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122002504114N/2026-1010546876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6-04-30 |
| 统一编号 | ATLD01-2026-000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件效力 | 有效 |
| 文件编号 | 桐政办〔2026〕4号 | 关联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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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桐庐县集体土地征迁安置房票管理办法》已经县十七届政府第五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21日
桐庐县集体土地征迁安置房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集体土地征迁安置房票使用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的指导意见》(杭政办函〔2015〕57号)、《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庐县征收县城规划区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桐政办〔202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安置房票概念及其适用
(一)概念。安置房票是在桐庐县域范围内集体土地征迁安置中,对选择房票安置的被补偿人定向发放,用于在特定时间和范围内购置新建商品住宅的结算凭证。
(二)适用范围。安置房票仅用于购买桐庐县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宅(购买商铺、车位车库、储藏室的需在本小区新购置住宅,且每套房屋购买车位车库不得超过2个,法拍房除外)。
(三)适用对象。在集体土地征迁补偿安置过程中,选择使用房票安置的被补偿人。
具体方案由征迁出资单位、属地镇街联合上报县政府同意。
二、安置房票制作和签发
(一)制作及结算。各征迁实施单位负责安置房票的印制、发行、核销管理等工作,各征迁出资单位负责做好安置房票资金结算、审核及支付工作。
(二)签发。征迁实施单位负责填写安置房票相关内容,由征迁出资单位和征迁实施单位共同审核签发,被补偿人在签订房屋征迁补偿协议后领取安置房票。
三、安置房票使用规则
(一)期限。使用期限为12个月,即从被补偿人签订房屋征迁补偿协议并取得房票之日起,在12个月内选择房源并签订购房合同。逾期房票自动作废,由此引起的损失由被补偿人自行承担。
(二)用途。房票仅用于房票所有人购房时“抵扣房款”使用,不可兑现。房票实行实名制,房票所有人使用房票购房,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办理相关手续的,在办理产权证前原则上不得办理购房合同解除、变更手续。
(三)其他。在首付款符合金融监管规定的前提下,使用房票购房人可与其他购房人同等申请并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及提取、个人住房商业按揭贷款等业务。
四、安置房票的内容、流通、变更和销毁
(一)内容。房票应注明面值、使用有效期限等,并明确被补偿人和房票使用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二)流通。安置对象初始取得房票时,征迁实施单位应将房票所有人姓名、身份证号码、金额、有效期限等内容进行登记。房票经取得征迁协议户内人员一致同意后,仅允许流通转让一次,受让人不限。当房票剩余总额在5万元(含)以内,可再流通转让一次。流通转让须到征迁实施单位办理实名变更手续,转让后原有效期不变。由被补偿人根据使用需求凭本人拟购房相关材料或已有流通转让意向受让人后申请出具房票面值。
(三)变更。因房票所有人死亡需变更所有人的,应向征迁实施单位申请办理所有人变更登记,并提供以下资料:
1.原安置房票;
2.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3.变更依据资料;
4.其他必要资料。
(四)补发。房票遗失的,房票所有人应向征迁实施单位申请办理补发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
1.补发申请书;
2.登报公告遗失材料;
3.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4.其他必要资料。
因遗失引起的财产损失等相关责任,由房票所有人自行承担,但征迁实施单位存在过错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五)更正。房票所有人认为房票记载内容有误的,可以向征迁实施单位申请更正登记,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征迁实施单位发现房票记载内容有误的,应当及时通知房票所有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更正后内容正确的房票方可使用。
(六)销毁。兑现后的房票和尚未登记发放但应予作废销毁的空白房票,征迁实施单位应当登记造册,核准销毁。
五、安置房票的结算
(一)结算资料。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写并提交《结算申请书》,经征迁实施单位审核确认后,连同相关材料提交给征迁出资单位,按规定进行结算,相关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安置房票》原件;
2.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3.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商品房现房备案证明复印件);
5.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
6.剩余结算时必须提供对应的资料(商品房竣工备案证明、增值税发票和房屋交付通知书);
7.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二)结算规则。征迁出资单位签署支付确认意见后,按房票面值及时结算支付房地产开发企业。购期房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30日内,征迁出资单位将房票应付总金额的30%支付至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房屋竣工备案后30日内,再支付40%;房屋交付后30日内,支付剩余30%。购现房的,房屋交付后30日内,支付100%至房地产开发企业账户。在此期间,征迁出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或拖延支付。
(三)结算要求。商品房买卖合同载明的房屋销售总额原则上不得少于房票面值,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税务管理规定开具发票,否则,征迁出资单位有权不予结算;征迁出资单位按本办法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结算,不足部分由房票所有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结算。
六、其他规定
(一)合规性规定。选择参与房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认真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不得无故拒收房票,不得拒售房屋或恶意抬价,不得出具虚假购房证明;保证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的期限内交付房屋,逾期交付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维护商品房市场秩序,确保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二)禁止性规定。严禁房票所有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屋中介机构对房票进行套现。一经发现,须返还已取得利益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伪造、变造房票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七、安置房票的监管
县住建局负责做好商品房源库搭建,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中介机构做好监督指导;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负责做好房票管理的监督检查;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税务局等部门负责做好房票购买商品房的不动产权证办理工作;其他县级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合支持工作。
本办法自2026年5月22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