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M001/2007-94536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5-07-08 14:51:20
统一编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效力有效
文件编号桐政办〔2007〕20号 关联文件
关于转发县民政局《桐庐县地名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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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县民政局拟订的《桐庐县地名管理工作职责》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桐庐县地名管理工作职责

(县民政局 二OO七年三月十九日)

为全面加强我县地名管理工作,根据《桐庐县地名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县地名委员会成员单位的职责明确如下:

一、地名委员会成员单位

县政府办、县民政局、县建设局、县国土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城管执法局、桐庐工商分局、县信息传媒中心、县广播电视台。

二、职责分工

1、县政府办

统筹协调地名管理工作所涉有关事宜。

2、县民政局

负责县地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承办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地名和更名事项,审核全县范围内各类地名的命名和更名工作,组织重要地名命名(更名)的调研、公示或听证,审核各类街、路及住宅区、大型建筑物等地名,核发《地名使用批准书》,公告标准地名;

负责编制《桐庐县地名规划》,并组织实施;

承办应由县人民政府设置的公益性地名标志;

对乡、镇各类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进行业务指导;

组织开展地名数据库建设,向社会提供地名电子地图查询服务;

收集和整理地名资料,管理地名档案;

编制各类地名资料,对各类地名密集出版物进行地名审定;

指导乡、镇和有关部门的地名管理工作,组织地名学研究,向社会提供地名咨询服务;

推广和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

3、县建设局

负责县城城区道路、桥梁和公共设施的命名或更名申报工作;

在对各类住宅区、道路、大型建筑物竣工验收时,应将地名标志的设置作为验收内容之一;

在发放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时,凡涉及建筑物、构筑物名称的,应当查验《地名使用批准书》;尚未批准地名命名的,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协助县地名主管部门进行《桐庐县地名规划》的编制工作;

建设单位申请对住宅区进行预售时,应查验其《地名使用批准书》;

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应查验《门牌证》。

4、县国土局

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时应查验《地名使用批准书》或《门牌证》。

5、县公安局

在办理户籍登记以及变更户籍地址时,应查验当事人的《门牌证》;

道路、交通指示牌上的地名应使用依法批准的标准地名。  6、县交通局

负责对交通设施中的桥梁、公路等名称的申报;

在省道、国道两侧设置地名标志时,必须使用标准地名;

协助县地名主管部门做好国道、省道两侧地名标志的设置、管理和维护工作;

凡涉及地名的公共交通站名,必须使用标准地名。

7、县城管执法局

依照《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街道两侧门牌破损、不齐全,在限期内未改正的,依法实施处罚;依照《杭州市地名管理办法》、《杭州市门牌管理规定》,协助县地名主管部门对违法使用地名、门(幢)牌的行为进行查处,并视情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8、桐庐工商分局

企业登记或更改地址,其提供的“产权证明”上载明的地址与实际地址不符的,应请企业提供门(幢)牌证明,并注明原地址;

户外广告的发布,凡涉及地名的,必须查验《地名使用批准书》。

9、县信息传媒中心、县广播电视台

在发布商业广告中涉及地名的,应查验《门牌证》;

发布各类新闻、信息必须使用标准地名;

在发布房地产广告时,应查验《地名使用批准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