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M001/2016-102001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5-07-07 15:21:02
统一编号ATLD00-2016-002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效力有效
文件编号桐政发〔2016〕9号 关联文件
桐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桐庐县违法建筑处置程序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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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桐庐县违法建筑处置程序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桐庐县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9日

桐庐县违法建筑处置程序规定

为规范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完善处置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县行政区域内对违法建筑物或构筑物(以下统称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缓拆处置、没收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二、执法主体职责分工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巡查、防控;具体负责辖区域内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工作;牵头组织开展辖区域内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联合执法行动。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规划违法行为,负责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规划违法建筑的行政强制拆除工作。

(三)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依法查处全县范围内土地违法建设行为,严格农村村民新建住房宅基地审批,做好违法用地的认定工作。

(四)县城管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全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违法行为;行使政府责成的违法建筑行政强制拆除工作。

(五)县住建局负责做好职权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批后监管及规划违法建筑认定工作;依法对违法建设行为涉及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或持证建筑工匠进行处理,并做好建筑行业不良行为等信用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指导物业管理企业做好小区内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管、上报工作。

(六)县交运局、水利局、农林局做好其职权范围内违法建筑的处置工作。

(七)县公安、市场监管、税务、文化、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协助做好违法建筑的处置工作,对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予办理相关证照、登记或者备案手续;已办理的,应当依法记录在案,在违法建筑处置到位前,不得为其办理相关证照的延续审批、登记等。

(八)供电、供水、供气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违法建筑处置工作,不得为违法建筑办理供电、供水、供气。

三、正在发生的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程序

(一)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一经巡查发现,巡查人员应当立即予以劝阻,并同时向行政执法单位报告。

(二)行政执法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到现场调查,拍摄现场照片,制作勘查笔录,固定相关证据;在违法事实得以核实时,应立即发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发放后,巡查人员或执法人员应当加强巡查,确保每日至少到场巡查一次;巡查发现当事人有拒不停止、继续抢建行为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立即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赶赴现场,拍摄现场照片,制作勘查笔录,核实抢建部分违法建筑情况。

(四)核实确有拒不停止、继续抢建行为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在2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组织强制拆除继续建设部分;需县政府责成的应当报请县人民政府责成后,由被责成单位组织强制拆除继续建设部分。

(五)行政执法单位认为需要县公安、市场监管、税务、文化、安全生产监督、供电、供水、供气等部门协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相关部门。在违法建筑处置决定执行之前,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不得为当事人就该违法建筑办理相关证照或供电、供水、供气等手续。

(六)对正在发生的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应当在拒不停止建设之日起30日内完成。

四、对已经建成的违法建筑,行政执法单位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以及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五、依法不能拆除的城镇违法建筑的处置程序

(一)拆除可能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而不能实施拆除的城镇违法建筑,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建设工程设计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依据鉴定结论作出的认定意见在违法建筑周围、报刊、门户网站上公示7日。公示期间,利害关系人对不能实施拆除的处理意见有异议的,规划执法部门应当认真听取意见,依法研究处理,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可以听取专家意见后,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利害关系人的异议及专家论证的意见应当同时呈送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二)县人民政府同意不予拆除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没收违法建筑或违法收入,并依法处以罚款。

六、实施暂缓拆除的违法建筑处置程序

(一)行政执法单位对乡村违法建筑作出拆除决定,但违法建筑符合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可以暂缓拆除情形的,应当征求所在村(社区)意见,并在所在村(社区)范围及报刊、门户网站上公示7日,说明暂缓拆除的原因和依据。

(二)行政执法单位认为需要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土、规划、消防等部门意见的,应当在征得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三)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对违法建筑实施暂缓拆除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与违法行为人、村(社区)签订暂缓拆除协议书。

暂缓拆除协议书应当写明以下内容:

1.暂缓拆除的标的物;

2.暂缓拆除的理由和条件;

3.恢复拆除的事由、条件或时间;

4.拆除的方式,即自行拆除、委托拆除或代为拆除等;

5.违法行为人逾期拒不拆除的后果和责任。

6.暂缓拆除的情形消失后,执法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协议,经催告,当事人拒不履行协议的,依法强制拆除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具体暂缓拆除协议书的范本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草拟,报县法制办审核。

七、没收违法建筑或构筑物的处置程序

(一)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应当在没收决定生效后催告当事人在30天内腾空该建筑物。违法建筑当事人拒不腾空交付被依法没收建筑物的,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执行。 

(二)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腾空后,按照属地原则交由各乡镇(街道)或县政府指定管理部门处置。移交单位和受移交单位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对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查勘,做好现场查勘交接,办理书面移交手续。

书面移交手续应记载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来源、具体位置、数量、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建筑结构、原使用功能和移交时间等。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门应建立接收违法建筑的管理制度,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并落实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门接收没收建筑物后,在作出处置决定前,应当及时组织公安消防、房屋安全检测部门、住建、国土、环保等部门对没收建筑物的处置进行论证。

(五)经公安消防、房屋安全检测部门、住建、国土、环保等部门论证,符合相关验收标准的予以保留使用,并按照以下方式予以处置:

1.公开拍卖。拍卖的底价应当包括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底价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

2.县政府安排使用。由县政府安排给有关机关、事业、社会公益性单位使用;

3.经县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予以处置。

(六)经公安消防、房屋安全检测部门、住建、国土、环保等部门论证,不符合相关验收标准的,一律拆除。

(七)没收的建筑物处置后所得款项全额上缴县财政。

八、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