书记、局长担任主任,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为副主任,其中分管安全的局领导为常务副主任。成员由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组成。

局安委会下设安委办,设在局综运科(安全生产科),具体负责局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局安委会常务副主任兼任局安委办主任,局综运科负责人兼任局安委办副主任,成员由局机关各科室负责人,局属各单位安全分管领导、安全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局安委会是县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局安委会成员单位承担各自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局安委会相关成员有变化的,新进人员为自然接替人。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七条 局安委会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有关行业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政策,结合行业实际,制定交通运输行业相关政策、制度。

(二)协调、督促局领导班子成员“分线负责”,履行行业安全“一岗双责”。

(三)组织、指导、协调、督促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总体要求。

(四)研究部署全县交通运输系统重要安全生产工作。

(五)审定对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行业安全管理目标考核指标及考核结果。

(六)审定并启动各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七)研究较大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加强全县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管理队伍建设,落实必要的装备和经费。

(九)完成上级单位和领导交办的其它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 局安委办职责

(一)负责局安委会的日常工作,牵头落实局安委会各项决定和工作部署。

(二)研究提出有关行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

(三)指导、协调、督促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做好行业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四)组织实施对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年度考核,并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五)组织全县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检查,组织督查一般事故及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六)按规定报送行业安全事故信息并组织或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事故处理建议,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七)指导安全生产管理队伍建设、安全管理人员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八)审议需提交局安委会审定的工作事项。

(九)完成局安委会办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会议制度

(一)局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每年不少于1次,会议内容为总结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二)局安委会专题会议。局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主持召开局安委会有关成员参加的专题会议,研究安全生产专项工作。

(三)全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工作会议。每年年初由局安委会主任主持召开1次全县交通运输行业年度安全工作会议,其它时间可根据需要召开;局安委会常务副主任每半年主持召开不少于1次全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工作会议;其他分管业务的副主任每半年主持召开不少于1次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工作会议。

第十条 行文制度

(一)局安委会发文。经局安委办主任或副主任审核后提请局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签批发文;由局安委会成员单位起草拟以局安委会名义发文的,经成员单位领导审核、提交局安委办核稿后,提请局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签批发文。

(二)局安委办发文。经局安委办主任或副主任审核后签发;由成员单位起草的,经成员单位领导审核、提交局安委办核稿后,由局安委办主任签发。

第十一条 其他制度

(一)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制度。局安委会组织全县安全生产综合性大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一般安排在春运、五一国庆或高温季节。其中,由局安委会主任带队开展综合监督检查或专项监督检查的次数每年不少于2次,副主任带队开展综合检查或专项监督检查次数每年不少于4次。

(二)安全生产约谈制度。根据《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规定,组织对局属各单位(部门)、行业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约谈,局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参与约谈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程由桐庐县交通运输局综运科(安全生产科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程与《桐庐县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并实施。

第十四条 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建立健全道路运输行业常态化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桐交〔2023〕60号)同时废止。

桐庐县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

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管管理条例》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相关“三定”文件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交通运输行业实际,特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第二条 桐庐县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实行“统一领导、协调配合、分线负责”工作机制。

第二章  局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工作职责

第三条 局安委会主任(党委书记、局长)对全县交通运输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以及上级有关政策方针、指示要求。

(二)督促局党委班子成员、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责。

(三)指导建立系统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保障系统安全管理队伍建设和经费投入,领导全系统干部职工做好安全监管工作。 

(四)审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

(五)主持召开局党委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协调解决安全发展重大问题(每半年不少于1次);主持召开局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部署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每年不少于1次);主持召开全县交通运输行业年度安全工作会议;签发局安委会文件及其它安全工作重要文件、决定和应急预案;参加综合或专项安全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

(六)行业管辖范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重大影响事件、启动职责范围内县级或交通系统应急预案等级响应时,亲自或委托相关班子成员,及时赴局信息指挥中心或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参加省厅、市、县政府会商或主持县局会商、布置防范和应急抢险工作。

(七)协调解决安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局安委会常务副主任(分管安全工作的局领导)协助主任综合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对本县职责范围行业安全负综合监管责任。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以及上级有关政策方针、指示要求。

(二)对系统安全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协调其他分管局领导、机关各科室及局属各单位做好安全工作。

(三)主持召开全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工作会议(每半年不少于1次),研究分析行业安全形势、部署安全管理工作;参加综合或专项安全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4次)。

(四)适时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分析形势、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五)定期向局党委、局安委会汇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

(六)领导局安委办日常工作。

(七)牵头组织制定、修订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办法并组织实施;牵头组织建立应急体系,督促系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在职责范围内下达应急响应指令。

(八)行业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影响事件、启动职责范围内县级或交通系统应急预案等级响应时,及时赴局信息指挥中心或现场组织、参与相关工作;参加省厅、市、县政府会商或主持县局会商、布置防范和应急抢险工作。

(九)行业管辖范围内发生一般以上事故时,及时向主任汇报,并与分管副主任通报、协商,指导事故善后处理,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十)组织有关单位(部门)开展安全日常监督检查或专项整治活动,及时发现事故隐患,责成有关单位(部门)限期整改。

第五条 局安委会副主任(分管业务工作的局领导)对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以及上级有关政策方针、指示要求。

(二)牵头负责分管行业领域内的安全责任体系建设,健全行业领域内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分管单位(部门)、行业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工作要求。

(三)主持召开分管行业领域安全工作会议(每半年不少于1次),分析行业安全形势、研究部署行业安全工作;参加综合或专项安全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4次)。

(四)将分管行业领域内的安全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推进、同落实,协调解决行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及时向局安委会汇报行业领域安全问题和措施建议。

(五)牵头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内的安全检查及专项整治工作。

(六)督促分管业务部门制订应急预案,建立安全应急救援体系。

(七)发生分管行业的一般以上事故或重大安全影响事件时,及时向主任汇报,并与分管安全工作的副主任沟通,按照应急预案要求,落实应急处置工作。视情赶赴现场或指示分管部门或局属单位人员赶赴现场,指导事故善后处理,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  局机关各科室工作职责

第六条 局办公室

(一)负责局党委及局属单位党组织做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及安全生产知识学习。

(二)负责局机关办公用房用电、消防、安全保卫等内部安保工作;负责局机关人员安全管理、宣传教育、消防检查、应急疏散演练等事项。

(三)负责向县委、县政府及省厅、市局报送行业重要安全信息,指导、督促做好安全宣传报道工作。

(四)及时收发处理安全工作文件、通知。

(五)会同局综运科(安全生产科)负责应急值班排班,车辆调派、值班就餐等后勤保障工作。

(六)完成局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七条 局组人科

(一)负责做好安全机构、人员编制落实和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纳入干部考核内容;优先考虑提拔使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干部;优先考虑培养使用年轻优秀的安全干部;及时将重要安全法规和领导指示批示纳入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内容。

(二)负责督促对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行业监管人员落实行政处分决定,负责查处或指导查处安全工作中行业监管人员的违纪行为;完成局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 局法制科

负责指导各行业机构开展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开展安全执法培训,负责安全执法证件的管理;牵头组织开展安全普法宣传教育;完成局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九条 局许可科

负责指导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领域改革有关工作,承办交通运输各领域相关行政审批工作;完成局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条 局规建科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以及上级有关政策方针、指示要求。

(二)负责指导、督促交通规划建设行业领域日常安全监管、专项整治和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将交通建设安全纳入行业发展规划,做到同规划、同部署、同落实。

(三)指导、督促做好交通规划建设企业资质、从业人员资格和其他安全生产条件把关工作;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参与局安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

(四)负责将安全工作纳入交通建设企业信用考核。

(五)指导、参与相关业务领域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建议措施。

(六)完成局安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局综运科(安全生产科)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以及上级有关政策方针、指示要求。

(二)承担局安委办日常工作,牵头落实局安委会各项决定和工作部署。

(三)组织制定、修订局安全工作管理制度、规定、办法并组织实施。

(四)指导协调、监督局机关科室、局属各单位(部门的)安全工作,组织开展年度安全考核评价。

(五)组织全县交通运输行业开展综合性安全大检查大整治,根据有关制度规定做好挂牌督办工作。

(六)组织或参与较大及以上事故、上级指定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事故处理建议,督促对事故责任人员查处及整改措施的落实。

(七)牵头组织制定、修订交通运输系统应急预案;指导、督促各有关单位(部门)制定专项预案、现场处置方案,指导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演练;组织做好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事后评估工作。

(八)组织交通运输行业安全工作会议和各类专项会议,分析研判安全形势并研究部署相关工作。

(九)组织、指导开展交通运输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双重预防机制建设。

(十)指导行业、企业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十一)指导各单位积极研发应用安全新技术、新方法,不断创新安全管理措施。

(十二)负责向市交通运输局、县安委办等报送安全生产等信息和相关数据统计汇总、分析等工作。

(十三)完成局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局计财科

(一)负责指导预算单位安全监管经费的编制和管理,加强资金使用监管。

(二)负责指导督促局属各单位落实安全工作保障资金,确保安全检查、隐患治理、会议、宣传教育培训、应急管理、考核奖励等工作正常开展。

(三)完成局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  局属各单位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运输中心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以及上级有关政策方针、指示要求,落实县局有关决议、决定。

(二)负责制定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平安创建、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综合治理、维稳安保、反恐、消防)政策、制度和标准。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交通运输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等安全管理服务工作。

(四)参与制定、修订交通运输行业综合(专项)应急预案,指导行业应急体系和应急能力建设,统筹社会应急保障力量(应急运力),组织交通运输行业开展应急演练和评估。

(五)参与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任务、评价细则,参与年度安全评价。

(六)负责行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维稳安保等的宣传教育培训及道路运输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

(七)参与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制定和任务梳理,做好行业安全信用评价相关工作。

(八)定期组织召开行业安全工作会议,分析安全形势,研究部署下步工作。

(九)参与应急处置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十)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共治工作,健全社会化服务机制,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工作交流,推广先进经验。

(十一)开展交通运输各行业领域安全管理服务和行政许可安全准入条件的审核把关工作。

(十二)按时向县局作履职报告,完成局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交通执法队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以及上级有关政策方针、指示要求,落实县局有关决议、决定。

(二)制订行业安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开展职责范围内公路、道路运输、公共交通、水上安全、交通工程质量等交通运输行业领域安全执法、安全监管和专项整治,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核实查处各类事故隐患举报,承担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和结果反馈等工作。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制定和任务梳理,做好企业安全信用评价相关工作。

(四)指导、督促监管对象落实安全主体责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并执行安全管理制度,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安全生产责任险等工作,加强安全新科技、新技术、新工艺应用,推动诚信和职业道德建设。

(五)制定、修订各类现场应急方案,适时组织演练并评估;负责职责范围内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现场处置,行政执法力量指挥调度、执法保障;承办县局应急指挥工作指令,及时报送、反馈应急处置情况和信息,及时向监管对象发布安全预警,指导、督促其落实应急管理主体责任。

(六)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平安创建、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等工作;协助有关单位做好监管区域内车站等公共交通设施、场所的治安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联勤联动工作,负责与县级部门对接、联动以及方案的制定、评估、演练,及时落实“110”社会联动、反恐怖防范等级和社会面防控等级响应机制,负责交通执法力量值班备勤。

(七)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分析安全形势,研究部署下步工作。

(八)行业管辖范围内发生致1人以上死亡事故时,及时赴事故现场并按规定报告,按职责分工组织参与救援和调查处理。

(九)组织或参与有关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督促监管对象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整改。

(十)开展职责范围内交通运输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专项整治等工作。

(十一)按时向县局作履职报告,完成局安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公路中心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以及上级有关政策方针、指示要求,落实县局有关决议、决定。

(二)负责公路安全防护工程建设,承担公路和农村公路(县道)养护管理、国省道公路和大型桥梁、隧道等结构物安全运行监测评定、运维管理工作。

(三)落实公路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承担负责国、省、县道交通安全隐患治理工作;承担公路管理领域应急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四)负责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承担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年度实施计划。

(五)制定、修订公路管理领域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强化应急体系和应急能力建设,承担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应急抢险工作,负责县级公路应急保障基地、应急抢险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负责交通应急抢险物资和设备管理工作。

(六)按规定报送公路管理领域含交通应急工程领域突发事件信息;参与有关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七)定期召开公路管理领域安全工作会议,分析安全形势,研究部署下步工作。

(八)指导、督促公路行业含交通应急工程施工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并执行安全管理制度,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工作,加强安全新科技、新技术、新工艺应用,推动诚信和职业道德建设,做好企业安全信用评价相关工作。

(九)制定年度安全检查计划,核实各类事故隐患举报,承担职责范围内安全检查、隐患整改结果反馈等工作。

(十)开展公路管理含交通应急工程领域安全生产经验交流,推广先进经验,大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知识,组织或督促有关人员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文化建设。

(十一)按时向县局作履职报告,完成局安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