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M001/2011-96387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5-07-09 15:58:20
统一编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效力有效
文件编号桐政办〔2011〕56号 关联文件
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桐庐县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访问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桐庐县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桐庐县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大对林业产业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拓宽林业融资渠道,规范林权抵押贷款行为,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传统农业转型升级发展现代农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县委〔2010〕39号)精神,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以保护森林资源和增加农民收入为出发点,坚持“稳妥、规范、有序”的原则,建立健全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机制,增加林业信贷投入,盘活森林资源资产,促进林业经济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10年初开始在全县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工作,力争3年内林权抵押贷款总额突破6千万元。通过林权抵押贷款贴息政策,减轻林农负担,扩大林权抵押贷款规模。

三、工作措施

1.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林业主管部门要主动与金融部门加强沟通,及时磋商解决金融信贷和保险业务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各金融机构可采用林农小额循环信用贷款、林农联保贷款、林权直接抵押贷款、担保机构担保贷款和以林权提供反担保贷款等多种贷款形式,加大对林业龙头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林农走集约化经营道路,支持林业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林权抵押贷款期限最长可为10年。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林权抵押贷款,其利率一般应低于信用贷款利率;对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小额林农贷款业务,借款人实际承担的利率负担原则上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

2. 实施财政贴息政策。县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的专项资金,对林权抵押贷款给予财政贴息,并以此计算年度林权抵押贷款财政贴息的具体执行比例,但以贴息方案中确定的贴息比例为上限。县财政贴息率随上级规定适时调整。

贴息范围。参照《浙江省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10〕114号)规定,对符合以下用途的林权抵押贷款项目予以贴息:

——林业生产性项目。包括:森林资源培育和保护,木本粮油、干果水果、种苗花卉、木材、竹子、茶叶、野生动植物驯养繁殖等生产经营与加工,以及与林业相关的其它经营项目;

——林业及其相关生产设施建设项目;

——以森林为依托的农家乐等森林休闲产业项目。

贴息方案。金融机构对农村低保户、低收入农户的林权抵押贷款给予优惠利率,即按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县财政给予贷款人全额贴息。金融机构对其它农户林权抵押贷款利率按各行定价办法之规定执行,县财政(不含省财政贴息)给予贷款人按实际贷款额的1.5%贴息;对于符合县政府确定的林业产业发展导向的,县财政(不含省财政贴息)给予贷款人按实际贷款额3.0%贴息。林权抵押贷款各级财政贴息总比例最高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对逾期利息、罚息不予贴息。

贴息期限和结算年度。在林权抵押贷款合同规定期限内,按贷款实际使用期限计算,一年一贴,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符合林业产业发展导向的项目,合同规定期限内实际使用5年以上(含)的,贴息期限为5年。贴息资金结算年度自每年第一季度计息日起至第四季度银行结算日止(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结算年度和贷款合同规定期限内按贷款实际使用天数计算贴息资金。

贴息资金管理。银行对林权抵押贷款逐户登记,建立台账。为简化办事程序,结算时由银行提供贴息清单,经县财政局会同县林业局审核后,将应贴息额一次性拨付给银行,再由银行分发至借款人。  

3. 完善风险控制措施。一是实行风险补偿。县财政按照金融机构当年林权抵押贷款实际余额净增额(比照上年)的一定比例予以风险补偿。其中:执行基准利率及下浮利率的林权抵押贷款按净增贷款的6.0‰比例予以风险补偿,执行上浮利率的林权抵押贷款按净增贷款的4.0‰比例予以补偿。二是实行担保补助。县财政对担保放大倍数达到2倍以上的,给予日均担保余额1%的风险补助。补助起点为担保额100万元。单笔担保贷款的时间不少于12个月,月担保费率不超过同期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费率且最高不超过2.5‰。担保机构以林权抵押为主要反担保措施的,担保倍数可放大到10倍。三是妥善做好抵押物处置工作。县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各乡镇(街道)在年度采伐总限额中预留一定的采伐指标用于对抵押物的处置。

4. 推进政策性林业保险。生态公益林保险费由财政全额负担,参保率100%。其余林种保险费,县财政承担保费比例按不低于上级政策规定执行,参保率高于上级下达任务数。政策性林业保险可以用于林权抵押贷款。

5. 做好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抵押双方当事人对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协议的,可以不进行评估。对信用村、户,免予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对非信用村、户,可采用以造林成本或林木资产市场价为基础确定林木评估价值的办法。2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由县林业局相关职能单位现场踏勘后估算确认森林资源资产价值;10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由丙级(含)以上资质的林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100万元以上的贷款,应当由乙级(含)资质以上的林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贷前评估的,评估费用原则上不超过评估额的2.0‰。各金融机构要根据各林种不同的风险和评估价值,确定不同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提供抵押的森林资产净值的50%。对以用材林抵押贷款的,应适当提高抵押率。

四、保障措施

1.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林权抵押贷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形成乡镇(街道)组织实施、村委会积极参与、金融机构具体操作、县级相关职能部门搞好配套服务的工作机制。各金融机构新增林权抵押贷款纳入“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奖”的考核内容。

2. 加强宣传培训。宣传部门要把林权抵押贷款工作作为“三农”宣传的重点之一,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各类媒体,广泛宣传林权抵押贷款知识和政策,营造社会各界支持林权抵押贷款的良好舆论氛围。县林业局要会同金融机构对乡镇(街道)工作人员、林农承包户和村干部开展培训,各金融机构也要主动加强对林权抵押贷款产品的宣传和推介。

3. 加强协作配合。县林业局要加快县林权管理中心、林权服务平台建设,加强森林资源确权、评估、登记、流转和采伐等环节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县财政局要认真落实有关林权抵押贷款的政策,做好贷款财政贴息、风险补助、担保补助和林业保险财政补助等工作。县农办等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共同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县人民银行、县银监办要积极引导、组织金融机构参与、支持林改工作,研究推出更多适应适合林农需要的贷款品种。各商业银行要充分利用各自优势,创新服务方式,开展林业信贷业务。各乡镇(街道)作为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的实施主体,要因地制宜制定实施细则,落实村级责任,抓好乡镇(街道)林权服务平台建设,切实增加林业投入。

五、附则

本意见明确的具体政策与县内其它政策不重复享受,生效时间及期限根据县委〔2010〕39号文件规定执行。对财政贴息、风险补助、担保补助、政策性林业保险等各项政策的具体实施,根据需要可由相关职能部门另行制定操作细则。

本意见由县林业局、县财政局、县农办和县人民银行、银监办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